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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3 10:07:03瀏覽1095|回應2|推薦11 | |
華人目前的「廢死議題」不應為「是非題」、「選擇題」,這當是100%的申論題。 俠隱在今年2月初草草的寫了以下這段: 俠隱基本上是贊成廢除死刑的……. 是不是該有一種「科學終生監禁方法」,對於原當處極刑之重罪犯,首先給與「認罪者選擇安樂死與否之自由」 其不願死,則當終生監禁,此終身監禁者不得假釋、不得特赦、永久隔離正常社會,並應以其在終身監禁其間勞役所得回饋被害人家屬,死後大體捐有關單位使用。 我們並不能100%證明司法所判極刑者,100%毫無冤獄之可能………. 若有其一蒙受不白之冤而遭致死刑執行者,何如? 「殺人者死、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雖是世間傳統規則,卻暗藏機率上的「正義失靈」。犯罪者有其特定之犯罪動機、受害者家屬望復仇以慰亡者靈,這些糾葛因受害者無法降靈表達;只能由法官裁量之,法官之智、愚、酷、慈亦非同。….. 死刑若因「期望值」而生,「正義失靈」的機率便提高很多了…… 以下隨機申論申論…….. 人類之所以橫行霸道於地球;簡單說:乃因「智能與暴力」高於其他物種,掠奪其他物種之生存空間或窮竭石化能源都為滿足其生存與綿延,居於物種食物鏈之終極高位,何曾尊重其他生物之「生存權」?遑論「生物正義」? 只要是生物,均有「複製」及「消化」兩種特徵,說白一點,就是傳宗接代與新陳代謝,照這麼說;人類如何有權利侵吞其他物種的生存空間?「天擇」嘛!那「天」是誰?這個「天」就變成是生物對環境的適應性與弱肉強食的簡單規律!這種「老梗」也適用於人類不同族群爭奪生存空間的相殺…… 數萬餘年前,地球上的人類還很少,一個無神論的強壯穴居人,狩獵野獸之餘,因為不爽,第一次殺了一個與他同是人類的弱小鄰居,縱使他可能有些內咎,但後來他又不爽,在他殺了第二個穴居人時,卻被其他的同類看到了,由於他很強壯,周圍的有些人類,只能聰明的選擇和平的離他遠些來保命,又或者,只能依附他的暴力而成為同夥,這個人後來竟成為遊獵族群的第一個祖先…… 遊獵族群後來成為遊牧部落,好幾個遊牧部落殺來殺去、混血而凝為新的遊牧民族,先進一些的遊牧民族當然會有酋首,弄個巫師信仰、搞些神話歷史來讓自己的族群看來偉大些…… 接著, 有個平均智能不錯的遊牧民族掌握水源沃地而形成農耕城鎮,為了牢牢掌握這個「生存空間」,人類史上第一個需要用律法經營的城鎮,找了王、封幾個貴族、號召了庶民、抓滿了奴隸,這種「階級分工」因為有益族群的成長茁壯,一再自然複製到當時人類所知的世界…… 城市社會的雛型形成了,沒有律法無法律民 ,民不安則城不城,一個族群的王以貴族控制了數個城鎮而有了「國家」雛形,公民漸多,法律自然從統治階層向受治階級傾斜,自此「民主」的觀念有了濫觴、「平等」的觀念有了施力點 簡單說:某地法律是為保障此地大部份族群;平等的「生存空間 」。 當史上第一個強壯的穴居人殺了同類而未能遏止時,暴力即成為人類的終極誘惑,當人類自以為智能尊貴於其他物種,正常推論自己的生存權高於其他物種時,殺戮即不會停止,這也是人類史上,白人役捕黑人、帝國主義 、殖民地、納粹思維的基石。 俠隱寫這些與「廢死議題」有何關連? 本文開始我談到「智能與暴力」! 暴力殺人者,是以為自己的生存權高於他人而殺人, 世俗法律判處殺人者極刑的以殺止殺,是以為這是保障社會大多數人「平等生存權」的正義手段……. 智能高之物種以為自己能主宰或教化其他物種,這與監獄中的教化師或假釋官在面對重罪犯時自以為能令其改變有何不同? 俠隱在引文提到: 對於原當處極刑之重罪犯,首先給與「認罪者選擇安樂死與否之自由」 當一個惡徒殺了人,便是剝奪受害者的「自由生存權」,他當然要付出代價!! 如果這個代價是以暴易暴的以加害者的「自由生存權」抵帳,會有何盲點? 我的論述是: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經他人同意之下拿走別人的生命,就這麼簡單!! A殺了人且被司法嚴格審理後處以「極刑」, 這個極刑即是「永久隔離於正常社會」,叫他「永隔刑」好了。 A所付出的代價是:法律仍保障他的「自由生存權」,他在認罪後可以選擇「終身監禁」或「安樂死」。也許最後選死的仍比選活的多。 有關「安樂死」及「終身監禁」的配套措施,以後有機會再論。 當你寫文章時殺死一隻桌邊的螞蟻時……. 這大概如同歐巴馬有次受訪時打蒼蠅的感覺差不多 吃雞、鴨、豬肉挺正常 但你可能斷不會受邀去吃台灣獼猴的野味 這就是人類敬重「智能」的反應吧 尋王之盟 歡迎分享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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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