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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3 14:01:07瀏覽762|回應0|推薦3 | |
這樣的政府,乾脆把人民給殺光好了,稅抽勞工朋友的,錢給有錢老闆賺,現在資方集合起來說了幾句,居然就這樣保障資方,那勞方算什麼? 最低基本工資本來就是保障給勞工朋友的,平常有錢老闆就用盡辦法來高薪低報,現在還輕鬆的用了句「共體時艱」來堵住政府的嘴,是怎樣?有錢老闆你們怎麼不來體驗一下勞工朋友的生活,政府怎麼不體驗一下,不要發年終啊! 對於無薪假,台長認為要勞工「共體時艱」是被允許的,但是原來申報多少薪資,為什麼可以憑休無薪假就調低了呢,甚至低於最低工資時以最低工資來計算?台長建議,應該按照原申報薪資來計算,無薪假以請事假扣當日薪資的方式來處理,因為屬於非自願休假,雇主原本設定的全勤獎金就不能夠扣除,這樣才是保障勞工,不然又要調低申報薪資,又要叫人家休無薪假,這全勤獎金順便扣了,這什麼好處都給有錢老闆賺光了,不景氣還要苛待員工,連政府都站在企業這一邊?要不要勞委會這些個公務員每個月來休 15 天無薪假呢?這台長舉雙手雙腳贊成! 更何況平常這些有錢老闆弄了什麼約聘制,省了獎金和勞退提撥,現在又要用無薪假來對付這些勞工,台灣的勞工朋友們,一起來起義抗暴吧!政商勾結已經是既得利益者的專利了,自由和法制是建立在踐踏勞工朋友的基準上,唉~ 尤其是看到陳水扁都已經萬夫所指,底下辦事的人都招了,被當庭釋放之後,再看到這一則新聞,證明台灣司法已死,保障一個官商勾結、貪臧枉法的人,對於數百萬勞工卻枉顧生死,還在抱有錢老闆的大腿,台灣已經沒有公平正義,有錢才能大聲說話! 台灣已死! 台灣,已經沒有救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8/12/12公告 雇主如因業務緊縮擬採取「無薪休假」措施,須經與勞工協商合意,不可逕自排定。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8-12-12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表示,近來有部分企業為因應經濟不景氣,採取所謂「無薪休假」措施,勞委會鄭重澄清,雇主如確有減少工時與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勞委會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來勞動契約的約定辦理。如未得到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限期給付工資,或逕予處罰。 針對勞工朋友們關心,一旦同意排定無薪休假,工資給付、勞保、勞退之提繳權益,以及日後如被資遣平均工資的計算是否受到影響問題,勞委會進一步說明: 一、勞資雙方如約定月內無薪休假5日,應僅扣除此5日工資。 二、勞資商定「無薪休假」致薪資總額變動後,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如排定無薪休假致全月薪資低於17,28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仍依該分級表第一級(17,280元)申報。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工為確保權益,於協商時,亦可要求雇主依原來約定的工資提繳。 四、勞工如有被資遣或退休情形,該無薪休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五、雇主如未經協商合意,片面實施無薪假,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勞委會表示,工資與就業權益之保障都很重要。當前經濟情勢固然嚴峻,企業仍然要力挺勞工,儘可能與勞工協商,尋找保障工作權的替代方案,避免採解僱勞工降低營運成本的方式因應,以免造成更多社會問題。有鑑於此,勞委會亦主動成立「穩定就業輔導團」,結合專業人員,採取個案輔導模式,即時入廠提供勞資雙方因應對策。各界如有申請之必要,可向本會單一窗口申請。 專線電話:02-85902700 專線傳真:02-85902701 專用電子郵件信箱:cla885@mail.cla.gov.tw 2008/ 12/13 記者/薛孟杰 台北報導 無薪假新解 可低於基本工資 勞委會昨日歷經9小時開會後,針對「無薪休假」做成最新解釋。若勞資協議無薪休假,即使屬於月薪制勞工,每月薪資亦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17280元。這是勞委會首度正式棄守月薪必須高於最低基本工資的堅持,連帶的亦將使勞工的勞保、勞退、甚至失業給付計算方式都受衝擊,後續效應值得觀察。 長期以來,勞委會對「月薪制」解釋素來是「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因為基本工資是法律對於勞工權益的「最低保障門檻」。但面對景氣差,失業率飆升,勞委會亦不得不迫於現實、放棄對勞動條件的堅持。但為免衝擊過大,引發反彈,勞委會仍暫決定,若實施無薪休假導致勞工全月薪資低於1728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仍要依照現行勞保分級表17280元申報。至於新制勞退部分,亦要依照實際薪資投保,但勞工可在協商時,向雇主爭取依照原薪資投保,以確保退休權益。 不過,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指出,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例假日一定要給薪,每週7日一定要有1日有薪休假,因此,雇主即使要求勞工簽下自願書「該月無薪休假」,在法律上亦無效,勞工當然可以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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