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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7教育論壇:增加校長儲訓名額並落實校務會議法制化才是關鍵-從國教法修法談起
2008/07/24 15:50:05瀏覽483|回應0|推薦0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於四月十九日一讀通過「國民教育法」(下文簡稱「國教法」)第九條修正條文,增列「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縣市立與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得提前參與校長遴選,亦即,各國民中小學校長除了任期屆滿四年應參加遴選外,在第二任任期的第二年結束後,即可開始轉換跑道至他校參與遴選。

針對教育文化委員此一決議,全國教師會隨即於四月二十日發佈新聞稿,抨擊此舉無異係大開「國教法」的後門,讓任期滿六年、六年半、七年、七年半、八年共的校長均處於準備到他校遴選之備戰狀態,各校校長還有心好好在續任學校經營校務嗎?全教會並且質疑,何以教師會與家長團體均同意校長應任滿才可參加遴選,教育部還是一意孤行?

筆者贊同全教會的論點,惟綜觀「國教法」全文,除揭示國民教育宗旨外,其中,確立校長任期制、遴選方式與回任教師制度,以及明訂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更是攸關台灣國民教育發展的關鍵。於此,我們除了要抗議教育行政與立法部門聯手戕害國教發展外,更有必要進一步探討,為何明明校長回任教師制度以及校務會議法定位階均已入法,回到各縣市以後,所謂的校長遴選依舊換湯不換藥?而大多數學校的校務會議還是淪為擴大行政會報?

基本上,有關確立校長任期制與回任教師方面,「國教法」已經予以確認。「國教法」第九條第一項明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第九條第二項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現在的問題則是,為何從八十八年「國教法」修正以來,除了極少部分例外,我們絕少看到有校長回任教職的情形?

問題顯然出在可以參加遴選的候用校長實在太少了,「國教法」第九條第三、四項雖然規定,「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惟第六項則規定,「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問題是,從教育部的「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降,乃至於各縣市的「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甄選儲訓要點」或「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辦法」,均只規範了國中小校長的甄選資格限制、儲訓方式與遴選程序,因此,各地方政府均以從嚴限制甄選名額的方式,掌控合格候用校長的人數,最常見的情況則是,出缺學校與有資格參與遴選者(現任+候用)的比例接近一比一,這也是「國教法」中校長回任教師制度形同具文的根本原因。

看看每年數以萬計的流浪教師為謀一教職而南北奔波猶不可得時,各縣市煞有介事的所謂校長遴選簡直像是早已知道結局的遊戲,各縣市現行之校長遴選制度,有的從來只是那位校長到那個學校的問題,根本極少發生現任校長中箭落馬無法連任的情況,於是乎在少數學校慶幸得人之時,有更多更多的學校與教師,則開始要為接下來的四年甚至是八年發愁,大家不妨仔細思考,這樣若有似無的校長遴選又給校園帶來什麼改變?

筆者以為,只要不徹底改變「一個蘿蔔一個坑」的行政本位思維,再多的法令規章與委員會,終將淪為背書性質的橡皮圖章;而教師組織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若只是為了「陪公子讀書」,而無法從本質上根本改變全無淘汰機制的校長遴選,參加這樣的遴選委員會充其量只會增加問題校長出線的正當性而已。筆者強烈建議全教會,與其將重點擺在任期屆滿幾年的校長可否參加遴選,不如協助各縣市教師會,要求教育行政增加國中小校長儲訓名額,讓候用校長之間自然產生良性競爭,也讓「國教法」中校長回任教師的良法美意得以落實。

至於校務會議法制化方面,在「國教法」第十條中亦已明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除此之外,就各國民中小學而言,校務會議還要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擔任導師辦法」(教師法第十七條);「學校章則」(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教科圖書選用辦法」(國教法第八-二條);「學校教評會委員額數與選舉方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

準此,校務會議對於國民中小學之重要性其實更甚於校長遴選,事實上,以學校教師會為例,學校教師對於各該出缺學校之校長遴選,幾乎全無置喙餘地,相反地,只要老師們願意瞭解相關法規,並且團結起來,教師應該可以藉由校務會議,為學校訂定理想可行的章則制度,進而在校長淘汰機制遲遲無法建立的同時,發揮教師自主自覺力量,將問題校長對校園之傷害降至最低。

諷刺的是,十年教改以來,雖然強調開放鬆綁與多元參與,然而,回到學校現場,我們仍然發現,部分教師不知如何參與甚至寧願放棄參與的怪象;當然我們也不免會看到,部分校長恣意曲解法令甚至視法令如無物的情況。因此,筆者以為,各級教師組織除了應關心校長遴選外,更應該在落實校務會議法制化方面多做努力。

總的來說,校長遴選與校務會議的合法性與重要性,已見諸於「國教法」各相關條文,其對於各國民中小學校務發展之影響不言可喻。假若各縣市教育局依然故我,不準備增加候用校長之儲訓名額,堅持曲意維護現任校長之既得利益,則顯然有違「國教法」的立法精神與意旨,也絕非台灣國教發展之福。

同樣地,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校務會議早已成為校內最重要決策會議的今天,自詡為專業的教師,如果依舊存有明哲保身的迷夢,繼續坐視部分校長的恣意妄為,那該檢討的就不只是校長遴選制度了。懦弱的人民只會造就嗜血的獨裁者,還沉緬在威權時代所謂開明專制遺毒的教師同仁們,此刻也該徹底地自我檢討︰落實校園民主憑藉的究竟是法條與口號,還是所有教師的覺醒與實踐?(20040427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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