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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7 00:44:26瀏覽485|回應0|推薦2 | |
引文自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3077599.shtml 林濁水說,依現行憲法,提名監委屬總統職權,除非修憲,否則國親無權要求分享提名權。他說,宋楚瑜視憲法如無物並不令人驚奇,但馬英九口口聲聲「遵守憲法」,卻不經修憲程序就要做違憲的事,實在是「雙重腐化」,非常令人失望。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原先在五權分力制度之下,監察委員本身具有民意代表身份,因此猶如憲法本文所規定,本來也有言論免責權之類的權力,後來為了避免選舉頻繁,且其實國家這麼小沒有必要有這麼多的民意代表,所以修憲一直朝三權分立來接近,其實本質上已瓦解掉五權分立的制度了。 考試院及監察院本身存在的目的在於監督政府,是對於公務人員的雙重監督,一個事前、一個事後,而當初在廢除掉監察委員的民意代表身份之後,把考試及監察委員的提名權與同意權分開也是不得以之作,一來若是都給總統,則形同廢除其武功,官官相護,若是都給立院,則立法權無亦過度壯大,可能干涉行政權的獨立。 然而所謂制憲容易行憲難,憲法或法律怎麼規定是一回事,當權者怎麼看待與尊重又是一回事,而現在台灣的情形就是如此,總統或是行政機關擺明就是濫權,以國家資源為一己一黨之私而濫用,而國親在立院也是如此,即使政院再怎麼野蠻的濫用資源,也不應該一昧的為反對而反對,甚至到不把憲法當一回事的程度。 當然我會寧可認為這是因為總統本身不尊重體制,到後來國親不得已而也跟著學壞,但是其實我明白我是自我欺騙:當今的政客們本來就沒有尊重體制的習慣,他們唯一的目的就只是最大化自身的權力。 「凡事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最後自己會被自己所養大的黑暗所吞噬」 當權者不把制度當一回事,久而久之,人民也不會在乎,而法治國家也將成為一個大笑話,一個表面跟裡面一樣黑暗的笑話。 ---------------------------------------- 參考自KIMO知識+: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03103860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因此總統擁有提名權,立法院具有最後同意權這都是無庸置疑的。但上開提名及同意權仍應受輿論與民意之監督,不是擁有者可以單憑一己喜好恣意為之。 本屆監委提名作業所以會陷入目前僵局,在於陳水扁總統過於高估自己提名權,又不能體察監院職司風憲糾彈百官之特性,在提名人選上引起甚大爭議及批評,因此立法院才敢於在順應民意下,拖延至今不加審查。 無論總統及立法院在監委提名爭執上都有各自必須檢討之處。總統可以提名監察委員,這是項權利更是責任,因為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是今之御史,若人選不當,非但不能正官箴,抑且使百姓喪失了辯冤白謗之機會。 陳水扁總統提名監委人選不如社會期望,固是監院陷於停擺的主因,但擁有同意權的立法院,也不宜據此不加審查,該同意的就要同意,條件不合者可以不同意,不能為了避免在審查過程中的人情困擾,使監察權出現空前危機! 更有政界人士指出,由於監察權的不彰,監院已淪為「蚊子院」,不敢打老虎只能糾彈小官,因此早有廢除之議,趁此機會泡沫掉也就罷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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