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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法務部網站...怎可昧著良心賺毒品的錢!K他命中毒的現象發生,毒性不重,但是吸食或施用後,「強姦」丸的一種。
2008/07/06 16:13:12瀏覽4779|回應0|推薦1

 

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怎可昧著良心賺毒品的錢!

 文 /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就在本年的五月份,新聞媒體都大幅報導,中部一所

私立技術學院,有四位具有化工技術背景的年輕學子

,因平日響往奢華生活,又愛「拉K」

(吸食K他命毒品的俗稱),而身為學生,那有經濟

能力支持此種頹廢奢侈的生活。

以致受到製毒慣犯劉姓毒梟用免費提供毒品與每月

給予生活費一萬元的條件,以及經常招待他們前往

KTV與PUB等處消費玩樂的誘惑,甘願為劉姓

毒梟效力,共同製造K他命出售圖利。劉姓毒梟並

允諾成品出售將給予巨額報酬。

一個多月以前,他們為劉姓毒梟在學校對面租下

一楝公寓,作為製造K他命的場所。由於他們多已

具備化工專業背景,很快就能上路,為劉姓毒梟製出

k他命成品。這些坑人心身的害人勾當,旋即為司法

警察機關所掌握,在積極布線下,於五月底一舉收網,

將毒梟劉某以及四名共同製毒的學生都加以逮捕,

當場在學生的宿舍和承租的公寓查獲K他命成品約

一百公斤、半成品約五十公斤。

據說黑市價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一位參與辦案

的人員透露,他們在這四位學生落網的宿舍進行

搜索中發現,滿屋子所掛的衣物,都是「名牌」,

而且煙蒂遍地,可見平日生活的奢侈,若無這些製毒

、販毒的不義之財支持,怎能過著這樣的生活。

最後感嘆地說;?! u真不知道這些學生書是怎麼唸

的!」被捕的學生事後雖然都後悔說:

「早知製造毒品的罪那麼重,就不敢做了!」

等到被捕才說這些話,但已於事無補了!

被捕的劉姓毒梟據說是個製K毒的能手,調查單位

曾經三度對其圍捕,都被其逃逸,因劉姓毒梟的原有

黨羽都先後被捕蹲苦牢,只好以這些仍在求學中的

年輕識淺,沒有社會經驗的學生為對象,加以餵毒和

利誘, 與他共同製毒圖利,結果還是栽在司法警察

機關之手,可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               ***                 ***              ***

與毒梟共同製毒的學生被捕之後,雖然後悔地

說若知道製毒的刑責那麼重,他們不會參與

事!其實政府祭出刑責,防制毒品的泛濫,

一向並不手軟,一個人不幸沾上毒癮,

如果不能馬上回頭,越陷越深,一生的前途

和幸福可能就此被斷送,稍具常識的人

,都知之甚明,何況他們已經是堂堂的大學生。

對這些小常識,難道都無從瞭解嗎?

還好,這些學生參與製造的毒品是俗稱的K他命

(官方名稱為愷他命Ketamine)

目前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級

附表三所列的毒品。

列在附表三的毒品,雖然也具有成癮性,

因為毒性遠較被列為一級毒品海洛因、

嗎啡、古柯鹼或二級毒品罌粟。古柯、大麻、

安非他命等為低,吸食施用的人尚未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列為刑事處罰的對象,

被查到的人無須接受刑事處罰,

也不必接受觀察、

勒戒的處分。但是製造、販賣這種毒品的人,

依這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五年以上」,

依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

,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

有加重的情形,還可以加至二十年。

與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

製造、販賣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

最高可以判處

死刑或無期徒刑相較,

刑罰還算是輕?!

滿CK他命在醫療方面,有安眠、

鎮定的作用。但會使人成癮。

且是無色。無味,容易與食物、飲料混合。

倘在有心歹徒刻意安排之下,

容易讓人誤飲誤食,

尤其是年輕女性服用之後,

感覺昏昏沉沉,

不知身處何方。被人性侵的機率大增。

所以是世界上公認的「強姦」丸的一種。

K他命雖然毒性不重,但是吸食或施用後,也會有

中毒的現象發生,最常見的狀況是暫時喪失記憶、

頻尿、血壓上升、嘔吐、流淚、複視、視力模糊與

頭昏。大量施用也會導致死亡。K他命一般人雖然

難以碰到,可是在一些特種場所,像夜店、酒廊、

舞廳。俱樂部等處則大為流行。有識人士見到此種

毒品的泛濫,莫不憂心忡忡,一再大聲疾呼政府應對

施用或吸食者施以刑責,以抑制此種危害社會的不良

風氣。這種聲音主管機關不是沒有聽到,只是茲事

體大,沒有萬全的配套措施,冒然將K他命自第三級

毒品,改列第二級毒品的話,會增加許多刑事案件,

而且觀察、勒戒的場所也是大問題。所以必須要詳細

規劃因應。不是說改就可以改的,目前對付這些被

查獲吸食、施用K他命的人,警察機關可以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所定:「吸食或施打煙毒或

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的規定,處以三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6月1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

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
本文轉載自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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