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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0 17:07:41瀏覽1255|回應0|推薦0 | |
* 抗戰勝利勳章 ~參與「對日八年抗戰」勝利的榮典 (Order of Victory of Resistance against Aggression) 背面刻有「八年抗戰勝利紀念」字樣,奉核定頒授期間,以一年為限。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 此章頒給凡對於抗戰期間,著有勳勞之中華民國官民暨對我抗戰有貢獻之外籍人士。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以襟綬佩於左襟;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他種勳章並佩時,其位置居於復興榮譽勳章之左,國民革命軍誓師十週年紀念勳章之右。 ※「頒給勝利勳獎章條例」修訂過程 一、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日公布「頒給勝利勳章條例」,規定抗戰勝利勳章。 二、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八日修正為「頒給勝利勳獎章條例」,增定抗戰勝利獎章。 三、民國三十五年十月頒行「抗戰勝利紀念章」。 第一條 國民政府為抗戰軍事勝利結束,特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勝利勳獎章。 第二條 勝利勳獎章不分等級,凡中華民國官民對於抗戰勝利著有勳勞者,均得由國民政府主席特授之。前項勝利勳獎章對於友邦人員之有貢獻於抗戰工作者亦得頒給之。 第三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各款勳勞之一者,得由其服務機關查明事實轉呈上級機關審核,層報國民政府主席特授勝利勳獎章。 一、對於抗戰大計贊劃匡襄勳勞卓著者。 二、守土有功者。 三、受敵偽脅迫不屈者。 四、抗戰期間服務八年以上考績優異現仍在職者。 第四條 非公務員具有下列各款勳勞之一者,得由地方主管官署或駐外使領館查明事實,轉陳上級機關分別審核彙案層報國民政府主席特授勝利勳獎章。 一、對於國防建設有專門發明或重大貢獻者。 二、增加生產運輸物資大有裨益於軍需民食者。 三、維護地方救助災難保育難童者。 四、宣揚正義鼓勵民氣作育人才著有績效者。 五、受敵偽脅迫不屈者。 第五條 國民政府主席遇所報請勳事實,認為有查核必要時,得發交稽勳委員會調查審核之。 第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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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