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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7教育論壇:校園民主,操之在我
2008/08/28 17:04:50瀏覽546|回應0|推薦1

部分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日前針對各縣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組成及召開方式進行討論,據悉,會後各縣市傾向師法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桃園縣目前之作法,亦即,依學校規模大小將學校校務會議組成方式區分為「全體專任教師」與「代表制」二類,只有小型學校的教師有出席校務會議的權利,中、大型學校的專任教師只能依一定比例產生校務會議代表。

不難想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此的標準說詞是:就法制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權決定所屬國中小校務會議之組成與召開方式,就實務而言,「代表制」既是校園民主的體現,更能提升會議效率,有何不可?

我們完全無法認同這樣的說法。

就法制面而言,國民教育法第10條明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檢視前揭條文意旨,參與校務會議係各校「全體專任教師」之基本權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定之法規授權命令,應立基於法律優位原則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是以,在無法律授權下,各主管機關無權逕行剝奪中大型學校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基本權利,各縣市教育局處應依法行政,由所屬各校依校內民主程序決定其校務會議組成與召開方式,不宜逕行以學校規模大小限制各校校務會議召開方式。

再在就實務面而言,會議效率實與參與人數無必然關係,國會人數減半後之議事效率並未倍增,可謂明證。話說回來,究該如何提升校務會議之議事效率呢?要言之:會議應依法定程序召開、提案與議程安排應合乎程序正義與民主原則、會議主席應善盡職責、會議成員應具備參與民主會議之基本能力等,均遠遠比有形的會議人數來得重要,主管機關不圖從根本提升教育人員民主素養,卻反向藉由減少會議人數以提升會議效能,豈不捨本逐末?

討論至此,不得不讓人懷疑,限制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的目的,其實是為了方便各校執行主管機關的交辦事項,所謂提升會議效率云云不過只是藉口而已。

要遏止此一違反校園民主的作法,在此提出以下二點建議:

一、修正國民教育法,齊一高國中小法制:比照高級中學法之規定,修正國民教育法第10條如下,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各校定之。以徹底根除各縣市教育局處濫法的可能。

二、教師應以實際行動落實校園民主:許多以「代表制」方式召開校務會議之學校教師大概以為,只要改由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教育專業與教師權益即可確保。然而,在此,筆者必須甘冒不諱地指出,如果多數教師同仁猶不解校務會議法制化的意義,不諳民主會議的進行方式,更不敢於據理力爭挑戰既有威權,就算全體專任教師均可出席校務會議,最終也難逃面面相覷、不知所終的結局。準此,在要求主管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所有教師同仁更應與時俱進,增進專業知能,實踐校園民主。

修法必面臨各方之角力,相較之下,所有教師以身作則捍衛教育專業與校園民主,卻完全操之在我,要落實教師專業自主權,難道還有別的選擇嗎?(20080827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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