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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1教育論壇:論「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修法
2008/07/24 15:17:56瀏覽717|回應0|推薦1

    首次由台北市教育局辦理的高中職校長連任問卷,已經於4月2日完成問卷開票作業,正式揭開本年度中小學校長遴選的序幕,雖然有關問卷開票作業方式尚有改進空間,無論如何,教師總算可以透過官方問卷表達對校長連任的意向,企盼即將登場的國小與國中校長連任問卷作業方式,能朝更為公開透明的方向辦理。

    然而,誠如我們上週所指出的,要健全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機制,根本之道仍在於徹底修正現行「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雖然該條例修正草案業已在上屆(第九屆)議會任內排入法規委員會審查並完成初審,不過,檢視議會初審通過的修正案,尚有多處條文值得斟酌:

    首先,在遴選委員會組成方面:

    修正條文第3條規定:「遴委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遴聘組成之:一、家長會代表三人。二、專家學者代表一人。三、教師(會)代表三人。四、校長代表三人。五、市政府代表三人。前項第一款家長會代表,應有校長出缺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以下簡稱浮動委員)擔任。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教育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委員會於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從修正條文第3條來看,教育局仍然牢牢掌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其中,有關教師代表之爭議,顯然不會因為修正條文中加入教師(會)代表三人而有釐清。

    筆者建議,教育局既已明確掌握過半委員席次,有關教師代表之產生,即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並參考現行高中職校長遴選之作法,尊重教師組織意志,由教師會派出教師代表。至於有關浮動委員部分,我們仍然以為,為公平起見,浮動代表應由各校長出缺學校之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分別擔任,以充分反映校長出缺學校之教師與家長意見;若無法增置教師浮動代表,則原先家長浮動代表亦應一併取消,以示公平。

    其次,在出缺學校教師參與方面:

    雖然此次修正條文第3條已刪除原條文「第三款之教師代表,不得由校長出缺學校之教師或候選校長任職之學校教師擔任」之歧視條款,然而,市議會卻又以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6項僅明定「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以及出缺學校教師應行迴避為由,於第5條增列「委員及其配偶、子女現服務或就讀於出缺學校或候選校長任職之學校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之規定,淺見以為,這顯然已經扭曲國民教育法對校長遴選之立法意旨。試想,既然名為校長遴選,卻又排除教師參與,這樣的遴選制度除了形式以外,與官派何異?事實上,依法理與經驗法則,校長遴選本應有學校教師參與,無論大學或高中職均如此,根本不待乎明文規定,議會修正草案排除校長出缺學校教師參與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理由實在過於薄弱。

    進一步言,所謂的「迴避條款」在法律上有其清楚的定義,為確保行政程序之公正、公平,「行政程序法」第32條對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有明確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準此,無論行政部門或民意機關均不應任意曲解、濫用,甚至將迴避條款無限上綱化,如果國中小校長出缺學校之教師必須迴避的說法可以成立,大學校長之遴選將何以為繼?現行各高中職校長出缺學校教師擔任校長遴選委員會浮動委員之規定又作何解釋?「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剝奪國中小教師參與校長遴選權利之條文,應儘速予以修正。

    最後,在校長遴選作業程序方面:

    修正條文第20條(原條文第21條)規定:「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程序順序如下:一、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連任之審議作業。二、現職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三、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四、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五、前款作業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得由遴委會推薦候用校長或曾任校長為該校校長候選人。」

    殊不知,現階段中小學校長遴選,最為人所詬病的即是,對現任校長過於保障,自實施遴選作業以來,各縣市均只有極為少數的現任校長無法順利連任,然而,修正條文對此一缺失不僅未加以正視,竟然反將現階段四階段的校長遴選作業期程擴大為五階段,若按此規定進行校長遴選作業,勢必大幅增加優秀候用校長出線的難度,從而不利於健全整體校長遴選制度。

    為了改善校長遴選制度,我們建議,校長遴選自治條例若無法將連任校長應獲得全體教師60%支持的規定納入修正條文,至少應放寬候用校長參與遴選之期程限制,以期為校長遴選注入活水。

    以上我們簡單討論了修正中的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相信台北市議會各黨團議員,能以北市教育發展為念,修正其中不合時宜之處,真正落實校長遴選之立法意旨,提升教育品質。(20070411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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