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2/20 11:07:30瀏覽596|回應0|推薦2 | |
道德自律 ★ 以自然法基礎的現代法使許多政治活動更趨規範,但是,領導者天生就似乎有種對抗法和破壞法的可能,如果不對其進行法制性的禁止,防止其跨界行為。 首先應制定一種高於首腦權力的根本,限制首腦的權力,一般來說是確立憲法根本原則,並在憲法或根本法中的文規定不得修改這根本原則。任何政治權力的運都應該在憲法或其他根本法的規定範圍內進行活動。無論是“成文明憲法”或“不成文憲法”的慣例法,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領導者的權力都不能夠高於它。這些法律規定了國家的根本製度、國家生活基本原則,同時也規定領導者所在的職位的職權範圍和需要遵守的基本準則,並且這些規定應該能夠長期保持穩定、以使維護其權威性和至上性,在一般情況下不得修改。應當說,作為個人的領導者,他是沒有修改憲法的權利的,這條原則是永遠不會改變的,美國1787年在費城制憲會議制定了美國聯邦憲法批准生效後,近二百年來,憲法中的許多原則始終未改,至今以來四十幾位任總統都只能在憲法範圍內活動,限制並不妨礙他們成為領導者,只是防止他們濫用權力的可能。 道德在政治中一直是人們選擇領導者的首要考慮的品質標準。雖然在某種時代,追求道德的完美和人類的“至善”有些趨向於理想主義和浪潮主義的色彩,但是無論什麼時候,對道德理想的追求都不會在人類中失落。 領導者的道德自律應該以人類的正義、自由、平等、和平、幸福等作為思想信念的道德基礎,也作為行動的目標和準則。 道德自律還要求以慈悲為懷的胸襟來進行治國理政。 美國總統亞伯拉罕·林肯是一個慈悲為懷,光芒四射的典範。 慈悲為懷讓他保持穩健、耐心、以及長遠的眼光;讓他對敵人、對朋友能夠保持冷靜、耐心和容忍從而專注於遠程目標,使他在不忽略人性極端主義、殘暴、貪欲或自私的同時看到交往人們中最好的一面,從而能夠為具有的利益和目標為斷前進。事實上,很多領導者都缺乏慈悲為懷的道德自律,以至於他們專營於人性惡的一方面,從而缺乏政治理性與政治愛心,走向政治反面。 道德自律還包括一種獻身國家和人民的精神;有高度的責任感;有寬廣的胸懷,豁達大度,面對反對自己和對自己不滿的人士,能主動去接近,能寬恕別人的過失,容忍別人的批評;辦事光明磊落,不以陰謀、賄賂、逢迎、欺詐的手段對待他人,不做任何不可告人之事;允許公平競爭和不同政見者存在。這些都應該作為政治的職業道德而為所有政治活動者所遵循。政治職業道德應當成為一種慣例規約著領導者。 權力製約原則★ 首先是以權力合理製約權力。道德自律是一種內在的要求,並不能夠使他們的行為得到規範的保證。 最有力的保证是对其进行权力的合理制约。最有力的保證是對其進行權力的合理制約。所謂合理,就是既保證領導者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權力運行,又對超越權責範圍進行限制和製裁。權力製約原則最明顯的特點是確保權力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一般來說,權力必須以相應的權力來製約,以權力來製約權力是迄今以來最有效的方式。能製約的權力必須是高於或平行於被制約的權力。由於領導者通常是行政首腦最高權力代表者,只有立法權和司法權可作為平行的權力來作為平衡和製約的基礎。這種三權分立由於其有效性而被許多國家所採用。只有以權力製約權力,領導者權力擴張的本性才會受到有效的扼制。 其次是以權利制約權力。當行政權力在當代民主制國家過度膨脹以至於立法權與司法權顯得力不從心的時候,人們提出了以權利來製約權力和以社會制約權力的方針。當代人權觀念已經深入人心,成為政策制定和政府行為跨界的一個原則,即任何權力的行使都不能跨越基本人權及其他公民權利的界限。擴大人民的民主參與權利、民意表達權利、政治決策權利、政治監督權利以及其它相關的製約領導者越權活動的權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製約領導者的過激和濫用權力的行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規範領導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第三,以社會制約權力。隨著公民社會的發展,選舉和監督權力已逐步為公民所掌握,多元的認識必然形成社會性地對領導者的監督與控制,雖然現在還不占主流,但尼克鬆時代的“水門事件”,克林頓掌權的“緋聞事件”等等已經充分錶明社會制約權力的巨大潛力和可能,而在相當國家,以社會制約權力將會變成很主要的、必有可少的內容。 以社會制約權力,本身要求政治制度環境提供一個寬鬆的社會權力製約機制,就是給社會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內容,那就是社會力量要足以影響甚至可以與領導者所代表的政府力量相抗衡,社會中介組織、利益集團、壓力集團和其它第二、三部門的力量要足夠強大,形成一種制約與影響的有效機制與力量。領導者要在這裡環境下受到應有的規範與製約。 |
|
( 心情隨筆|心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