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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漏報,為什麼林志玲就是『並無〝漏報故意〞 無須被罰』,其他人就是〝故意短報或漏報〞?
2010/10/08 23:03:05瀏覽579|回應0|推薦3

一連兩天,各大媒體連續又強力的報導【林志玲判補稅免罰錢】的新聞,名人的事件固然是眾所矚目,但是對於台灣司法、稅務及行政「遇弱則強」、「霸凌老百姓」的形象更添遺憾。

正如聯合晚報2010-09-10 A2版的社論【公權力遇強則弱遇弱則強】說:『但台灣執行公權力普遍「遇強則弱,遇弱則強」,尤其專業判斷也可能出錯,「依法行事」的分際卻未必謹慎。不久前一名黃姓女子在返台剛入國門之際,就被當眾銬上手銬,結果是屏東地檢署抓錯了同名同姓的人。檢察官說聲抱歉就算了事,但老百姓碰到官府只能忍氣吞聲嗎?』

又說:『但老實講,公部門脫不了衙門形象,多半乃「遇弱則強」。不要說警察如何對待外勞、遊民、檳榔西施這些弱勢者了,一般手上稍有一點行政裁量或執法權力的公務員,如法官之自由心證,斷人生死;如檢察官之無視「偵查不公開」,大肆搜索,筆錄不實,濫行上訴;如某些特許行業的主管機關像是NCC和金管會等,對業者過度管制,動輒罰鍰,刁難換照;如某些部會內部著名的「科員政治」,一個章不肯蓋下去,一個程序不讓過關,任憑老百姓磕頭拜託,也求不到通情合理的處理……。有此經驗的民眾豈在少數?』

社論結論說:公務員「遇強則弱」是可憐,但「遇弱則強」的可惡之處更多。台灣民眾長年以來都在想「換人做做看」,孰令致之?抓著公權力的人要反省一下。

西行者對於林志玲小姐是否要補稅或罰錢並無異議,也不是撰寫本文的主旨,所以略過不談。

西行者1998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被「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以『漏報營利、利息所得計○○○元,漏繳所得稅額○○○元,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新台幣15,200元。西行者從附件中發現是○○銀行存款利息所得,但是西行者當年並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而中華民國的稅捐稽徵法更是全世界最古怪的稅捐法,明明是「稽徵法」,偏偏要個人或法人「自行申報」,然後由國稅局審核,這中間有誰「短報或漏報」只有國稅局知道,誰需不需要「補稅或罰錢」也完全由國稅局主導,根本沒有公開透明又可勾稽檢驗的標準可以服眾。

西行者認為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2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的法定行為未完成是銀行失誤,而國稅局反將此失誤強制認定為申報人未及向扣繳單位追查扣繳憑單之核發而有過失,違反行政程序及比例原則。於是依照中華民國的稅捐稽徵法及行政訴訟法,歷經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行政上訴、行政訴訟再審,最後還是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只得繳納罰鍰新台幣15,200元。但是在一個公務員有「任意」行政裁量及執法權的社會裏,人民行為時就好像站在樂透彩票販賣機前面一樣,永遠不知道行為的結果是摃龜或是得獎,再加上行政體系的官官相護,以及近來一再被人民質疑的背離社會期待的法官自由心證,一旦樂透開彩就是定局,連反悔翻身的機會都沒有,人民行為完全沒有合法的保障。

西行者因為質疑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2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是法定條文,法律效力大於行政命令,於是在2006申請大法官釋憲,當然,最後還是摃龜。

不過,似乎是因為西行者鍥而不捨的爭取權益,最後國稅局終於提供民眾申請列印或下載所得資料,也未嘗沒有貢獻(「夜郎自大」,哈!)。

這兩天被各大媒體連續又強力報導【林志玲判補稅免罰錢】的新聞攪擾,就順便把自己摃龜的經歷也報導一下,大家也好有個對照組。

西行者的心情就像最近acer打的廣告一樣:「蘋果雖然好吧,但西瓜還是偎大柄」!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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