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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0 16:46:29瀏覽888|回應0|推薦0 | |
針對「黃復興黨部-中華民國的捍衛者」一文中第四段「捍衛中華民國 維護榮民權益」所述: 自民國八十九年本黨改造以來,黃復興在十六全、十七全、十八全代表大會中,陸續提出了「『中國國民黨』絕對不能改為『台灣國民黨』」、「『台灣獨立』絕對不能成為中國國民黨主張的選項」、「建議『團結』為本黨生存發展的唯一憑藉」、「消除黨內紛爭,建議資深同志免繳黨費」、「本黨中央黨部大樓不宜遷移」、「儘速恢復『中正紀念堂』、『大中至正』匾額,以及軍中蔣公銅像」、「合理處理『退役將官年終慰問金』」、「照顧眷村、榮家、榮民榮眷」、「推動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發放標準由2萬元提升到2.5萬元」等等政策性的建議案,特別是在本黨重新執政之後,蒐整所有有關國家政策、榮民眷權益等建議案,送交行政院、國防部、教育部、退輔會等相關從政主管同志,請其依法協處,以健全國家政策、維護榮民眷權益。 一位網友提出: 「本黨中央黨部大樓不宜遷移」、「儘速恢復『中正紀念堂』、『大中至正』匾額,以及軍中蔣公銅像」、「合理處理『退役將官年終慰問金』」、「照顧眷村、榮家、榮民榮眷」、 能說有什麼成效可言呢? 黃復興說明如下: 一、「本黨中央黨部大樓不宜遷移」:因涉及每年大樓維持費達數千萬元,當時已然在野的本黨無力維持,也配合黨部人事再次精簡,縮小辦公室面積而搬遷。 二、「儘速恢復『中正紀念堂』、『大中至正』匾額,以及軍中蔣公銅像」:2007年11月17日民進黨政府宣布,拆除大中至正門上的「大中至正」四字匾,改作「自由廣場」;主建築上的「中正紀念堂」匾額也同時更換為「臺灣民主紀念館」。2008年5月20日,國民黨執政,8月,行政院研擬廢止《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2009年7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將中正紀念堂匾額重新掛回,惟「自由廣場」仍保留。同時「軍中蔣公銅像」基本上由各軍種、單位自行決定是否豎立。 三、「合理處理『退役將官年終慰問金』」:雖然民國54年至98年之間退役將官的年終慰問金發放時含加給,但是因為沒有法源,在依法發給與時空環境已改變的認知下,雖經黃復興多次向行政院專案提報與召集24位立法委員專案座談之下的極力爭取,仍是未能獲得社會輿論的支持。 四、「照顧眷村、榮家、榮民榮眷」:行政上照顧榮民眷,本非黃復興所管,但是為了避免情緒性以偏概全的全盤否定政府作為,也為了讓所有榮民眷更了解政府為榮民做了那些事,黃復興特地到網路上下載、梳理104年1月23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通過的「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上冊」,俾供大家參酌退輔會到底為榮民眷做了那些事?也希望大家能從資料中找出可供退輔會改進的地方。以下即是: 中華民國1 0 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上冊 第26 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第1 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1,259 億6,538 萬7,000 元,減列第9 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 節「營建工程」項下之「臺南及雲林榮家家區設施環境總體營造中程計畫」2,500 萬元、第10 目「第一預備金」200 萬元、第11 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1 億元(含「官兵一次退除役」項下「士官一次退除役」之「勳獎章獎金」750 萬元),共計減列1 億2,700 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58 億3,838 萬7,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35 項: (一)104 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 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下「各榮總臨床教學與研究」費用編列「獎補助費」10 億2,603 萬4,000 元,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均編列上億元經費進行醫學、臨床教學補助,其中臺北與臺中榮總研究內容與103 年度有相同之計畫,且對於研究計畫與成果未有明確之解釋與說明,爰凍結5,000 萬元,俟提出電子病歷等醫療雲建置時程,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志工訪查交通、誤餐補助費中,補助服務組長397 人,每人月約19,273元,共約9,181 萬餘元,補助服務員6 人,每人月約3,350 元,共約24 萬餘元,此項編列總計高達9,205 萬8,000 元。由於志工服務乃屬提升社會公益之自願性質,且服務組長之人數編列遠比服務員多出60 倍之多,極不成比例。倘又給與高額補助,顯已違背志工服務之意義,反變相成為職業性質,此項預算編列過於浮濫。爰針對第4 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9,205 萬8,000 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有鑑於第5 目「一般行政」中「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編列對特種基金230(安置基金)之補助經費1 億9,562 萬9,000 元,較103 年度編列之1 億8,771萬3,000 元,增加791 萬6,000 元。