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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3 08:06:31瀏覽780|回應1|推薦43 | |
今日看到新聞兩位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的高階公務員, 因不願被獨家代理廠商予取予求, 為節省公帑換了另一家代理商, 竟然被原廠商告到某立法委員處, 該立委張姓助理帶著呂姓檢察官, 約談兩人, 雖經解釋, 該立委辦公室仍函文交通部政風處, 鐵工局政風室要求偵辦. 後來台灣高等院判決政風人員不構成誣告罪, 但在判決書中指責政風人員依照證據就能釐清事實, 卻仍淪為廠商打手. 此事件曝露幾個長久以來就存在的問題: 1. 行政,立法,司法不是各自獨立嗎? 立法委員怎麼到處插手? 2. 民選立委到底是為誰服務? 為廠商嗎? 廠商給了多少好處? 3. 交通部或其他行政部門為什麼要聽立委擺布? 4. 政風人員難道沒有良心嗎? 只聽上級指示辦事? 兩位公務員受到誣告, 偵查期間的痛苦非當事人怎能體會? 雖然高院還其清白, 但是沒人受到逞罰, 公平嗎? 這兩位公務員弄不明白, 茉莉也不明白, 為什麼為國家省錢還要被告? 他們決定要提告政風人員, 給他們一個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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