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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5 16:13:17瀏覽6063|回應31|推薦15 | |
如果因為不喜歡對方,就可以超越法律與憲法的界線,可以登門踏戶,闖入民宅,這樣的民粹,正是蔣介石時代的戒嚴幽靈又復活了。
當下的台灣,「蔣介石」的戒嚴幽靈真的回來了。民進黨大倒退,高唱威權時代的「反共抗俄」、祭拜「太原五百完人塚」,已讓世人瞠目結舌,不知今夕是何夕。
北投警分局侵門踏戶,禁絕歌曲播放,要求店家關門,還有一群深藍狂熱分子大聲稱快,也同樣是戒嚴的幽靈在作祟。
一個現代的民主國家,當然要有法治,法治的標準和捍衛,當然是公權力的天職。但是公權力的行使,不是無限上綱,必需在憲法與法律的明確規範下進行。
「法治」是要守「程序正義」,國家進入民主憲政後,人民才是國家主權的惟一代表,所有的法律,都必須放在憲法架構下進行判斷,所有的思維,也惟有用憲政高度在思考,才對。
人民,當然可以上街頭,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與結社之自由」。別只會搬出「集會遊行法」,憲法高於法律,馬英九政府難道不明瞭嗎?
「憲法之父」
大法官在十年前的「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更指出,就算集遊法還沒有從「許可制」改成「報備制」,大法官都提供了重要的執法線索,供執法者按圖索驥。 第一:不壓制原則: 「對於一般不易接近或使用媒體言論管道之人,集會自由係保障其公開表達意見之重要途徑。」 第二:政府有提供適當場所之義務 「國家在消極方面應保障人民有此自由而不予干預;積極方面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之進行」。 第三:合比例之最小干預原則 「室外集會、遊行對於他人之生活安寧與安全、交通秩序、居家品質或環境衛生難免有不良影響」、「其規範之內容仍應衡量表現自由與所影響社會法益之價值,決定限制之幅度,以適當之方法,擇其干預最小者為之」。 就算還沒有修改集會遊法行,大法官就已解釋了很清楚了,集會遊行是人民卑微的工具,就算是祇有一個人,也不能壓抑,更何況在自己家中放首歌? 同樣的,人民抗爭當然可以是針對統治者,政府當然該有提供適當場所之義務,所有的申請都不准,違法的,是馬英九政府! 而最小干預原則,是要求政府必須要找出「相容之道」,不能漫無標準,隨機而定,這樣子,指是展現了統治者的嘴臉,粗暴就「不准」,也違反了大法官解釋之憲法法旨。 而從大法官的解釋文中,街頭中也從來就不應該發生「藍/綠」之爭,街頭是屬於「對於一般不易接近或使用媒體言論管道之人」,讓抗爭者找不到被保障的發聲空間,馬英九政府怎麼能不覺得羞愧! 侵門踏戶,闖入民宅,馬英九政府錯了就是錯了,這樣的戒嚴作為,已經讓台灣在一千個來台採訪「江陳會」的國際媒體面前,讓台灣的民主自由成就變成笑柄。 當然,這不該上綱到馬英九個人身上,但是,負責這麼重大事件的國安會、國安局與警政署,竟然都沒有妥善規畫,沒有應變計畫,讓有心滋事者得到了舞台,蘇起等拿納稅人薪水之高官,怎對得起國人! 在古代帝皇時代,惹了這麼大的公然醜劇。古代的御史一定會上奏:「不斬蘇起、蔡朝明與王卓鈞,難平民恨!」現在是民主時代,當然不能「斬」人。但國安會秘書長蘇起、國安局長蔡朝明與警政署長王卓鈞,難道還有臉「好官我自為之」嗎?蘇起等人請自動下台,以謝國人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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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