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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0 13:00:11瀏覽304|回應1|推薦2 | |
2006 年 2 月,ETC 開始營運。2006 年 8 月,遠通電收的最優申請人資格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高公局須和遠通電收解約,重新辦理 ETC 招標。 下面這段新聞來自中時電子報 http://forums.chinatimes.com/report/etcnews/process/0214.htm ------------------------------------------------------------------- 敗訴的遠通電收、高公局,以及主張可以「次優申請人」資格遞補的台灣宇通,都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理後,由審判長趙永康、法官黃璽君、侯東昇、黃淑玲、林文舟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昨日完成評議結果,作成「上訴駁回」的判決,即維持原審有關遠通電收最優申請人資格應撤銷,以及台灣宇通不能遞補的結果。至此全案定讞。 承審合議庭所持理由,主要認為高公局在協商程序中,違反平等、公益原則,以致甄審判斷出現違法。 判決理由指出,依「促參法」四十四條的規定,主辦機關在審核申請案件時,應設甄審委員會依公共建設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的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在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 宇通資訊公司所提VPS系統(自主性車輛定位系統),有具體作法和規畫,本質條件與遠東聯盟並無不同,不能為差別待遇。但高公局只與遠東聯盟協商,不但給予確認建置時程和技術發展方向,還在多車道自由車流系統,給予補充資料和修正投資計畫書機會,卻未與宇通資訊協商,使其有補充承諾建置時程機會,顯然厚此薄彼,違反平等原則。 VPS甄審評分,又占有重要地位,高公局未與宇通資訊協商,導致甄審委員會評審資料不齊全,客觀上足以影響甄審結果。 公益原則部分,合議庭認為本件BOT案公益,應包括用路人權益、建置營運公司營運利益、政府維持高速公路收費系統永續不斷的財政利益。 高公局未將遠東聯盟的三階段收費系統計畫,包括目前的第一階段的DSRC標準型、VPS系統暨豪華型系統,有關車上機定價原則和未來被迫更新換裝新系統車上機,等攸關用路人權益事項,列入協商的概括項目,違背甄審案申請須知規定,且未考量用路人權益,導致公共利益出現缺口,不符公益原則。遠東聯盟最優申請人資格應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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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