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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行使公權力已逾越法律規範
2009/05/06 16:28:05瀏覽1474|回應1|推薦38

          前   言

 

  財政部國庫署及花蓮縣政府人員日前不分青紅皂白,查扣合法製酒業大華酒廠有關酒類,這種依法僅能按「不符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之酒」規定查扣,即「劣酒」之規定辦理;但該府卻按未經許可產製「私酒」之方式,採「滿門抄斬、趕盡殺絕」式之恐怖行動處理,將大華酒廠全部酒類通通查扣,依法論事,花蓮縣政府恐已涉及違法濫權、逾越法律規範之程度,故花蓮縣縣政府除應立即向民眾公佈檢驗報告外,更應速將非法查扣檢驗無「正己烷」成份之酒類歸還業者,以還業者清白、商譽,並保障消費者安全。

 

          事   實

 緣大華酒廠為財政部國庫署核准的合法製酒業,生產酒類包括:穀類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白酒、其他蒸餾酒、其他水果酒等,是以花蓮縣政府於9834,依例至酒廠抽驗酒類,取走樣品為大華紅趜高粱、大華香醇高粱、尊貴高粱等各一瓶,同日縣府通知該廠再補送大華紅趜高粱、大華香醇高粱、尊貴高粱、大華梅子高粱、小米真好喝等五種各三至四瓶送檢後;縣府突於98421會同財政部國庫署、警方治安單位人員,至大華製酒廠及各販售據點,扣押該廠全部所有所生產之紅趜高粱、庫都米燒酒(彩繪)、庫都米燒酒、尊貴高粱酒、特級小米酒、小米真好喝、梅飛色舞、布洛彎燒酒、花舞飄香、勇士最愛、香醇高粱、梅子高粱、小米歡唱、黑豆桑椹、梅酒、水蜜桃酒、養生山藥酒、小米跳舞、薰衣草花酒、迷迭香涼酒、小米頭、桂花黑糯米、紅粟米酒、小米露、糯米酒、大華小米酒等 廿六種共一萬一千七百多瓶。

 經查大華酒廠送驗酒類被發疑為「劣酒」的僅為「紅趜高粱」,而當天執行扣押之財政部國庫署科長趙雲驤也僅出示大華酒廠僅其中一種「紅趜高粱」疑為「劣酒」而己,是日趙雲驤並向媒體發佈消息亦指:「國庫署菸酒查緝科長趙雲驤指出,財政部三月份要求全國各公民營酒廠送檢各式酒類,赫然發現花蓮縣「大華酒廠」所生產的「紅麴高粱」,含有可能致癌的工業酒精變性劑「正己烷」,經一個多月追蹤,兵分六路前往包括工廠及門市,查扣所有的酒類製品,全部帶回化驗」。

 

          理   由

 一. 按菸酒管理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第七條:本法所稱劣菸、劣酒,指菸酒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超過菸害防製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 或有明顯霉變、潮損或其他變質情形之菸。2、不符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之酒。按趙雲驤之詞,大華酒廠只有一種「紅趜高粱」疑有問題,大華酒廠為合法酒廠,所出產之酒類,均係依法產製,並非未許可產製之「私酒」,然花蓮縣政府之查扣大華酒廠所有酒類之行為,顯係把大華酒廠出產酒類一律當私酒對待,一律查扣,違法濫權莫此為甚。

 二. 依菸酒管理法,對劣酒之查扣所定明文如下:  41 條: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或劣酒,得予以封存或扣押,並抽樣查核檢驗。其有繼續發酵或危害環境衛生之虞者,得為必要之處置。前項檢驗,主管機關得委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 ( )為之。依上述立法精神,對於劣酒得扣押之限縮僅止於「涉嫌劣酒」而已,花蓮縣政府則一律查扣,顯已逾越得扣押之限制。

  三.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扣押物明文規定如下:  133 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152 條: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依上述立法意旨精神,其扣押之物僅為可為證據之物,其證據應係指犯罪證據而言,而非與犯罪證據無關之物均得扣押之。

  四. 次按財政部國庫署公佈之「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財政部台財庫第○九○○三五○○七三號函核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財政部台財庫中字○九三○三九○九七四○號函修正發佈),對劣酒之查扣,亦未將合法製酒廠之產品一律當私酒查扣之明文規定。次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故花蓮縣政府之一律扣押扣押行為,亦顯然與本解釋有違。

 五. 再按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理由書表示:「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像概念表示者,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可。」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同時亦在維護法律之安定性,並防止執法者恣意曲解法律而有執法不公之濫權情形,此亦為正當法律程式所要求。若法律規定不夠明確,最顯而易見之後果即為漫無標準之執法。再佐以限制表意自由之法令所應嚴守之「禁止模糊」vagueness,或稱「明確性原則」)以及「禁止涵蓋過廣」overbreadth)等原則。

