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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8 18:05:41瀏覽1329|回應2|推薦54 | |
監察院要求國庫署及花蓮縣政府答覆說明事項如下:(一) 國庫署中部辦公室今年三月即知大華酒廠檢驗結果,是否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通知業者下架,如國庫署未為通知,即會同有關單位逕行對該酒廠進行搜索及扣押,是否適法?有無過當?(二) 國庫署中部辦公室科長趙雲驤是否向各大媒體發佈該廠使用工業用酒精?且廿六種酒皆有正己烷之消息,如是,與實情是否相符?(三) 該未驗出正己烷之酒品,中部辦公室亦一同查扣,是否適法,法令依據為何? 按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取樣檢驗菸酒產品時,無償抽取之,並會同菸酒業者簽封後,由檢查人員開立取樣收據予受檢業者及編列密碼攜回檢驗;完成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業者及主管機關」,由於花蓮縣政府除自始即違法未將檢驗報告通知受檢業者外,現已事隔兩個多月,該府也並未將涉嫌非法查扣的酒品交還給業者。 據花蓮縣政府查扣大華酒廠的一萬多瓶各種酒類之檢驗報告資料顯示,大華酒廠酒品均沒有甲醇,所謂甲醇就是工業酒精,俗稱木精的甲醇,有毒,對眼、腎、肝、心臟等危害極大;花蓮縣政府掌理煙酒管理業務,自始即違法未將檢驗報告通知受檢業者,又未經查證即發佈大華酒廠全部酒品使用變性酒精(工業酒精),花蓮縣政府這種不重實據只重羅織,不重嚴審只重嚴刑,根據刑法之法度而言,該府員工若非觸犯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亦是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時涉嫌圖利自己及瀆職之罪,該罪且均屬公訴,而該府主管亦明顯涉嫌包庇、縱放,涉嫌圖利下屬,同時誠信盡失,有辱公署。因此,檢調單位亦應主動偵辦追查,以正視聽並保消費者之權益。 ※以下影音如有侵犯版權,請告知版主將立刻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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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花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