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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8教育論壇: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起碼要求
2008/07/24 14:39:01瀏覽521|回應0|推薦1

    今天適逢228事件六十週年紀念,朝野政客照例不免要行禮如儀一番,筆者於此不擬討論此一議題,不過,五年前行政院處理「二二八和平紀念日」放假問題的過程,在強調校園民主法治教育的此刻,倒是值得提出來討論。

    不論政治立場如何,「228事件」對所有台灣人而言無疑都是歷史悲劇,「為處理二二八事件補償事宜,並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政府於民國84年4月7日制訂公布「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補償條例」第4條明訂,「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準此,每年228均應放假一天,本無疑義。

    然而,民國91年時,在工商團體向當時甫上任的行政院長游錫堃遊說之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隨即以放假過多將影響經濟生產,以及當時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僅規定「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天外,其餘均不放假。但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將和平紀念日修正為不放假前,該紀念日逢星期一至星期五,當日放假一天,並於當週星期六上班一日」為由,核定民國91年的「228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但需於當週星期六(91年3月2日)補上班上課一天。後來在全國教師會強力抗議此舉違反法治精神後,人事行政局方才改弦更張,游錫堃院長更進一步表示,「往後的228和平紀念日通通放假一天」。

    眾所周知,依法行政是所有法治國家著毋庸議的鐵律,其中「法律優位原則」更是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則,易言之,國會決定之國家意志(法律)優於行政機關所表達之國家意志(命令)。我國憲法第172條明訂,「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亦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憲法或法律」,因而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或做行政處分,均必須符合法律,法治國家不僅制定、執行及維護法律,其本身更必須遵守法律。消極而言,政府只得在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內而為活動,若有違反、逾越或抵觸者,即與法治精神不符;積極來說,政府的施政,惟以法律為其準繩,需要某種法律,必須以制定法律的程序,來完成施政的目標,而非率爾將所謂的行政裁量無限上綱,成為遂行其政治目的的工具。

    是以,若行政院認為二二八當天不宜放假,理應尋求修法程序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而非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逕行做出逾越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當然,後來在各界反彈下,不僅當年的228紀念日並未補上班上課,「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之內容亦已隨之調整修正。儘管如此,當年游院長有關「往後的228和平紀念日一律放假一天」的宣示,仍有討論空間,因為立法與修法均係立法院權責,而法律之制訂與修正均需符應社會現實,行政院長公開宣示「往後的228和平紀念日一律放假一天」,似有侵犯立法權之虞。

    雖然時至今日,228紀念日放假一天完全符合當今台灣的主流政治氣氛,如今身為執政黨主席的游錫堃更是高舉台灣主體與所謂轉型正義的大旗,惟其如此,五年前游院長對於228紀念日是否放假的處理方式,更值得吾人省思。(20070228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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