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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12 15:11:19瀏覽8233|回應0|推薦0 | |
缺錢時;有智慧、有家教的。 有錢時;缺智慧、缺家教了! 壹、前言 今天回到向法鼓山提出之第1個納骨塔合作案──桃園龍潭三洽段5-1、-2、-3、-5地號土地上之龍鳳金寶塔。86年10月初法鼓法師提出渠等已履勘完竣,並經師父核可之上開納骨塔之合作案。 貳、黑道、民意代表可當法鼓山信徒,但不可擔任合作活動之對象;更遑論合夥經營事業囉! 一、我調出了該案之卷宗,納骨塔業者提出之方案,係法鼓山可以(1)無條件得到10萬座骨灰塔位販售之純利(2)可得5000個塔位之自由支配(3)可得3層樓建物一棟,一樓供法會使用,2樓供辦公室及共修使用...等等。 二、因法師們認合作之個案已成熟,故將對方提供之資料、契約書傳真予本人,意即要簽契約了,因此本人應作契約條款增刪修改之工作。 三、惟本人告知當時中南海之果肇師,此案要開會,請該納骨塔業者出席。於是如期在北投中南海召開會議,出席之對方來者果真刺龍刺鳳的一群。 四、開完會,隨即到師父辦公室。告知師父此合作個案;手伸了進去,就拔不出來了。師父點頭了,於是此個案暫停下腳步。 五、接著,有律師同行來電,想討論此合作案,本人拒絕之。 六、再接者,戚將軍、姚主任約本人於果肇師辦公室開會。渠2人以以往職場經驗表示「盜亦有道」;但本人回覆「黑道、民意代表可當信徒,但不可擔任法鼓山合作活動之對象;更遑論合夥經營事業」。二人無奈的離去。 七、接著就是一年以後,88年農曆年初六之見面,渠2人珍惜並表達感謝踩了剎車之詞! 參、本人翻閱卷皮上記載著「86年納骨塔(龍潭)」之卷宗,卷內有當時教育訓練室姚(重志)主任1997.9.6之〝簽呈〞;戚(肩時)秘書長簽擬照辦9/10,副執行長果暉師擬如擬9/10,師父聖嚴簽載同意所擬9/10之記載。 本件個案業者,自民國85、86年起,因該納骨塔衍生有偽造文書、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常業重利...等等刑事案件。至93年間,桃園縣政府以93年11月26日府民儀字第0930310185號函,公告廢止設置「龍鳳堂寶塔」之計劃案。 肆、100年2月19日上午10時在雲來寺開會,此乃法鼓山經歷重大疾病後三個月〔95年間,法鼓美們聽了法鼓蟑螂的建議,小感冒變成肺癌(炎?);99年9月底病發住院、11月中出院〕,告知果字輩法師們前有懸崖,應調頭回轉。竟獲該案的煮飯(主犯;諧音)法師們回應──「僧事僧斷」。同年3月間法師果賢再將新北地方法院另案件交至律師事務所,同天本人即以宅急便退回該案件資料。 爾後渠等僧事就由渠等僧斷、僧辦之(當然包括掉到懸崖下至今仍喘息不止的案件)。對比16年前;長我31歲之戚將軍「踩了剎車」之詞,本人感慨萬千! 伍、結語: 現在想想「20年前;本人即應將買賣土地、興建法鼓山之法律、稅賦...等相關事務,由法師們僧事僧斷、僧事僧辦的。否則今天的法鼓山不致於法鼓美文化(自大、傲慢、勢利...)仍充斥不停的」!不過我們大家察言觀色──『看看掉到懸崖下的法鼓美法師們,要怎麼爬上來吧!畢竟手伸了進去,也拔不出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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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