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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式婚 登記婚 關鍵在970523
2010/09/22 17:39:02瀏覽683|回應0|推薦2

儀式婚  登記婚  關鍵在970523

 

九月十日聯合報有兩則關於結婚形式要件的報導,一則是A16社會版的:妻死才登記結婚 「新郎」被質疑;另一則是A8話題版的:真情久久/離婚16年 再娶中風老牽手

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結婚形式要件的規定在第九百八十二條,之前許多年,條文的第一項規定亦即原則上是「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儀式婚」,民國96523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也就是我們所稱的「登記婚」。但因恐與國情不符,設有一年之宣導期,故此一條文係於97523施行。

簡而言之,民國 97年5月23之前結婚,必須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才是有效的婚姻,不登記並不影響其效力;民國 97年5月23之後(含當日)結婚,不再須要儀式,但必須辦理登記。

妻死才登記結婚 『新郎』被質疑」一文報導中,吳姓男子說,他和亡妻於九十七年五月廿二日在法院公證結婚,只是一直未辦登記。既然是九十七年五月廿二日已在法院公證,已經符合婚姻的形式要件,兩人就是夫妻,未辦登記並不影響婚姻的效力,因此何時辦理登記也無甚意義。

報導中妻子前夫葉姓男子說:「人都往生了,怎麼證明他們真的有結婚?」九十七年五月廿二日在法院公證結婚的結婚證書足以證明。

至於第二則報導真情久久/離婚16年 再娶中風老牽手」文中「插管無法言語的前妻,眨了眨眼睛表示『願意』,兒子、媳婦接著再問,如果願意再眨一次,許阿雙果然又眨了眼睛,在場的戶政人員隨後幫他們完成結婚登記。

二人再婚,完成結婚登記即可,無須儀式,但是一個人眨眼、不眨眼並不是完全可以自主控制的,以此種動作來判決當事人之真意其實不一定正確。既然許阿雙意識清楚,只是無法言語,用點頭、抬手來表示可能更清楚一點吧,眨眼實在太不可靠了。

另外一個問題是97523起已施行登記婚,但直到現在許多地院仍在辦理公證結婚,我有擔任公證人的朋友告訴我,這是應民眾要求。我想有相當多的民眾不知道:公證結婚根本不會讓婚姻發生效力,就連郝市長主持的集團結婚也是一樣,不去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婚姻都是無效,一場遊戲而已。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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