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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20:18:58瀏覽3817|回應3|推薦142 | ||||||
上圖:大華小米酒公司成員為證實所生產的產品安全無慮,在專案小組會議時當場喝下所生產的產品 (記者星池小語攝)。
記者星池小語/花蓮報導 喧騰一時的知名品牌「大華小米酒」疑涉假酒案,全案經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後,業者認為「商譽」受損今天在花蓮縣議會召開專案會議,由召集人莊枝財議員偕同小組成員、業者、縣府財政處等研商解決之道,會議並做成決議,要求縣府所查扣的一萬多瓶被疑「標示不符」在做出行政裁罰部分,應「從輕從寬」處理,並於本(九)月底前執行完畢。 今天出席專案會議的議員有:莊枝財、笛布斯、魏嘉賢、謝國榮、林秋美、孫永昌等。
大華小米酒代表人黃桂柑表示,花蓮縣政府自去年處理本案,即趕盡殺絕,花蓮地檢署認定二種酒品含有微量之正己烷,經衛生署等四個醫藥衛生學術單位鑑定,都認為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但花蓮縣政府仍追殺不放,酒品繼續查扣不發還,還說要處罰。 財政處說,執行大華小米酒案一切依法行政,對於業者之冤屈與商譽損失愛莫能助。 但縣議會專案小組對財政處尚未握有明確證據前,便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透過媒體散播「抄家」畫面,表達強烈不滿。至今,儘管司法證明其無罪,但業者苦心建立的商譽幾乎已經無法回復。 召集人莊枝財指出,本案除了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外,更有許多地方不符「程序正義」,甚至違反法令。縣府以「假酒」為名義大舉搜索,在查無實證,不能入人於罪後,又以酒精濃度差兩度(標示四十三度,化驗結果四十一度)要以「標示不符」論罪,處以數百萬元的罰款。 莊枝財強調,為了確保檢驗之公信力,「菸酒管理法」明確規定執法人員採樣時須會同業者取樣、貼封條、簽名、編密碼、三日內化驗等等,縣府沒有一樣遵守,檢驗結果如何讓人信服;假設財政處採驗程序完全合法正確,以財政部九十二年公告的會議結論,所謂標示不符者須予以查扣裁罰者,需有「架上陳列販售」要件,倉庫內未上架之酒品僅需「列管」,不能加以處罰。縣府不分上架與否,通通查扣意欲裁罰,甚至有還沒貼標籤的部分! 魏嘉賢表示,公務人員依法行政非常重要,但是,一定要於法有據,本身違法就應檢討,不應長期「追殺」,縣府應重視與改善。 笛布斯‧顗賚表示,縣府如此行徑是阻礙花蓮正常發展的做法,更不該對外發佈新聞稿,指大華酒品有廿多種酒用工業酒精,最後鑑定只有二種酒含有微量正己烷,且不影響人體健康,事後造成業者商譽傷害極大,倘造成「國賠」事件,結果是否應由「承辦人」自負?不可因個人疏失而造成縣庫損失。
謝國榮表示,依本案看應是財政部國庫署的事,花蓮縣政府竟攬在身上,司法偵查打不死業者,再以行政權繼續打壓業者,還發佈不實的新聞稿對外公佈,影響層面不小。
業者代表前花蓮縣議員李旭寧說,公務人員應依法行政,財政處官員沒有擅自擴大權限,違反菸酒管理法,超過三日內送檢的權力。
最後,專案小組針對大華小米酒案,作成以下三點決議為:
一、 為維護公眾健康,保護消費者權益,查緝私、劣酒固然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但執法者不應有譁眾取寵的作秀心態。本案業者雖然獲得司法證明無罪,但開始時執法者罔顧「偵查不公開」原則,以致對業者商譽造成無可彌補之傷害,縣政府應深自檢討,不得再犯。 二、 本案執行過程,公務機關,違反程序法則之處頗多,日後應嚴守程序正義,以保障人民權益與政府之公信力。 三、地檢署查扣之酒品早已發還業者,並通知縣府發還所有合法酒品,既然查扣理由已然消失,應依法、依司法機關指示立即發還查扣酒,不得再另生枝節藉故拖延。 四、 所查扣的一萬多瓶被疑「標示不符」行政裁罰部分,應從輕從寬處理,並於本(九)月底前執行完畢。
記者星池小語/花蓮特稿 花蓮縣政府於去年四月二十一日配合大批檢警以「抄家」方式,查扣「大華小米酒」公司所生產一萬二千零六十二瓶各類被疑似「假酒」,引起大華小米酒公司不滿,若基於保護消費者立場,縣府做出的「查扣」動作似無不當,不過,後續行政作業卻顯有疏失。是否引發業者提出「國賠」訴訟?縣政府應謹慎處理。 在專案會議中,大華小米酒公司就菸酒法第十四條規定及縣政府在執行查緝時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造成大華小米酒公司商譽受損、員工家人身心受創,要求縣府財政處還公道。 由於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十四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涉嫌之私菸、私酒、劣酒或劣菸,得予封存或扣押,並將檢驗之樣品於「三日」內,指派當地衛生機關或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之實驗室進行檢驗。 