《病歷摘要等13資訊 須寫中文》
●病、藥名 可英文●
【20091116聯合報╱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衛生署計畫逐步落實病歷中文化,初步決定,病歷摘要、治療計畫、診斷證明書等十三項提供給病人資訊,必須以中文為主,病名、藥物名稱及檢驗數據可用英文,明年上半年開始試辦。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說,將在各縣市選定一家醫療院所試辦,至於外界最關注的病歷內容,暫不強制用中文或英文書寫,但會持續與醫界溝通,希望配合電子病歷推動,未來三到五年內落實病歷中文化。
衛生署日前舉行「提供病人資訊中文化」會議,達成共識 ,分階段實施病歷中文化,優先鎖定提供給病人的病歷摘要、治療計畫、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手術說明書及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藥袋、檢查報告結論、疾病衛教單 、疾病飲食衛教單、檢驗報告、轉診單,十三項須以中文書寫。
石崇良說,未來提供給病人的病歷摘要等資訊,除非出國等特殊就醫需要可以英文書寫,否則都要用中文,考慮許多病名、手術與藥物名稱以及檢驗項目尚無統一譯名,醫師可使用英文,或中英文併列。為方便民眾,衛生署會先翻譯常用的專業術語,讓民眾上網查詢。
醫師公會全聯會副秘書長、也是兒科醫師的蔣世中表示,「醫界從未反對中文化」。他說,病歷摘要及診斷證明書等,很多醫療院所早已用中文書寫,他也贊成適度修改手術說明書、同意書等,使更淺顯易懂,但在病歷記載上,為方便醫師與其他專業人員溝通及國際接軌等,建議沿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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