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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0/21 00:46:54瀏覽1556|回應0|推薦1 | |
第五章 殯葬倫理的基本規範 如何決定殯葬倫理的基本規範?(第一節) 1.遮神:依傳統殯葬禮俗,臨終者移至大廳前,需用紅布或米篩將神明及祖先牌位蓋住,以避免見刺。 2.見刺:a.親人斷氣後,必須為亡者洗身、穿衣,恐褻瀆神明,對神明祖先不敬,故必須遮神,於入殮後即可除去遮神的器物。 b.孟子曰:「君子之於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釋曰:「人之於禽獸,同生而異類。故用之以禮,而不忍之心施於見聞之所及。」 3.以家屬與亡者為中心—不可以把家屬與亡者工具化,尊重家屬與亡者的自主權。 應避免的情形:a.以殯葬業者的意思為意思。 b.把禮俗規定當作唯一的標準。 以家屬與亡者為中心的做法—a.讓家屬與亡者充分了解殯葬服務的目的。 b.尊重家屬與亡者對於殯葬內容的決定。 4.維護家屬與亡者的權益—不可以讓家屬與亡者的權益受損,讓家屬與亡者的權益得到保障。 應避免的情形:a.以殯葬業者的權益為權益。 b.把禮俗規定當作權益的依據。 保障家屬與亡者權益的做法—a.讓家屬與亡者對自己殯葬權益有充分的認識。 b.協助家屬與亡者實現自己的殯葬權益。 5.以人性化的專業服務家屬與亡者—不要用非人性化、非專業化的方式服務家屬與亡者,讓家屬與亡者得到人性化、專業化的對待。 應避免的情形:a.以殯葬業者既有的方式服務。 b.把禮俗規定當作服務的標準。 以人性化的專業服務家屬與亡者的做法— a.讓家屬與亡者充分了解什麼才是人性化與專業化的對待。 b.主動提供家屬與亡者人性化與專業化的服務。 6.喚醒家屬與亡者對生死認知為己任—不可以忽略家屬與亡者有關生死認知的要求,讓家屬與亡者清楚了解自己的生死認知。 應避免的情形:a.以殯葬業者的認知為認知。 b.把禮俗的認知當成生死認知的最後定論。 以人性化的專業服務家屬與亡者的做法— a.讓家屬與亡者充分了解生死認知的重要性。 b.協助家屬與亡者清楚意識到自己的生死認知內涵。 以家屬與亡者為中心服務原則的消極規範:(第二節) 殯葬禮俗存在的目的—為解決家屬與亡者因著死亡所產生的問題。 在殯葬專業理論素養普遍不足的情況下,殯葬業者對殯葬禮俗的禮義精神,大多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對喪家的生命禮儀的教育功能及關懷輔導的能力欠缺,僅蕭規曹隨的依循舊例禮俗辦理死者的相關事宜。 以家屬與亡者為中心服務原則的消極規範— a.需要對禮俗進行符合時代的調整。 b.必須重新依據個人的需求來設計。 應避免:a.時代變遷所造成的差異。 b.忽略個人需求不同所造成的差異。 c.避開禮俗的陷阱。 以家屬與亡者為中心服務原則的積極規範:(第三節) 如果希望家屬與亡者對於殯葬事物能夠擁有自己的判斷,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 → 教育他們(家屬與亡者)。讓他們對殯葬事務有所了解。 如何讓家屬與亡者安心的了解殯葬事物的相關知識與做法: a.破除死亡禁忌的禁忌性。 b.了解殯葬事務的目的。 殯葬事務的目的—在於解決死亡所產生的問題。 真正圓滿尊重的意涵—要一本初衷與家屬溝通,了解並解決殯葬事務的問題。 維護家屬與亡者權益服務原則的消極規範:(第四節) 殯葬業者在服務時是根據家屬與亡者的何種立場來對待? a.根據家屬與亡者對殯葬事務的認知來對待。 b.根據家屬與亡者對自己權益的認知來決定對待方式。 c.根據家屬與亡者對自己權益堅持的層度來決定對待方式。 殯葬業者之所以把自己的權益放在第一位,主要是來自於家屬與亡者對禮俗的無知與信賴。 解決方式:要讓家屬與亡者了解禮俗的真正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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