但是,花蓮縣政府財政處在執行檢驗時承認因考量「運費」因素,而延宕了送檢的時間,顯然違反了規定,依法論法,該項檢驗結果,根本失去法律效力,更不能拿來當作懲處的依據。 由於縣政府對於查扣樣品檢驗時間違反規定,檢驗所產生的結果自然缺乏公信力,失去法的立場,對於所謂的行政處罰,不知以何依據為「本」?況且,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也就該案所謂含有「正己烷」做出「應該不致於造成人體健康之安全顧慮」不起訴處分。 綜觀該案之處理方式,顯然縣政府菸酒科已明顯違反規定,失去立場,如何善後?考驗縣府的智慧,否則又將引發一樁「國賠案」,不得不慎重處裡。
延伸閱讀: ( 98.04.22.自由時報 聯合報 中時電子報 ) 〔記者游太郎/花蓮報導〕財政部國庫署昨天會同國稅局、保三總隊、海巡署等單位人員,兵分六路搜索花蓮縣「大華酒廠」,國庫署認為大華酒廠的酒製品內涉嫌摻入含有工業酒精變性劑「正己烷」,除查扣廠內所有各式酒品(共近千箱),查扣人員在現場發現酒槽內傳出陣陣惡臭,還有整桶的活蛆在蠕動,正循線追查提供工業酒精的上游廠商。 大華酒廠才剛抽檢合格 由於花蓮縣政府財政處菸酒科今年二月份才做過合法酒廠例行抽檢,大華酒廠也通過檢驗,沒想到就發生酒廠涉嫌摻入「正己烷」,昨天被質疑查驗馬虎。 縣府消保官鍾文欽說,二月廿七日財政處菸酒科人員進行例行檢查,當時沒有發現大華酒廠產品有摻入正己烷現象,研判是業者利用下次抽驗前的空檔時間違法摻入。 鍾文欽透露,「大華酒廠」在花蓮地區擁有不少販售據點,抽檢時看到設備並不大,但出貨量驚人,當時就覺得怪怪的,沒想到才講完沒多久就出事。 業者:酒精是向其他酒廠採購 大華酒廠執行長黃桂坩喊冤,強調酒槽內放置的不是酒類而是梅子醋,已經準備要丟棄,並未打算出售;工廠是合法的,因為產量較大,酒精是向其他酒廠採購,並不知道含有「正己烷」,她也是受害者。 國庫署菸酒查緝科長趙雲驤昨指出,財政部三月份要求全國各公民營酒廠送檢各式酒類,赫然發現花蓮縣「大華酒廠」所生產的「紅麴高粱」,含有可能致癌的工業酒精變性劑「正己烷」,經一個多月追蹤,昨天兵分六路前往包括工廠及門市,查扣所有的酒類製品,全部帶回化驗。 保三總隊人員在秀林鄉佳民村的工廠內只看到五個酒槽,與酒的數量不成比例,打開酒槽一看,傳來陣陣的惡臭味,還有整桶活蛆在蠕動,令人作嘔,查扣人員難以置信︰「太離譜了!」難以相信這是一家合法的酒廠。 趙雲驤說,正己烷加食用酒精,就變成工業酒精,貿易商就是用這種手法來逃稅,再將原料轉賣給民間酒廠蒸餾,但在還原酒精的過程中,技術不佳就會殘留正己烷。 縣府已組成專案小組,針對該酒廠所產製販售的各式酒品清點查扣,如還有人持續販售,可撥打檢舉專線03-8232743,或財政部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867890。
合法酒廠製酒 竟摻工業酒精
國庫署和保三總隊人員至「大華酒廠」門市查扣涉嫌摻入工業酒精的各式酒類。(記者游太郎攝)
花蓮縣大華酒廠產銷含致癌物「正己烷」酒品,業者黃桂坩、劉建祥昨天坦承,生產的高粱、小米酒等產品,是以蒸餾水添加酒精、香精「三合一」調製,非正規釀造或蒸餾。 除了小米酒、紅麴高粱,檢警也懷疑大華釀造的多種水果酒也有問題,因也沒有大宗水果進貨單,且工廠內囤積的香精成份複雜,檢警懷疑所有酒品都是以「三合一」方法調製,是欺騙消費者的黑心酒。 黃桂坩(五十二歲)、劉建祥(廿八歲)昨天被依違反菸酒管理法、刑法妨害農工商罪嫌移送法辦,檢方訊後各以七萬元交保。 警方查出,酒廠掛名負責人是劉聰明,執行長黃桂坩負責採購原料、行銷,劉聰明的兒子劉建祥負責生產,劉聰明尚未到案。 花蓮檢警昨天持續追查大華酒廠紅麴高粱等偽劣酒品,查扣廿五種酒類一萬七百六十七瓶,查扣的兌酒香精達廿七種五十六瓶。 大華酒廠位於花蓮縣新城鄉的小米酒文物館和五個門市部,昨天照常營業,員工說酒品已被查扣下架,館內展售的小糬等特產沒有問題,還有遊覽車載客到場採購。 大華酒廠在門市部與宣傳品上,都強調擁有東部第一家民營製酒執照,古法釀酒,榮獲九十三年度全國消費產品金牌獎、九十四年度國家商品品質金牌獎。 黃桂坩承認,問題酒精來自新竹,香精也是向新竹地區化工廠採購,大華酒廠從九十三、九十四年起每年採購酒精一至兩次,每次採購量約一千至一千兩百五十公升。 大華酒廠在高雄市三民區力行路也設有大華小米酒高雄館,高雄市財政局昨天也派員前往稽查,但店家大門已深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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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花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