惟經查(1)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提供截至103 年8 月底之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執行概況表,截至102 年底僅完成處分3 筆土地及建物、3 家國內轉投資事業、3 項國外業務及3 處局部民營化,整體清理進度未達50%;103 年1 至8 月亦無任何進展,清理進度落後,恐無法於103 年底完成。(2)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示,該計畫目前仍有415 億元融資性負債待清償,尚無法償還安置基金代舉借73 億餘元之款項,而待填補之161 億餘元虧損自101 至103 年僅編列3.7 億餘元,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之潛藏債務龐大。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04 年度預算書僅說明係補助安置基金代榮民工程公司舉借款利息7,643 萬3,000 元(含以前年度補助不足1,394 萬4,000 元)及補助榮民工程公司虧損填補經費1 億1,919 萬6,000元。有關舉借本金,積欠利息及榮民工程公司待填補之虧損金額皆未揭露,與預算法第9 條之規定顯有未符。為讓榮工公司之清理計畫充分揭露,利於國會之監督,爰予凍結1,000 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均衡中部地區醫療資源,垂直整合明顯不足,為使南投地區有更高階的醫療服務並均衡中部地區醫療資源城鄉的差距,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出對南投大埔里地區細部規劃,以彰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照顧中部地區民眾醫療就醫之用心。 (五)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8 家農場業務收支賸餘97 年度為2 億0,900 萬餘元,102 年度增為3 億4,502 萬餘元,各農場以觀光遊憩、農業產銷及委託經營等3 類業務為主,其中觀光遊憩業務之賸餘成長296.17%,幅度最大。惟有關各農場主要業務經營、農地利用及國土保育等項目,查有(1)農場自然景觀四季各具特色,但各月旅遊人次落差甚大,宜積極宣傳推廣,強化活動策劃,創造最適效益。(2)為達土地永續利用,允宜持續改善農地使用條件,擇選適當耕作方式,以維護生態,並提升產能。(3)農場部分土地位於高潛勢風險231地區,允宜將災害潛勢風險納入土地使用及營運規劃,以達土地永續利用目標。綜上所述,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 個月內針對主要業務經營、農地利用及國土保育等項目,提出評估暨精進報告予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委員參酌。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 年度於「榮民安養及養護─就養榮民給與等經費」項下編列「獎補助費」93 億4,932 萬2,000 元,其中就養榮民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 萬4,150 元,春節加發1.5 個月,三節加菜金每節120 元,每人之年獎補助計19 萬1,385 元。其中長居中國大陸就養榮民現行查核機制,由各榮家每年上、下半年實施手指紋驗證,如有未寄回驗證紙或寄回指紋模不清,無法辨識之情形時,即暫停發給就養給付,並於每上、下半年派訪時列入訪視對象,以查證是否生存。然各年度實地訪查比率除102 下半年因上半年未派員訪視而高於10%外,餘皆低於10%,實地訪視雖未發現冒充者,然查訪者有無辨視榮民為本人之相關資訊及能力實存疑慮。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復以中國大陸地區山寨文化盛行,僅以指紋驗證能否有效嚇阻道德危機尚存疑慮。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強化查核機制,除加強驗證人員及訪視人員之專業能力外,亦可輔以生活照片(如拿當期驗證指紋卡之生活照)作為佐證附件,或將年齡逾95 歲之榮民列為年度專案訪查對象。 (七)有鑑於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因查核不易,發生就養榮民實際死亡卻繼續領取給付之情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強化查核機制,避免道德危機。 (八)據「立法院預算研究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放「年老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方式,由各榮家每年上、下半年實施手指紋驗證,如有未寄回驗證紙或寄回指紋模不清,無法辨識之情形時,即「暫停發給」就養給付,並於每上、下半年派訪時列入訪視對象,以查證是否生存。但是各年度實地訪查比率幾乎皆低於10%,可見查訪辨視榮民生存情形過於鬆散。101 年度上、下半年實地訪查發現已死亡人數皆為13 人,高於指紋驗證模糊無法辨識之6 人與8 人,顯示有實際已死亡之就養榮民仍領取就養給付情事。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1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方式書面報告。 (九)鑑於高雄103 年度發生嚴重的731 氣爆後,接著8 月中新店「永保安康社區」也發生氣爆案,新店氣爆案乃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投資之欣欣瓦斯公司所管理,國人殷切要求相關管理問題,也注意到不少退役將領跑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投資的天然氣公司當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怪異現象。