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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2 17:39:02瀏覽785|回應0|推薦2 | |
儀式婚 登記婚 關鍵在970523 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結婚形式要件的規定在第九百八十二條,之前許多年,條文的第一項規定亦即原則上是「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儀式婚」, 簡而言之,民國 「妻死才登記結婚 『新郎』被質疑」一文報導中,吳姓男子說,他和亡妻於九十七年五月廿二日在法院公證結婚,只是一直未辦登記。既然是九十七年五月廿二日已在法院公證,已經符合婚姻的形式要件,兩人就是夫妻,未辦登記並不影響婚姻的效力,因此何時辦理登記也無甚意義。 報導中妻子前夫葉姓男子說:「人都往生了,怎麼證明他們真的有結婚?」九十七年五月廿二日在法院公證結婚的結婚證書足以證明。 至於第二則報導「真情久久/離婚16年 再娶中風老牽手」文中「插管無法言語的前妻,眨了眨眼睛表示『願意』,兒子、媳婦接著再問,如果願意再眨一次,許阿雙果然又眨了眼睛,在場的戶政人員隨後幫他們完成結婚登記。」 二人再婚,完成結婚登記即可,無須儀式,但是一個人眨眼、不眨眼並不是完全可以自主控制的,以此種動作來判決當事人之真意其實不一定正確。既然許阿雙意識清楚,只是無法言語,用點頭、抬手來表示可能更清楚一點吧,眨眼實在太不可靠了。 另外一個問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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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