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5/12/18 22:35:21瀏覽1219|回應2|推薦2 | |
A 民航局前局長賴遜岩 遠瞻果斷英明之往事例說 李堂著 李堂老師可尊為「中華民族五千年來第一批飛航管制員」,一生奉獻民航局,為我國空中交通管制樹立訓練與作業的體制,並建立接軌國際,銜接不斷精進、更新的航空系統,以致我飛航服務能屹立世界。老師嵩壽九十際秩三,任不斷傳授寶貴的經歷,供晚生學習。 ---江天錚遵命謹誌
近來頂新事件一審被告全部判決無罪,引起社會公怒,可見負責公眾事務之主管,判斷力之優劣是極重要。 此案引起我想到當年民航局局長賴遜岩,為兩位屬下駕機在台北郊外碧潭大橋下,穿越橋洞因而失事墜毀事件,判斷駕駛之誰該負責主導此案之責任屬誰,以釐清如何分清前後座人員責任多寡問題。失事機屬雙人前後座駕駛,事後賴局長也曾查詢倆人誰主導此一事故,倆人吱吱唔唔都不願自己挺身承擔,也不願意明白指出到底誰操縱該機去實施此一危險動作,因雙人駕駛是任一人皆可使行此舉動,最後在倆人無一自動確切承擔下,賴局長以其在飛行上之主觀認知,判定前座駕駛需負全部主導責任,因此該次失事中賠款方面前座駕駛員就得支付大部份賠款,也需接受較重處罰。(註:軍用教練機大多前後座駕駛,本各有職責,在訓練情況下通常資深教官在前座,資淺學員可在後座訓練操控,至某一程度也可讓學員在前座主控,教官在後座指導協助使訓練達成。此點即顯示前後座均可主導整個航機的活動。前座視野顯然較後座為廣,故此前述判斷是否係賴局長個人判)? 由頂新事件使我想起身為單位主管人員若我民航局賴局長者,所顯示在重大事故發生時之決斷能力是非常重要,其影響所及小者到個人,大者為社會大衆,難免有極大衝擊。故順此機會我將賴局長在歴年來任內所發生之往事為例,作為後人參考。 賴局長遜岩身為軍人,處事明快果斷,記起民國36年尾,賴局長當時是飛航安全處處長兼總飛機師兼任民航局訓練所所長時,主持我國有史以來第一次招考管制人員入學考試,當時規定應考人員事先需備妥體格及格證才能應試,但部分人員仍疏於規定,引起賴局長在考試前立即下令:未有體檢及格證應試人員全部退出考場事件,原有四百餘應考,瞬時減少到僅百餘人。 民國40年6月賴遜岩接掌民航局後,第一件事立即退回多年來(自大陸撤退前即實施),由民航空運公司(Civil Air Transport--CAT)按月支付民航局額外私下款項3,000元美金事,這一不明不白款項,在局內未入公帳,由會計室私下收領支配,在前任蕭灌恩局長期間,引起同事中某人知悉後覬覦此款,而有民航局世紀大竊案一事之發生,事情幸未外洩,民航局差點身敗名裂。賴局長果斷切除此種不法收入是有其功勞矣! 唯一遺憾事我必須在此一提,記得在賴局長任內,他發現民航局業務除要發展民航外,也不時處理軍方飛行事件,因我國多年在大陸與來台初期,空軍飛航活動頻繁,軍航飛航一向都大於民航,尤其抗戰期間民航業務處於次要地位,軍方為主,甚至國家無一處民用機場,全利用軍方基地侷處一隅起降活動,迨抗戰勝利後民航需求逐次增加,來台後軍方尚未完全退讓,故賴局長時代民航局各項建設因人力經費仍不足,而一時無法大力推展,但賴局長已遠見到民航事業未來必定可一日千里,必須先期提出將民用航空局改為交通部航空局,來替代民航之局稱。 我在空中交通管制處服務期間,一度接獲其手令,全面改用交通部航空局名稱,甚覺賴局長甚有見地,但不知何故使行數月後即不見下文,不知是上陳交通部不予同意,還是下屬實施不力,也可能當時空軍方面勢力依然龎大全力阻撓,而無法貫澈不得而知,但此案仍可查目前大局檔案室定會有案可稽,非我個人擅自揑造。 可見賴局長時代的國家局勢,政府環境,政治背景皆有所關連。至民國58年毛局長羸初將軍接替賴局長後一切丕變,民航局以毛局長之聲望與背景,才能以大刀濶斧姿態,一舉興建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提升人員薪津,擴大組織編制,在在表現單位主管人員之手段與魄力,必須要有大刀濶斧,正確有效的判斷力,才可服衆及使事業成功。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