令人不解的是,這些欣字輩的天然氣公司,如果交給內行的專業經理人管理,或許公共安全與服務會更好,但令人氣結的是「疑涉酬庸」,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還理直氣壯地辯解,退將拿的錢不多,每年幫國家省數千萬薪資,對國家來說是非常划算的事情,人命關天,絕非金錢所可衡量,且術業有專攻,非憑藉自身專業能力以獲取職務及高額報酬,誠屬不當。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澈底檢討由非專業經理人出任這些要職的不當任用問題,並一併改進外界指陳公股天然氣是肥貓大本營,選派過程封閉、非專業考量,涉酬庸與利益輸送等觀感不佳之問題。 (十)鑑於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經營之欣欣瓦斯公司管理疏失,造成新店地區氣爆意外,無辜民眾2 人死亡13 人燒傷及財物重大損失,甚至事發前,民眾已聞到瓦斯臭味,瓦斯公司仍無法掌握具體測漏氣點。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下天然氣公司未來經營書面改善報告。 (十一)有鑑於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照顧及相關聯繫作業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務之一,退伍軍人相關活動應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積極主辦,然而104 年度之相關預算編列,退伍軍人相關活動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辦之經費僅371 萬1,000 元,「獎補助費」則高達400 萬1,000 元,兩相對照比例顯有失衡、多有不妥。為加強退伍軍人聯繫工作,對於獲獎補助之退伍軍人相關活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積極擔任該活動協辦單位之一,以確保活動內容與原目的相符,有效凝聚退伍軍人情誼,並將辦理情況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 年度歲出預算於第9 目第1 節「一般建築及設備─營建工程」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共計編列「服務機構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補強工程費」8,338 萬3,000 元。然中央機關列管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有建築耐震力未完成率高達62%,成效有待努力。顯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自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等作業未予重視,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儘速清查並落實完成自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評估作業及相關補強、拆除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 (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榮民之家設有「失智照顧教研專區」,並結合榮民總醫院之醫療資源,照顧失智榮民。為進一步加強對失智榮民之妥善照護,培養國內長照產業人才,榮家照顧教研專區應建立與鄰近大專院校護理系、老人服務事業管理系、老人照顧系等相關科系之合作關係,提供實習機會。 (十四)臺灣逐步邁入高齡化社會,傳統醫療照護體系對於老年化社會所衍生出迥異的照護需求未見得能妥善因應,多數弱勢家庭仰賴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者與日俱增,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結合轄下相關醫療院所與安養機構,配合政府之長照政策,提供予社會上一些弱勢家庭、獨居老人應有之照護。 (十五)國軍精字案產生7 千餘名低階人員退伍,因無俸給、就業輔導與專長培訓,失業、無業榮民刻正面臨「生計」問題,且已肇生怨懟不滿。相關情事宜與各部會成立之工作圈專案處理。另針對低階退伍榮民,應以「就業為主、就學為輔」,加速檢討完成輔導安置規劃與計畫準備,採「會內安置為主、會外安置為輔」之輔導安置原則,積極做出決策、完成規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十六)針對第4 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中,「補助清寒榮民(眷)就讀國中小學子女例假日及寒暑假午餐」每人次每天僅補助30 元,金額偏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向行政院爭取自105 年起適度調高,以符合政府照顧弱勢之本意。 (十七)鑑於中央政府財政缺口偏高、累積債務未償餘額逐年攀升,行政院於103 年3月間成立「財政健全方案」專案小組,重新檢討政府之收入來源及支出結構,以健全財政。有關支出部分,因現行國民年金、勞保老年年金、老農津貼等給付均為按月發給,故該小組研議將軍公教月退撫給與由每半年發放一次,改為按月發放以節省債息支出,案經103 年3 月28 日財政健全專案小組第2 次會議決議「月退休金(俸)、月撫慰金及贍養金等退撫給與,本緩和漸進原則,自104 年由每半年發給改為按季發給,106 年再全面改為按月發給。」同年7 月16 日行政院發言人並重申前項決議,然行政院卻於同日稍晚以「對國庫挹注有限」及「影響支領人財務規劃」為由,發布新聞稿決定:「軍公教月退俸發放方式維持不變」爰是項改革終回歸原點。