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我被長年無端罵我混帳5238的銀正雄告妨害他名譽的事吧?我最近去書店翻刑法的書,看到檢察官起訴時,如果發現告訴人有誣告,需要追加起訴誣告罪,妨害名譽罪最重兩年,但誣告罪可判到七年,這裡貼出一些還算有理由罵人與被告的司法判例,給大家參考
【3例爆粗口罵人 法官全判無罪】吵架罵人、公然侮辱官司大增,彰化一神明會會員不滿常務理事,罵理事「龜仔尬」;一名婦人因家產糾紛,罵丈夫姐姐「回來搶財產,賭婆」,彰化地方法院均判罵人的無罪,法官陳德池認為「爆粗口不等於侵害人格權」,需衡量事實與罵人者之智識,並維護個人言論自由。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德池最近審理三件公然侮辱官司,三位罵人的被告均判無罪。
三案分別是彰化某神明會開會員大會時,工作人員朗讀某會員寄發的存證信函,指神明會理監事胡作非為,引發常務理事不服,兩人當場起口角,會員罵理事「龜仔 尬」,遭告公然侮辱。會員後來解釋說「龜仔尬」是表示敢做不敢當,指常務理事主導一切,卻不敢承認,與「戴綠帽子的龜兒子不同」。
法官認為,神明會的公共事務可受公評,會員並非基於私利說出「龜仔尬」,也非惡意攻訐,所以判會員無罪。
另案是五十多歲婦人因和丈夫的兄、姐(大姑)有財產糾紛,遭判須遷出房子,後因其丈夫的東西被大姑丟出,她憤而罵大姑說「嫁出去給人幹,還回來搶財產,嘴開開在那邊等!賭婆」,遭告公然侮辱。婦人事後說,她有精神障礙,當時情緒較激動,忘了有講什麼罵人的話。
法官認為,婦人是因不滿和大姑間的紛爭,而口出情緒性言論,這是婦人主觀價值判斷,認為大姑所為值得這樣的評價,沒有正確與否可言;法官認為應衡量這樣的言論是出於挑釁、或自衛或基於事實等因素而口出惡言,「並非所有爆粗口,都構成侮辱」。
第三案是鄰人爭執,男子罵對方說「我要讓所有人知道你這個人,幾歲了,從來沒做過任何工作,只會靠你娘養」「一個男人做到像你這樣真是丟臉,一輩子沒有做 過工作的人」。 男子辯稱因先前對方母親先在鄰里間謾罵他、又打他,他答應和解,後來對方又說要告他還跑到醫院罵他,說應將他「隔離」,才氣憤說出情緒性用詞無侮辱之意。
法官認為男子先被傷害,且其言對方沒有工作並非沒根據,口出惡言也是在發洩情緒,難以認定構成侮辱性言論,仍判無罪
(轉貼到此)
這些案例還因涉己,指著別人鼻頭,通念上認為有罵人或因之被人告,還算合理。我基於社會公益評論時事,寫篇【豬趕銀正雄】,竟然也能被銀正雄用文章裡有"老烏龜"及自己心證我是"影射",這種文字獄的形式來告我。這是不是有誣告的情事?請社會公評。
【法官:禁發洩情緒 恐生更嚴重犯行】連判三件「公然侮辱」案被告無罪的法官陳德池曾聲請大法官釋憲,認為刑法第309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欠缺「構成要件明確性」無法解決許多邊界型案例,國家也有義務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但不被大法官接受。
戴蒙在「昨日世界」一書中指出(按:蕭新煌導讀):
過去的人處理人與人的爭端,似乎是不在爭大是大非、誰對誰錯;而是馬上想到往後如何繼續和平相處;因此都可以談妥補償的條件。現在的人有了警察、司法、律師介入之後,反而把爭吵的兩造輸贏列為首位,也似乎心知肚明在官司之後,對方已如仇人。這種今昔的處置爭端之別,似乎也給我們一些想像空間。
網友羅伯特亞當斯則曾為我被銀正雄告下了個註解:【「天地有政氣」的大錯特錯 銀正雄的司法報復】:
當初板檢那份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經記載他公然侮辱三個人的證據與事實認定,除了我提告和受有賠償外,「天地有政氣」這位版主,不想計較、不願訴究求償,對老銀來說,不是省下金錢賠償與刑事訴究的處罰?老銀告我,我很歡迎,畢竟我們之間除了政治立場歧異,也有過訴訟紛爭,他想報復我,我可以理解。但若針對「天地有政氣」來提告,而且事實與證據又這麼不直接,這不是司法報復,什麼才是司法報復?
現在大家可以回頭看看這個法官說的:
法官陳德池認為,如果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發洩情緒,無異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更嚴重無可挽回犯行。
誰說不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