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賣國賊”,首先有一個“賣”字,手上有貨,賣國者,手上需有“國”。顯然,賣國賊的角色,並非普通民眾所能擔當,只有那些掌握了一定國家權力和國家資源的人,才有可能“勝任”。當權者賣國,形式五花八門,從低級到高級,應有盡有。
有人以官商勾結,低價變賣國營企業,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是為賣國;有人為了謀取回扣,向外商廉價批發國家土地,是為賣國;有人與奸商合謀,壟斷國家礦產資源開發權,從中牟取暴利,是為賣國;有人為了一己之私,拒絕民主改革,導致監督無效,腐敗氾濫,貪官外逃,資金外逃,聽任國家蒙受巨大損失,是為賣國。
就在特偵組積極准備調查“二次金改”與企業賄款案時,吳淑珍二月三日再丟出第二份陳報狀。據了解,這份陳報狀內容比第一次還勁爆,被列名的除了特偵組先前偵訊過的知名企業家,如金控業的國泰蔡家、富邦蔡家、華南銀林家、日盛陳家、中信辜家、101前董事長陳敏熏等,另外還包括科技業、傳產企業等許多重量級的企業集團與企業家。
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身為“第一夫人”,為搜括財物,在官邸任意指揮官員,“大肆幹政、紊亂體制、貪得無厭”,她什麼錢都要,要了之後還運用無以計數的人頭為她洗錢,幾乎洗遍全世界。
▼▼算不算“賣國〞▼▼
吳淑珍洗錢手法遍及島內外各地區,追查困難,犯罪手段十分惡劣,復利用權勢大量蓄積財物,貪得無厭,品行甚差,犯罪後不但否認犯行,更推諉責任予聽命無奈之公務員,犯罪後態度卑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