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 類別 | 申請延期徵集入營原因 | 應繳證明 | 准予延期入營時限 |
一 | 已屆役齡之兄弟,除身心障礙、痼疾者外,均已在服義務役兵役現役者。 | 戶口名簿影本、部隊或入營證明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 至其兄弟一人退伍時止。 |
二 | 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 以一個月為限。 |
三 | 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 |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其已分娩者,得由村(里)長或提出戶口名簿影本證明。 | 自分娩之日起以一個月為限。 |
四 | 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重病住院或死亡者。 | 戶口名簿影本、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其死亡者,得由村(里)長證明。 | 以一個月為限。 |
五 | 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 村(里)長證明。 | 以一個月為限。 |
六 |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 所屬機構或公司證明。 | 至返航時止。 |
七 | 因最重本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 | 司法機關證明。 | 原因消滅時止。 |
八 | 服役之兄弟姊妹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 國防部或內政部死亡通報。 | 自陣亡或殞命之日起屆滿一年止。 |
九 | 二十歲以前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年學生,須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年逾二十歲已取得當年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亦同。 | 高中畢業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 | 至當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
十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當畢業之年或已取得當年大學以上學校招生准考證,須報考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者。 | 學校畢業證明、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 | 至當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
十一 | 在入營日前或後一個月內結婚者。 | 雙方家長同意書或村(里)長證明或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 以二個月為限。 |
十二 | 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 訓練機關證明。 | 至結訓之日止。 |
十三 | 經報考當年國軍各常(預)備軍(士)官班、志願士兵或相當班隊者,或已考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營)者。 | 報名繳費證明、准考證或錄取通知書。 | 至考試截止日為止,全程到考者至放榜時為止,錄取後至錄取通知書所定報到之日起十五日為止。 |
十四 | 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 | 海岸巡防單位進出口查驗證明及漁會證明。 | 以六個月為限,如遇「烏汛期間」,持有船員證之漁民得再延長至冬至後三十日。「烏汛期間」之計算,以冬至之前後各三十日為準。 |
十五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間,欲提前復學或休學期滿,適逢寒暑假等待註冊者。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復學證明或通知。 | 至開學註冊之日止。 |
十六 | 參加全國以上運動會比賽者。 | 相關機關(構)證明。 | 至比賽結束之日止。 |
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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