綜觀軍公教月退撫給與採每半年預發制度衍生諸多疑義,包括名實不符、有違公平正義、徒增債息支出且減少基金收益、溢領退撫給與龐鉅潛藏國庫損失風險,以及授權免予收回領受人亡故當期溢領退撫數額,恐逾越母法限度等。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簡化流程及克服技術性困難,檢討軍公教人員月退撫給與請領制度,無論係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全面改為按月發給,俾減輕政府債息負擔,並增加退撫基金收益。 (十八)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旅遊月份人次落差甚大,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傳推廣,並強化相關活動策畫,並結合地方特色,創造最大效益。 (十九)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武陵農場之櫻花季享負盛名,每年櫻花季皆吸引無數中外遊客前來觀賞,然該農場區域內戶外廁所均為流動廁所且設立不足,破壞了武陵農場美觀及對環境衛生造成不好影響;另該風景區域內電線林立,亦同樣破壞了景觀之美。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儘速與雪霸國家公園協調增建固定廁所,並編列預算進行相關改善作業;另有關電線林立而破壞景觀事,亦應儘速完成全區電力地下化之評估,依評估效益研議分區辦理完成是項工程之可行性。 (二十)針對署立金門醫院改制為北榮金門分院乙案,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考量金門居民之醫療需求,及目前署立金門醫院之硬體設施皆已足夠之情況下,儘速與衛生福利部對於署立金門醫院改制為北榮金門分院之具體時程,並將金門籍公費培育生納入北榮醫生行列解決目前人才需求問題進行協商。署立金門醫院改制後除可使金門之鄉親擁有更完善之醫療品質外,北榮亦應進一步將北榮金門分院規劃為吸引大陸觀光客來金門觀光之醫療美容中心方向發展。 (二十一)針對「民國49 年參與六一七砲戰之民國33 年次以前出生之金門自衛隊員取得榮民資格」乙案,建請國防部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考量民國33 年以前出生之金門自衛隊員,其參與六一七砲戰並依法接受徵召執行各種軍事勤務,積極參戰、備戰,保衛臺海安全之犧牲奉獻精神並一直服役至45 歲退役為止,政府實應給予渠等已屆晚年人員適切、合理照顧,儘速認定六一七砲戰為重大戰役,以使參與六一七砲戰之民國33 年次以前出生之金門自衛隊員能順利取得榮民之資格。 (二十二)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權利之規定(第20 條),及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應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之規定(第21 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轄下各農場若有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或部落內之土地或自然資源開發,其開發權利或承租權歸屬之判斷標準,建請應以前開原住民基本法規定為主,設定足以充分保障弱勢原住民優先之規定,而不應僅採價格標標租,導致財團或企業用高價格租金的商業優勢壟斷農場土地承租權,進而排除或擠壓原住民土地利用權利,更否定原住民族長期對土地貢獻改良之努力,而擠壓原住民族依法擁有之權利。 (二十三)根據教育部103 年10 月9 日初步調查,全國共37 所學校「營養午餐」使用混充飼料油的正義公司油品,包括24 所中小學、1 所高中、12 所大專校院,同時教育部採取「預防性下架」,已通知所有學校,只要正義生產油品,無論有無問題,均予以下架。鑑於油品風暴越演越烈,正義、頂新、味全公司油品均有「飼料油問題」。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之家及榮民醫院也應於1 個月內清查使用油品情形,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據報榮民、眷至國軍醫院享有掛號費優免,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醫院,榮眷卻無此待遇;另現役軍人至國軍醫院免付掛號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院則未全面實施,確已違反照顧榮民、眷之設立目的,亟待導正與規範。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第九項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上情肇生差別待遇的作法,衍生榮民埋怨與不滿,顯有行政偏失之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儘速檢討相關作業依據之法令規章,公告周知、即刻改正,於相關計畫下自行調整勻支。 (二十五)有鑑於104 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3 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項下「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編列31 億9,553 萬6,000 元,較103 年度預算31 億5,652 萬3,000 元,增列3,901 萬3,000 元。惟政府長期編列預算全額補貼無職榮民、榮眷健保費,部分負擔醫療經費,以致部分榮民恣意浪費醫療資源。據估計榮民101 年平均年看診27.2次數為次,一般國人為15.7 次,近一般國人之1.8 倍,致近兩年來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部分預算雖稍有控制,其相關福利卻仍高於一般民眾甚多。