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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30 07:03:23瀏覽3433|回應5|推薦15 | |
前言:從洪仲丘到江國慶,台灣的司法告訴台灣人民的是:高階軍官有特權,殺人不必負責任!而誠實納稅、辛苦工作的你我卻都和陳肇敏一樣要負擔「賠償」,司法也判決了我們都是「共犯」‧‧‧真實的台灣,人民的悲哀! ===【透視鏡】=== 洪仲丘被虐殺了,法官認為一干人犯共十八人「非蓄意」,除連長徐信正判八個月、其他判三到六個月,以及五人無罪的判決。 那麼冤殺江國慶總是「蓄意」了吧,總該要一干人犯付出代價! 台北地院認定陳肇敏等人只是「不當取供」,最近判五軍官應賠五千九百五十五萬元。 江國慶是被冤殺早已定讞,國家也因此國賠了近一億元,可是,陳肇敏等人卻只要賠不到六千萬元,那麼,剩下之四千萬元的責任,豈不是屬於納稅人的罪惡,所以,納稅人也要負擔起這四千萬元? 更離譜的是,陳肇敏等人只是「不當取供」嗎? 從洪仲丘到江國慶,台灣的司法告訴台灣人民的是:高階軍官有特權,殺人不必負責任!頂多就是敷衍敷衍,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能輕輕放下嗎? 且看看陳肇敏等人當時是如何對付江國慶,法官們還好意思說他們只是「不當取供」? 民國八十五年間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軍方當年速審速決,槍斃江國慶。 但監察院歷經七年調查公布調查報告,認定國防部違法指派反情報隊以非法手段取供,自白內容和客觀證據充滿矛盾,只採信瑕疵證據,其他證物尚未檢定,又漠視另一凶嫌可靠自白。 軍方火速執行死刑,監委更痛批:「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 江國慶蒙冤前,監院報告列出他寫給他父親的家書,更透露了軍方無法無天之「刑求、構陷、演練」慘絕人寰的真相。 ※刑求: 「爸:寫第一份自白書是在八十五年十月三日晚上所寫的,從禁閉室被帶至隔壁的小房間,寫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的生活作息,寫到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還是十八日忘了,用十行紙寫的,然後正前方的電視螢幕出現女童解剖錄影帶,我說我不想看,那人說沒關係,他沒看過叫我陪他看,此時總部的幾名教官進了房間,柯中校用手摘我眼鏡,作出欲打我之姿勢,隨後斥令我站到桌上想一想,又叫我跪在桌上,最後叫我跪在椅子上,結果有人從背後打我,口中還說:江國慶,我們找你找得好苦啊!柯中校接口:待會要帶你去二個地方你知不知道,我說不知道,此時他就拿出電擊棒叫我猜,我仍答不知道,結果中校就用電擊棒發出啪啪的電擊聲,還有類似防盜器的高分貝聲響,又有一名少校說:車來了嗎?在這問問不出結果,之後便套上眼罩和手銬」-86.6.7江國慶獄中家書。 ※構陷: 「出了禁閉室被帶至另一小房間,左右有強烈的燈光詢問我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人在那?要我照先前在禁閉室所作的自白書上說,我在營站睡覺,教官說放屁,之後便叫我體能,一邊做一邊問:為什麼你的褲子上有血跡?還有找到的衛生紙」我說不知道,因為當時中午確實沒有離開營站,接著反覆強調:你不承認沒關係,光是這些就足以判你死刑,教官會救你等等」徹夜的偵訊使我受不了,才照教官所教的,你中午是不是在廁所,接著在那遇到小女孩......問了一句叫我寫一句,如此東加一些西加一些,便成了該份自白書,還有跟司令求情更是教官一手教導,但是我沒做,原本是要跟司令講:我沒做,才有如此舉動,問完自白書後,醫官曾來檢查身體,可能是因為我的精神狀況,才會有如此舉動,醫官那應該有資料,且醫官當時說,如要詳細檢查要至醫院,但被教官一口回絕」--86.6.7江國慶獄中家書。 ※演練: 「原以為事情結束了,可以好好休息,沒想到又被帶至現場,按照教官們所教,從廁所到水管邊一一表演,我才瞭解,原來他們努力了一晚用意在此,完工後,我看見鄧少校吁了一口氣,我還以為終於沒事了,正當慶幸時,我卻沒回寢室,後來也沒回去,因為我又戴上眼罩上了車,奇怪,不是說好沒事的嗎?難道有什麼表演不佳需要重來,我不敢問,怕電擊棒又在我身上招呼,過了好久,車終於停下來,走了一段路,眼罩才被摘掉,映入眼底的竟是一所監獄,我想大概又要表演了吧,之後關入獨居房,檢察官也曾來過兩次,問過了筆錄,雖沒教官在身旁,但交代猶在耳邊,因此依然很合作述說,但記憶有限,檢察官就幫我增加內容,我心中更確定檢察官也是來表演的,不然他怎麼也會台詞呢?但疑問隨著身體的康復和精神恢復而來,不是說好沒事嗎?為什麼要把我關起來,直到接近開庭時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沒事的是他們,他們因偵破而鬆一口氣,而我,不,不可以,怎麼可以這樣對我,我沒做,我是被逼的,眼淚如潰堤般流滿了臉頰」-86.3.21江國慶獄中家書。 「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這是國家正式公文書的記載,就是說陳肇敏這群人有如殺人越貨之盜匪,結果,我們的司法卻說他們只是「不當取供」? 而你、我和千千萬萬誠實納稅、辛苦工作的勞工、上班族與受薪階級,我們都和陳肇敏一樣要負擔「賠償」,司法等於也判決了我們都是「共犯」‧‧‧ 真實的台灣,人民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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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