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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8 12:37:04瀏覽761|回應4|推薦3 | |
新北市新店區園上園、玉上園全攻略-外章-9.05-網路的言論自由與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西行者自從在自己經營的blog中陸續發表了:房事雜感、追尋養生宅、故鄉?西行者新店檳榔路故事、朋友的脫線訂購屋-園上園、新北市新店區-園上園、玉上園全攻略等一系列文字,受到一些特定網友的善意與惡意的批評,本於言論自由的基本信念,西行者並未特別在意,仍然讓它們維持原始內容出現在回應區內,不過其中有少數匿名網友以謾罵、詆譭及發洩個人情緒的文字來嗆聲,昨天更有一位匿名網友「警告」西行者準備接受建設公司的「毀謗罪」告發。 於是西行者花了一些時間來瞭解刑法的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及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以下是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西行者認為所有公開販售的商品(包括服務)都必須接受政府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團體的檢驗(見消費者保護法)及消費者的品評,都是可受公評之事。相信大家都有在超市試吃或者在餐廳用餐的經驗,如果你對所品嚐的食品陳述它們因為某某原因而公開批評說:「鹹死了!」、「不健康!」、「不新鮮!」、「品質不良!」或「好噁心!」,你認為推銷員、製造商或餐廳可以依刑法第310條告你誹謗罪嗎?五星級餐廳絕對不是靠告別人誹謗罪使人不敢評論而建立出口碑或信譽,反而是更虛心的先向消費者道歉並且詢問改善之道,用更加提昇餐飲品質與熱忱服務來獲得消費者的認同與信任,進而綁住消費者的心與胃,讓消費者樂於進門消費,更樂於推薦及分享因消費而產生的樂趣與幸福感。 大家也一定有看屋的經驗,好房子絕對不是靠文字及影像廣告來建立口碑的,更不是靠推銷員的舌燦蓮花來感動你花錢購買的,那麼大一筆錢的消費,絕對是謹而慎之又謹而慎之。在看屋的過程中,你可能公開批評說:吵死了!爛透了!好醜!品質不良!偷工減料!有異味!會不會是問題宅?遇到地震會垮吧!有漏水!會淹水!我朋友住這附近………,你認為推銷員或建商可以依刑法第310條告你誹謗罪嗎?上述那些質疑是消費者為了避免未來的財產損失而進行的過濾及防範措施,或者是消費者看過房子後對於心中困惑或疑問提出見解或看法,如果建設公司或仲介公司據此對消費者提出誹謗告訴,那麼他們未來還能夠賣得掉房子嗎?消費者都得戴口罩才准上門,還會有顧客嗎?西行者認為建設公司如果發現消費者有不滿意的評價時,反而應該即時公開說明,公告相關資訊以化解消費者的疑慮才是上上之策吧。對於那麼大一筆錢的消費,不管是事前或事後,消費者必定對任何風吹草動都非常敏感。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第3條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一○、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一一、推行消費者教育。 一二、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一三、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第4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第四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23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第25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BACKGROUND: #ffcc00; COLOR: purple;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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