爰建請退輔會應採「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改採定額補助之方案」,以有效控制、降低榮民榮眷長期醫療資源浪費之情形,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六)有鑑於104 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4 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中「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項下,獎補助費部分編列地區志工訪查作業補助費,按服務組長397 人,每人月19,273237元(103 年度每人為19,047 元);服務員6 人,每人月3,350 元,共9,205萬8,000 元。惟依目前「榮欣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依志願服務法第16 條之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而該會之服務組長人數遠比服務員遠超過近20 倍,所支給金額亦高。另查內政部居家服務員之車馬費預算,僅1 人每月約500 元,該會於此之編列明顯過高且浮濫,爰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七)有鑑於104 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5 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35 億8,189 萬8,000 元;103 年度編列35 億5,770 萬3,000 元;102 年度預算編列35 億4,572 萬7,000 元,101 年度亦編列36 億6,820 萬7,000 元。惟據查:102 年度之預算執行情形仍有節餘款1 億5,477萬7,000 元(決算數;33 億9,095 萬119 元);101 年度之預算執行情形亦有節餘款1 億5,011 萬7,000 元(決算數35 億1,809 萬元)。顯見該科目之預算編列明顯過高,爰凍結1 億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八)第5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8,749 萬4,000 元,關於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已無法如期在103 年底完成,復以該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至今尚未研擬妥處方案,顯見退輔會身為主管機關,卻嚴重督導不力,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 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 年度預算案中第5 目『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金額4,046 萬7,000 元及第12 目「退除役官兵退休業務」項下「退除業務作業」預算金額1,313 萬3,000 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共體時艱撙節支出應再行檢討,爰將前述二項預算合計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有鑑於104 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主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5 目「一般行政」中「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編列對特種基金(安置基金)之補助經費1 億9,562 萬9,000 元,較103 年度編列之1 億8,771 萬3 元,增加791 萬6,000 元。惟經查:(1)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提供截至103 年8 月底之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執行概況表。截至102 年底僅完成處分3 筆土地及建物、3 家國內轉投資事業、3 項國外業務及3 處局部民營化,整體清理進度未達50%;103 年1 至8 月亦無任何進展,清理進度落後,恐無法於103 年底完成。(2)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示,該計畫目前仍有415 億元融資性負債待清償,尚無法償還安置基金代舉借73 億餘元之款項,而待填補之161 億餘元虧損自101 至103 年僅編列3.7 億餘元,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之潛藏債務龐大。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04 年度預算書僅說明係補助安置基金代榮民工程公司舉借款利息7,643 萬3,000 元(含以前年度補助不足1,394 萬4,000 元)及補助榮民工程公司虧損填補經費1 億1,919 萬6,000 元。有關舉借本金,積欠利息及榮民工程公司待填補之虧損金額皆未揭露,與預算法第9 條之規定顯有未符。為讓榮工公司之清理計畫充分揭露,利於國會之監督,爰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十一)有鑑於104 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8 目「榮民安養及養護」中「就養榮民給與等經費」項下獎補助費部分,編列就養榮民眷屬補助費預算2 億3,578 萬9,000 元。