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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2 21:33:15瀏覽8807|回應32|推薦38 | |
引用文章打耳光事件》李:暴力 要告她 邱議瑩掌摑事件,李慶華稱邱女是潑婦罵街,且名符其實,並舉出邱曾經對立委費鴻泰比中指。邱女則因為李男所言,甩了李男一巴掌。 (以下情況假設有傷) 狀況一: 邱女不爽,甩了李男一巴掌,該當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有責性,成立傷害罪。 狀況二: 邱女不爽,甩了李男一巴掌,該當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但是邱女所為,是因為李慶華在大庭廣眾中,公開責罵邱女潑婦罵街,以及其他辱罵之言詞,屬於現實不法侵害,為排除侵害所為之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但甩人巴掌是否屬於符合比例原則之防衛行為,有無侵害性較低之防衛行為,例如雙手遮住其嘴,或甚至以口接吻阻其罵人? 若屬過當,則不能阻卻違法,而應論以防衛過當。 狀況三: 邱女比中指,李男遂罵其潑婦,邱女藉此甩其一巴掌。 邱女所為,該當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且主張正當防衛。 但李男所為不法之名譽上的侵害,係因邱女自招所致,是否仍得主張正當防衛?依據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28號判例指出:「查刑法上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侵害為已足,其不正之侵害,無論是否出於防衛者之所挑動,在排除之一方仍不失其為防衛權之作用。」 但是,邱女若是故意安排的戲碼,就是要等著李男罵她潑婦,進而來個正當防衛,此種以實施正當防衛為目的所為的挑撥行為,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屬於防衛之濫用。 》民事訴訟─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今日博客來排行榜第3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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