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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13:38:10瀏覽919|回應0|推薦1 | |
中國中古時期部曲、奴婢制度第一講 秦唐律法中有關部曲、奴婢制度的異同 《隋書》中有載明隋代官府經常大量賞賜奴婢的現象。中古筆記小說中也可以看到魏晉南北朝時期許多殘害奴婢的事例,如有些官員將婢女頭顱割下後揩乾血跡置於盤互相媲美;有的達官甚至將婢女整個坐置於籠中蒸食。在《唐律疏議》的律文中,可以看到號稱大唐盛世的唐朝,所受到的懲處竟比殺死一條牛馬還要輕。 ※從《睡虎地秦簡》看秦朝奴歷與中古奴婢身分的異同 一、秦律與唐律中有一定繼承關係的奴隸、奴婢制度的律文。 第一、關於奴隸、奴婢的來源。 (一)官奴隸的主要來源: 1.因本人犯罪,籍沒為奴隸。 2.因親屬犯罪,籍沒為奴隸。 3.藉沒私家奴隸為官奴隸。 4.關奴隸所生子女仍為官奴隸。 5.戰俘及戰場上的逃兵,皆設為官奴隸。 (二) 私人奴隸的來源,秦朝與唐朝亦大致相同。 1.由買賣獲得奴隸。 2.由官府賞賜而獲得奴隸。 3.由私家奴隸繁育獲取奴隸。 第二、奴隸、奴婢同為財產 秦代的隸臣、臣妾明顯是具有財產的屬性。 第三、奴隸沒有任何訴訟權利 主人擅自殺害臣妾,也不准告發,告者有罪。 唐《唐律疏議》規定: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叛逆者,皆絞。 第四、奴隸身分須世代相襲,不得任意改變。 第五、奴隸、奴婢都可以有自己的小家庭。 第六、奴婢所生子女的所有權屬於主人,奴婢無任何處置權利。 第七、一般情況下,奴隸作為權利客,無刑事責任能力。 秦律規定,奴隸犯罪,主人要負刑事責任;反之,主人犯罪,奴隸則不負刑事責任。在唐代,奴婢亦是權利客體,奴隸犯罪,主人要負刑事責任。 第八、奴隸死亡,須由官府驗實並削籍。 奴隸死亡與馬牛死亡一樣,必須向官府申報。 第九、私家奴婢可以代替主人服役。 秦簡《司空律》規定:一般人凡有罪願以財產贖罪或欠官府債務的,可以服勞役抵償,亦可以自己的奴婢服城旦勞役抵償。唐代亦有此規定,據《唐令拾遺》賦役另二三載:唐代”遣部曲代役者聽之”。 第十、關於奴隸犯罪所受處罰。 秦律有奴隸殺主人罪。唐律規定:諸部曲、奴婢謀殺主,皆斬。謀殺主之親屬及外祖父母者,絞,已傷者,皆斬。 二、秦朝與唐朝在奴婢制度上的相異之處。 第一、秦代良賤界線上部十分嚴峻,而在唐代,良賤制度極為嚴格。 秦代奴婢地位十分低下的,但良人與奴婢之間仍可通婚。唐代奴婢只能當色為婚,娶良人為妻是非法的。唐律比秦律要嚴格。 秦代官奴可以出借私人,唐奴婢不可借給私人役使,犯者有罪。 第二、秦代奴隸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改變自己的身分,而唐代非經主人許可及官府放免,身分不能改變。 唐代沒有通過"戎邊"、歸爵而改變身分的規定。至於以自由人代贖奴隸、使自由人與奴隸身分互換,在唐代是絕不可想像的。秦代則有此法。 第三、有關奴婢的法律規定上,秦律尚不夠嚴格。唐代則全面、詳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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