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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01:46:47瀏覽228|回應0|推薦0 | |
陳福海敦請各級行政機關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 案由:本院陳委員福海,針對近來多有民眾反映,各級行政機關回復民眾的公文,行文八股,難以理解,有違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之規定,建請行政院督促各級行政機關,落實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以達政府便民之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我國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又,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綜上,廣義而言,凡政府機關或法人團體為表示意思、傳達狀況、記錄事實而製作之公文書,包括遞送到不同機關、團體、人民或者機關、團體內部周轉之公文書,皆可稱為公文。 二、 公文類別之「函」、「公告」,與人民之關係密切,「函」為各機關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之申請與答復時使用;「公告」為各機關對民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三、 「函」與「公告」既與人民關係密切,行政院應督促各級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遵循「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文字敘述應儘量使用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之文字,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所規定「簡、淺、明、確」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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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