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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辨傳變及欲解時
2011/03/11 22:13:53瀏覽323|回應0|推薦1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4]

  1. 風寒初患,太陽受邪,由於感邪輕重及體質差異,故病有傳與不傳之異。
  2. 若為脈仍為浮緩或浮緊未變則邪未傳。
  3. 若脈數急,惡心欲吐,煩燥不安,則為病邪內傳之象。

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5]

  1. 二三日:指患太陽證已一段時間。
  2. 陽明證:不惡寒反惡熱,身熱心煩,口渴不眠。
  3. 少陽證:寒熱往來,胸脇滿、口苦。

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8]

  1. 一般感冒週期約一週左右可能不藥而愈。
  2. 為免經傳之變,若預先針刺足陽明經穴以助泄其邪,則可不傳陽明。

風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10]

  1. 太陽中風已用桂枝湯表解,七日不癒,俟十二日,餘邪盡出,必自癒矣。

太陽病,欲解時,從已至未上。[9]

  1. 指已、午、未三個時辰,即9點到下午3點,陽氣正隆。邪欲退,正欲復,得天氣之故也。
  2. 陽明病,欲解時,從申至戌上。[193]
  3. 少陽病,欲解時,從寅至辰上。[272]
  4. 太陰病,欲解時,從亥至丑上。[275]
  5. 少陰病,欲解時,從子至寅上。[305]
  6. 厥陰病,欲解時,從丑至卯上。[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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