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已給予就養榮民、義士、榮胞(人數為48,315 人)每人每月14,150 元及春節加發1.5 個月零用金,亦有年節加菜(共三節,每節120 元),每人之年獎補助計19 萬1,385 元,總預算為93 億4,932 萬2,000 元。而目前若再發給眷屬補助費,依48,315 人之眷屬計算,每人之眷屬還可領取約4,880 元,合計一戶為每月可領取14,556 元,實已超過目前台灣一般民眾所享之社會福利之極限。經查:(1)雖長居大陸就養榮民人數由2,739 人減為1,658人,實際給付就養金由5 億2,363 萬3,000 元降為3 億2,606 萬7,000 元,103 年截至8 月底長居大陸人數為1,466 人,但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平均年齡高於就養榮民平均年齡,且呈增長趨勢,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平均年齡由99年度85.7 歲逐年增加,至103 年8 月底平均年齡已高達88 歲,其90 歲以上計有473 人,百歲以上有31 人,相較就養榮民平均年齡(99 年度79.7歲,103 年度80.6 歲)、男性國人平均餘命75.96 歲、大陸地區男性平均壽命74 歲,長居大陸就養榮民明顯較長壽,亦稀釋居住於台灣榮民之福利。(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驗長居大陸榮民成效仍有待提升,值得注意為101 年度上、下半年實地訪查發現已死亡人數皆為13 人,高於指紋驗證模糊無法辦識之6 人與8 人,顯示有實際已死亡之就養榮民仍領取就養給付情事,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二)榮民工程公司進入民營化後清理階段,迄103 年11 月底銀行融資仍達413億餘元,借款龐大,一年利息費用達7.9 億餘元,負擔沈重,應儘速清償以減輕國庫負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榮民工程公司加速清理,編列安置基金104 年度預算127 億5,228 萬8,000 元承接該公司資產。包括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120 億元承接新店寶元段(原台北鐵工廠)、林口南勢埔段土地,及編列轉投資計畫2 億1,061 萬3,000 元、5 億4,167 萬5,000 元承接欣欣水泥、泛亞工程公司股權。鑑於安置基金104 年度編列127 億5,228 萬8,000 元承接榮民工程公司資產,可加速清償該公司債務,減輕國庫負擔,並留存國家重要資產,經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104 年度安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同意照列,並決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儘速依預算法第54 條及第88 條規定辦理。為避免安置基金104年度預算未及於104 年完成審議,影響承接時程,爰同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04 年先行動支安置基金編列之127 億5,228 萬8,000 元預算辦理承接事宜。 (三十三)有鑑於近年來多位年約90 歲的老榮民,因就養金遭刪除,有人甚至因此憂鬱、想不開,家屬子女異常擔心緊急陳情。考量我國以敬老尊賢的倫理文化為榮,然而,遭刪除就養者,多為超高齡之老人家,且人數僅百餘人,卻嚴重傷害社會情感,造成極大的負面觀感,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修訂方案,對於85 歲以上者,免除定期驗證程序。 (三十四)根據行政院101 年11 月26 日核定之榮民工程公司清理修正計畫,其清理期限展延至103 年底,然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執行概況,整體清理進度嚴重落後,確定已無法於103 年底完成,至今尚未研擬妥處方案;又查榮民工程公司於98 年底辦理民營化時,以非法手段解雇多位勞工,官司迭經多年,經最高法院判決勞工獲得勝訴確定,該公司應給付勞工原領薪資,但榮民工程公司至今卻不願與勞工進行和解,消極以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卻置之事外,嚴重督導不力。鑑於本案勞工爭訟多年始獲司法救濟,其情堪憫,故提案要求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榮民工程公司勿再以程序性手段脫免應負工資給付之責,應於1 個內與勞工依法完成和解,以維勞工合法權益。 (三十五)針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欣雄天然氣公司未能配合落實安置政策,不符原始投資目的為由,103 年度編列處分欣雄公司股權預算,包括收回投資2 億8,633 萬2,000 元及處分賸餘4 億5,471 萬6,000 元,計7 億4,104 萬8,000 元。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近幾年投資欣雄天然氣公司之報酬率尚稱穩健,101 及102 年度之投資報酬率分別為13.62%及15.72%,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分此一報酬率較佳之事業股份,其投資決策之合理性顯有待商榷;故要求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3 年度釋股預算尚未執行者,應即予以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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