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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勝利勳章~參與「對日八年抗戰」勝利的榮典
2015/04/20 17:07:41瀏覽1255|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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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勝利勳章

~參與「對日八年抗戰」勝利的榮典

(Order of Victory of Resistance against Aggression)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日頒行「抗戰勝利勳章」,中心為 蔣中正任國民政府主席時肖像,其外繞以八顆金星,四周為光芒。紅色代表勝利,象徵榮獲此章者,在蔣主席領導下,八年抗戰,功勳卓著,使勝利之光輝四射;章環用嘉禾環繞國徽,表示抗戰勝利、國運昌隆、兆民勤於農事也。

  背面刻有「八年抗戰勝利紀念」字樣,奉核定頒授期間,以一年為限。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

此章頒給凡對於抗戰期間,著有勳勞之中華民國官民暨對我抗戰有貢獻之外籍人士。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以襟綬佩於左襟;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他種勳章並佩時,其位置居於復興榮譽勳章之左,國民革命軍誓師十週年紀念勳章之右。

 

※「頒給勝利勳獎章條例」修訂過程

  一、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日公布「頒給勝利勳章條例」,規定抗戰勝利勳章。

  二、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八日修正為「頒給勝利勳獎章條例」,增定抗戰勝利獎章。

  三、民國三十五年十月頒行「抗戰勝利紀念章」。

 

頒給勝利勳獎章條例(內文)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九日公布「頒給勝利勳章條例」十月十日實施。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八日修正為「頒給勝利勳獎章條例」。

  第一條 國民政府為抗戰軍事勝利結束,特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勝利勳獎章。

  第二條 勝利勳獎章不分等級,凡中華民國官民對於抗戰勝利著有勳勞者,均得由國民政府主席特授之。前項勝利勳獎章對於友邦人員之有貢獻於抗戰工作者亦得頒給之。

  第三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各款勳勞之一者,得由其服務機關查明事實轉呈上級機關審核,層報國民政府主席特授勝利勳獎章。

   一、對於抗戰大計贊劃匡襄勳勞卓著者。

   二、守土有功者。

   三、受敵偽脅迫不屈者。

   四、抗戰期間服務八年以上考績優異現仍在職者。

  第四條 非公務員具有下列各款勳勞之一者,得由地方主管官署或駐外使領館查明事實,轉陳上級機關分別審核彙案層報國民政府主席特授勝利勳獎章。

   一、對於國防建設有專門發明或重大貢獻者。

   二、增加生產運輸物資大有裨益於軍需民食者。

   三、維護地方救助災難保育難童者。

   四、宣揚正義鼓勵民氣作育人才著有績效者。

   五、受敵偽脅迫不屈者。

  第五條 國民政府主席遇所報請勳事實,認為有查核必要時,得發交稽勳委員會調查審核之。

  第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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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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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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