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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0 10:15:58瀏覽2585|回應2|推薦40 | |
101花蓮豐年祭即將開打 花蓮歡迎您全家來喝小米酒 hay yan ho i yo hoy yan hay yan ho ho yan i yo ho yan
[記者星池小語/花蓮報導] 花蓮市農會現任理事長陳保成經營
之「奇萊亞酒莊」及陳保成兄長陳奕舟經營之「桑樂實業公
司」,與「大華小米酒」「大頭目」商標之糾紛,日前花蓮地檢
署檢察官吳怡嫻偵查終結,將陳保成及陳奕舟依違反商標法起
訴,並具體向法院各求刑二年,且均不宜宣告緩刑。
檢察官在起訴書犯罪事表示,陳奕舟為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
段 一二六號「桑樂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保成為花蓮縣
吉安鄉中正路二段一二六號「奇萊亞酒莊」之負責人,亦為桑
樂公司之股東。
二人知悉「大頭目」商標圖樣係「大華實業社」即劉聰明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註冊號
01427823號,專用期問自
卅一日止,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再製酒、小米酒、自酒。高
梁酒。青酒、山藥酒、紅粟米酒。黑豆桑褪酒、梅酒、桑褪酒、
糯米酒、其他水果酒、穀類釀造酒、桂花黑糯米酒、小米頭、其
他蒸餾酒、水蜜桃酒、其他釀造酒類、各種酒類(啤酒除外),
未經劉聰明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
似之商標圖樣。
詎陳奕舟、陳保成共同基於類似商品使用近似註冊商標而販賣之
集合犯意聯絡,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時起,共同於「窖藏梅子高
梁38%VO1」之商品,使用劉聰明所註冊登記之「大頭目」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後復將使用上開商標之商
品、陳列於「奇萊亞酒莊」、花蓮縣吉安鄉南濱路一段二五八號
「宗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光復鄉糖廠街十九號「臺糖
光復糖廠蜜鄰超市」、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 一段五一○號「山禾
企業社」等地販售。
迄一○○年三月十八日,為警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搜索票,前往
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窖藏梅子高梁38%vol」二四
八瓶、空瓶卅九個、包裝盒三二○七個,因而查獲上情。
檢察官指出,扣案「窖藏梅子高梁38%vol」三四八瓶、空瓶卅九
個、包裝盒三二○七個,均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之罪所
製造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請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宣告沒收。
陳奕舟就「大頭目」商標圖樣之評定事件,爭訟將近五年之久,
陳保成為陳奕舟之胞弟,又為桑樂公司之股東,對於該行政訴訟
之過程,必是知之甚詳,且其於警詢中亦自承知悉陳奕舟就商標
權爭訟上訴遭駁回一事;二人從事酒類商品產銷工作多年,對於
身為競爭對手且為上開爭訟程序參加人之告訴人一方,在陳奕舟
原申請之商標註冊遭撤銷後,取得該商標之相關情形,自難諉為
不知,二人以前詞置辯,並無足取。
被告二人自
司、奇萊亞酒莊所生產、製造之「窖藏梅子高梁38度vol」之商
品,使用近似於告訴人所註冊登記之「大頭目」 商標,有致相關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二人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
事證明確,犯嫌洵堪認定。二人應為集合犯,並請依刑法第廿八
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論擬。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請審酌被告陳奕舟、陳保成之行為對告訴
人大華小米酒劉聰明所造成之損害非輕,且犯行遭查獲後,直至
一○一年三月廿七日仍於「奇萊亞酒莊」之網頁上刊登使用近似
註冊商標之商品,足徵其等犯後未見悔意,於證據確鑿之情形
下,猶盡編織能事,飾詞狡辯,圖卸刑責,未與告訴人和解消弭
損害等一切情狀, 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且均不宜宣告緩
刑,以資儆懲。
圖:100年3月18日,警方執行搜索當場查獲違反商標法之證據(記者星池小語攝)。
圖:「大華實業社」登記註冊產製之「大頭目」酒類,在業界享有盛譽(記者星池小語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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