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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教育論壇:《兩公約》應納入學校教育
2009/09/03 00:13:28瀏覽1274|回應0|推薦0
為提升我國人權水準,立法院業已於2009年3月31日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批准案,並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

由聯合國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兩公約》,無疑是繼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權宣言》後,對世界人權保障的又一重要國際公約。台灣雖然於1967年簽署《兩公約》,但因旋即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兩公約》未曾在台灣實施,也由於台灣目前非聯合國會員國,業經總統於2009年5月14日簽署的《兩公約》,後續能否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程序,尚在未定之天,因而有必要制訂《兩公約施行法》,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這也是國會之所以必須同時制訂《兩公約施行法》的主要原因。

茲將《兩公約施行法》之重要內容整理如下: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2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第5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第6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第7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8條)

保障人權不應淪為口號,我們樂見國會三讀通過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然而,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為使《兩公約》能在校園生根,進而完備教育體系之人權保障,茲提出以下建議:

一、檢討修正抵觸《兩公約》之法規與行政措施:依《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限期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的修正或廢止,建議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盤檢視現行教育法制,儘速修正或廢止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與行政措施。

二、主管機關應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教師組織之前曾經檢視中小學教科書裡的勞動人權概況,發現以下特點:扭曲勞動者的意義、忽視家事勞動平權、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介紹避重就輕、漠視勞動者的結社權利、淡化勞動過程中勞工的訴求與工會的意義、錯誤灌輸工會等於人民團體或社福團體的概念、權利救濟途徑獨缺勞資關係、國家經貿發展獨缺勞動者的貢獻、全球化獨漏工會組織與勞工議題、美化全球化對經濟發展的貢獻、淡化全球化對國內工農的負面影響、要求勞工自行承擔全球化負面結果的責任、中外歷史教材缺乏對勞工運動史的介紹等缺失,在《兩公約》國內法化後,主管機關除應通盤檢討現行教科書的勞動人權概況外,應進一步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期使人權教育在校園生根茁壯。

三、教育部應定期公布年度校園人權報告:教育部應依《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建立年度校園人權報告制度,並將教育法制是否合於《兩公約》規準?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是否獲得保障?校園環境是否友善?人權教育如何推動等?列為校園人權評估指標。(20090902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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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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