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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30 20:45:35瀏覽240|回應0|推薦0 | |
| > 做科學研究,如人飲水,冷暖自知。
> 當然也會有努力的,不過那種追逐真相的感覺, > 只是給自己爽的,別人真的不懂。 所以最後還是回到一個個人倫理學的問題。 如果,所謂的科學學術社群, 從一開始就不是以科學的「中立性」、「客觀性」作為吸引新人的理由, 同時也不是以此用以訓練這個領域中的研究者, 那麼,每一個人在面對學術研究時, 都只能以自己的生命經驗來回應。 最後,不誠實面對學術, 就會變成不誠實面對自己。 也許學術審查不再講究客觀、中立、可量化的標準程序, 但我不認為作品的優劣好壞便無法比較; 文學、音樂固然經常流於各有所好, 但技巧、意境等深刻程度, 就算不能找到絕對的標準, 但還是可以作比較的。 為什麼? 因為文學與音樂當是以人作為判斷的標準。 這些標準看起來很主觀, 但「以人為標準」不等於「這些人全都隨便亂評」; 評判總會有給分的理由, 這些理由能不能說服得了被審查者,這可以談。 今天在我們的社會裡, 有很多經常面臨要作評判的場合(法院就是一例); 這些人雖然經常要作評判, 但她們不求一個統一、絕對、客觀、中立的標準, 而是訴諸人的經驗、智慧、良知與合理討論。 如果科學派認為:知識非得要有一個客觀、絕對、中立的標準不可, 那麼,社會上各種不存在客觀、絕對、中立的標準的場合, 難道就不用作判斷了嗎? 刑法決定了哪些行為屬於犯罪, 問題是,制訂刑法有所謂的客觀、絕對、中立的標準可參考嗎? 其實法理學不斷地根據法哲學修訂、調整許多法律的觀點, 而法條也隨著時間而經常作變動。 這足以說明了: 人類的知識未必非得靠一個客觀、絕對、中立的標準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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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雜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