 六. 依法律之位階而言,任何國家機關均受憲法最高位階之法規範所拘束,並負有遵守憲法之義務,依憲法之規範意旨及價值體系以解釋適用法律,例如於本件事實中係爭法律規定本因其不確定法律概念使然,而有多種解釋可能性時,行政機關應本於恪守憲法之立場,對憲法加以詮釋以適用法律,一方面遵守法律,以維護法之安定性,另者,亦為實踐憲法的規範功能,以維護法秩序之統一。亦即以基於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為出發點,為避免該項法律之違憲適用,是應採可致其合憲之解釋適用,以維持法秩序之和諧及運作,並保障人民之權益。

 七. 該然,當行政機關於個案中法律之構成要件合致時,本基於行政權而有一定之行政裁量空間,惟其裁量仍有一定之法拘束,並非可流於恣意。換言之,即需遵守一般法律原則之外,亦應符合法律本身之目的,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分別定有明文,否則,未來所有合法菸酒製造業者,一旦檢驗其中僅有一種或二種疑為劣酒時,即可一律全部查扣該製造業者所生產之酒類?。

 八. 另行政機關解釋適用法律之際,本應遵守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及其所生之憲法價值等原則為行政裁量之客觀界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進行衡量時,均應加以遵守,如有違反,實難謂其裁量無瑕疵。

 

          結   論

  總之,花蓮縣政府查扣己檢驗出含有影響人體健康之酒類處分,雖係法律規範目的,惟查遍法律規章,並無「趕盡殺絕、滿門抄斬」之規範,行政裁量不得故意或過失不遵守憲法原則規範之裁量怠惰,不得對合法製酒業者僅其中少數疑有問題,即進行全部一律查扣行為,否則即為違法,因此,花蓮縣政府除應立即向民眾公佈檢驗結果外,並發還未經檢驗即草率查扣之大華酒廠所有酒類,以還業者清白、商譽,進而保障消費者安全,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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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新聞 內 容

麴變蛆 大華高粱驗出工業酒精
資料來源:2009/04/22 中時電子報
洪祥和/花蓮報導

觀光局指定優良商店、花蓮大華小米酒廠生產的五十八度紅麴高粱酒,被驗出含工業酒精變性劑「正己烷」等有毒物質,財政部國庫署昨會同警方搜索,要求所有產品下架。更離譜的,是查緝人員在醱酵槽,發現整桶扭動不停的蛆,散發惡臭。由於銷售對象多為觀光客,毒酒恐已流竄全台,甚至跨出國門。

多數賣觀光客 毒酒恐流遍國內外

財政部國庫署最近發現,不少民營酒廠產品成份有問題,要求各縣市政府財政局、處抽驗轄內各民營酒廠,結果花蓮縣驗出曾獲消費者協會品質金牌獎的「大華小米酒廠」所生產的五十八度紅麴高粱酒,含正己烷、乙酸乙酯、氯仿、丙酮等有毒物質。國庫署人員昨會同保三總隊、花蓮警方、海巡署、岸巡八三大隊、花蓮縣消保官鍾文欽、財政處官員,搜索大華工廠與花蓮五家門市。

除紅麴高粱外,查緝人員擔心大華生產的其他廿五種酒類產品也有毒,要求全部下架查封並化驗。國庫署科長趙雲驤表示,業者可能為了規避食用酒精每公斤十八元稅金,而在製酒過程中,加入免稅進口的工業用酒精,以代替食用酒精。

翻開製酒槽 赫見整桶蛆扭動不停

查緝人員搜查大華在秀林鄉佳民村的酒廠,翻開梅酒製酒槽時,被整槽扭動不停的蛆給嚇壞,槽內還散發惡臭,工廠環境實在太不衛生,若吃進肚裡安全堪虞。

查緝人員還搜出五十三瓶、各一千毫升的香精瓶罐,這些物質吃進人體,也會有健康問題。慈濟醫學中心毒物室主任陳立光表示,正己烷會致癌;乙酸乙酯會抑制中央神經系統,造成呼吸急促、頭痛、困倦及暈眩等症狀,嚴重會致死;氯仿燃燒時會產生刺激性毒氣,眼睛及皮膚觸及,會有灼傷危險;丙酮則會產生全身性毒性,最常見症狀為中樞神經抑制,傷害消化道黏膜,會產生嘔吐或咳血等症狀。

鍾文欽表示,連觀光局指定優良商店都出問題,不僅使用工業酒精變性劑等有毒物質,醱酵桶的酒液還長蛆,完全無視消費者健康,實在可惡,目前正清查銷量,依菸酒法可處卅到三百萬元罰款,嚴重還可撤照。

負責人劉聰明以出國為由避不見面,由酒廠黃姓執行長出面喊冤,他們生產八、九年來從未出過狀況,這次是因為進口酒精原料有問題,他們沒有製造假酒,也是受害者。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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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aistore&aid=292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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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法律規範
2009/05/08 20:42

 花蓮縣政府違法濫權,知道就好,不要一直說一直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