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8/07/24 14:00:31瀏覽369|回應0|推薦1 | |
全國勞動者家長聯盟與台北市教師會昨天假立法院召開「孩子對不起,爸爸媽媽要上班-學校家長日應為給薪公假記者會」,為勞工家長普遍無法參與學校日活動請命,並呼籲修法保障受薪家長帶薪休假出席學校親師日的權利。 此時適逢各校辦理學校日活動期間,勞家盟與教師會所提出的呼籲來得正是時候,也確實值得各界正視。 教育基本法第2條明訂,「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為了落實教育基本法精神,各級中小學大多於開學前二週辦理「學校日活動」,其主要目的正是透過親師深入的對談、互動,一則讓家長理解學校的辦學理念、老師的班級經營、管教方式與教學計畫,一則也讓老師能有效掌握孩子的身心狀況與在家表現情形,從而為孩子找出最佳的教育方式。易言之,學校親師日之辦理,正是前揭教育基本法有關親師共同負起學生教育責任的體現。 然而,應該指出的是,檢視目前家長出席學校日活動的比例仍然有極大成長空間,分析起來,排除私人因素之外,家長無法參與學校日的主因大概就是工作因素了。一般而言,時常必須受生計問題或工作因素牽絆的又以勞工家長居多,家長缺席學校日的比例越高,不僅使學校辦理親師日的美意大打折扣,更連帶讓教育基本法的立法意旨淪為空談。或許有人要問,學校不是多在假日或晚上辦理學校日嗎?家長為何無法出席?殊不知私人企業受僱者的作息不同於一般公務機關,即便是假日或晚間同樣有許多勞工必須加班輪班,這是多數台灣勞工朋友共同的處境。 進一步言之,對於弱勢家長無法出席學校日,吾人不應只以親師之間失去了一次直接對話的機會小看。試問,勞工家長如果連孩子的學校日活動都無法出席,其他重要學校教育事務又如何可能參與?觀諸各中小學家長依法應參與的各種會議,諸如: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務會議、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乃至於校長遴選等,其所謂家長代表也者,有多少是出身勞動家庭的家長?事實再明顯不過,弱勢家長或勞工家長在種種結構的限制下,確實無法如同中上階級的家長那樣參與學校教育事務,這是一個普遍存在於各校的事實,亟待改進。 其實,國外也不乏讓家長以休假出席學校活動的例子,以美國為例,加州早在1995年時就曾經通過「家庭學校合作法案」(Family-School Partnership Act),給予家長最多一年40小時休假參與學校事務的權利,其他各州也正陸續研擬給予家長公假參與學校事務的相關法案。除此之外,依據我國憲法對於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憲法第161條扶助無力升學之學生、以及第163條補助邊遠及貧瘠地區教育文化經費等之精神,包含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在內,各種教育資源之分配不僅不能因為家長的出身、階級、職業而有所不同,政府反而應積極提供各種協助,消弭階級因素在教育事務中的影響,讓相對弱勢的受薪階級家長,擁有同等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與孩子成長的權利。 準此,從「勞動基準法」、「幼稚教育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等法規均有進一步修正之必要。「全國教師會」為協助勞工家長以給薪公假方式參與學校日活動,已擬具「勞動基準法」第37條修正條文,明訂「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等,均應休假。」待立法院9月19日新會期開議後,即可進入修法程序,屆時各工會、家長團體都應該團結起來,共同督促立法院通過教師會修法版本。 最後,從教師會與全國勞動者家長聯盟在本案的合作,再次證明了親師合作的重要性與必然性。來自特定家長團體少數成員有關勞家盟是教師會附庸的攻訐,至此可說完全不攻自破。(20060913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
|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