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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公布猴痘疫調追蹤指引 接觸者違規最高罰1.5萬
2022/06/28 01:29:44瀏覽172|回應0|推薦2
以下內容轉貼自6/25聯合報記者許政榆的報導~~

我國首度出現猴痘(Monkeypox)病例,成為繼新加坡、韓國後,第三個亞洲國家出現猴痘案例。衛福部疾病管制署發布「猴痘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包括臨床症狀、檢驗及流行病學條件、通報定義,而高風險接觸者需自主健康管理21天,違反規定最高罰1.5萬元。

符合猴痘臨床條件包括皮膚病灶如皮疹、斑疹、斑丘疹、水泡、膿疱等,且無法以其他已知病因解釋。另具有任一下列症狀,包括發燒38℃以上、畏寒/寒顫、出汗、頭痛、肌肉痛、背痛、關節痛、淋巴腺腫大(如耳周、腋窩、頸部或腹股溝等處)。

猴痘檢驗條件需具以下任一條件,臨床檢體(如病患發病期內皮膚水泡、血液、咽喉擦拭檢體或結痂檢體)分離並鑑定出猴痘病毒;或臨床檢體猴痘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或定序為陽性。

猴痘流行病學條件,包括發病前21日內,曾與確定病例或出現症狀的極可能病例有密切接觸,或具有猴痘確定病例報告之國家旅遊史、具有野生動物或非洲特有外來種動物(含屍體)暴露史,有任何一項即符合;若具臨床或檢驗條件須通報。

另新增「猴痘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規定疑似個案經「傳染病通報系統」且判定為確定病例時,個案所在縣市衛生局需在個案確診24小時內完成疫調作業,包括個案臨床狀況、發病前21天至就醫隔離前的活動地點、旅遊史、接觸史、就醫史等,需建立接觸者名單,疫調人員應採取感染管制防護。

猴痘個案發病後,在所有皮疹結痂前,曾有接觸感染者呼吸道分泌物、皮膚或黏膜,或在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護、相處、接觸病患呼吸道分泌物或體液者,皆屬於接觸者定義。

猴痘接觸者應避免近距離接觸免疫低下者、孕婦與孩童,執行自主健康管理21天內,每日早晚各量一次體溫,若出現發燒或皮疹等須通報衛生單位並就醫,並告知醫師旅遊史、接觸史、居住史及職業別。若未遵守規定,將依「傳染病防治法」36條,依同法第70條處新臺幣3000至15000元不等罰鍰,得連續處罰。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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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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