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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9教育論壇:國民中小學主任儲訓任用應回歸國民教育法規定
2008/07/24 14:29:12瀏覽2393|回應0|推薦1

    「臺北市九十三學年度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已經於十二月二十一日受理報名,並將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舉行筆試,二月一日舉行口試,預計錄取一百二十名。觀察台北市現行國小主任儲訓與任用,主要有二大問題,一是違反國民教育法精神,一是嚴重歧視教學專業,筆者呼籲所有教師同仁,共同來檢視並且抗議這樣違法又有失公平的制度。

    從法律層面觀察,有關國民小學主任儲訓與任用見諸以下相關法規,「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明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外則是教育部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日頒訂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此外,由於「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對於國民中小學主任之任用資格與程序已有如上之明確規定,因此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章「任用資格」與第三章「任用程序」方面,均只對各級學校之校長與教師做規範,對於國民中小學主任任用資格與程序毋需重複立法。

    雖然法有明訂,無論國民中小學,只要是「專任教師」即具備主任之任用資格,程序上則是由校長聘用後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即可,然而現階段台北市各國民小學之主任卻需通過所謂「臺北市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方具備資格,且依「臺北市九十三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須知」第拾壹點有關「儲訓候用」之規定,「甄選錄取人員均需至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接受儲訓。凡無故未參加儲訓或儲訓成績不合格者,不授予候用主任證書。」此外,「甄選錄取人員經儲訓成績合格者,發給候用主任證書,並列冊候用。各校遇主任出缺時,由校長就冊列人員遴選報本局聘兼。」

    就法的位階而言,「國民教育法」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則為教育部基於「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而「臺北市九十三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須知」甚至只是「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所指之「行政規則」。

    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明訂,「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另「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八條亦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依法律優位原則,台北市國民中小學主任任用相關法規之位階高低,依次分別為:「國民教育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臺北市九十三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須知」。

    毫無疑問,「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既已明訂:「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並「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則主任之任用權限屬校長法定職權無誤,只要校長不違法任用非專任教師為處室主任,教育局依法均應予以核備。準此,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條,「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列為候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除發給證書外,並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列冊候用」之規定,以及「臺北市九十三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須知」中有關「儲訓候用」之相關規定,均已明顯逾越母法授權,基本上已是一個無效的行政命令與行政規則。

    事實上,不止「國民教育法」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高級中學法」第13條同樣明訂,「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秉承校長,主持全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事項。」也就是說,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主任任用依法本是校長的法職權,「教師兼主任」一職之任用,只需具備「專任教師」資格,並不需有甄選儲訓之程序。問題是台北市中小學主任之聘用竟然有三套不同的制度,高中職主任無須任何儲訓直接由校長任命即可;國中之主任由校長推薦,經教評會同意後,參加儲訓,儲訓合格後任命之;國小之主任,須經考試通過後,參加儲訓,儲訓合格後任命之。

    我們的疑問是,如果北市教育局對於高中職之主任任用可以依法行政,為何對國中小部分卻又採取選擇性的依法行政?如果按照教育局的官方說法,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應具備專業行政知能,因此需要甄選與儲訓,何以高中職之主任毋須經過儲訓就可任用?是國中小教師較不專業?或者是高中職之行政工作無需專業?如此「一市三制」之作法教育局又如何自圓其說?

    退萬步言,即便不談所謂的適法性問題,北市現行國小主任甄選制度亦面臨公平性的質疑,以「臺北市九十三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資積評分表」為例,「資積評分表」滿分為一百分,但光「年資」一項最高就有四十八分,然而在「一般年資」中,「任中小學教師」(亦即科任)者每滿一年給1.5分,「任中小學級任(導)師、代理組長」者每滿一年給2分,「任國民小學組長或教育行政機關五職等」者每滿一年給4分,「任國民小學代理主任或教育行政機關六職等」者每滿一年給6分,對於現任國民小學代理主任與組長甚至還有所謂「特別年資」的加分優惠,明顯有歧視教學專業的情形。以同樣十年年資的教師做比較,當了十年科任的老師,在「年資」一項只能得15分,當了十年的導師,在「年資」一項也只能得20分,但如果十年來都兼任組長,光「年資」一項就可以拿滿分48分,依「臺北市九十三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須知」之規定,甄選程序分筆試與口試兩階段進行,筆試部分計分標準為「資積評分」與筆試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可以說大部分兼導師或科任的教師同仁,根本不可能通過這樣不公平的甄選。

    說到底,筆者反對的並非主任儲訓,而是教育局不該藉由所謂的主任儲訓,限制校長依法任用主任之權限,並剝奪未參與主任甄選儲訓之專任教師擔任學校主任的權利。相信大多數老師也都能認同,兼任行政職務應具備相關專業素養的說法,如果教育局願意回歸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只要是專任教師就具備主任任用之資格,並且規劃相關課程,提升有意願或現在已經兼任主任職務的專任教師之行政專業,相信會是完全合乎法理的作法。無法理解的則是,向來強調依法行政的北市府,何以寧受批判而不願改正?(20041229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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