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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世界遺產西湖遊泳被罰150元 不服氣告官方
2017/04/21 14:23:14瀏覽28|回應0|推薦0

  在西湖遊泳被罰款150元不服氣,杭州的龔大伯將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告上了法庭,認為管委會的罰款涉嫌程式違法。澎湃新聞4月21日從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獲悉,19日該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去年4月26日清晨,龔大伯像往常一樣在西湖裡遊泳,被正在巡查的西湖景區管委會執法隊員發現。當年9月,景區管委會根據《杭州市西湖水域保護管理條例》對龔大伯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決定。另據調查,龔大伯曾因在西湖擅自遊泳於2015年12月13日和12月18日分別被西湖景區管委會處以50元和20元的行政處罰。
  因對罰款存有異議,龔大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後,於今年3月向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西湖景區管委會,要求法院撤銷該管委會去年9月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
  庭審中,龔大伯認為,遊泳是市民的權利,且《全民健身條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條例》對此是支持的,他已在西湖遊泳二十多年。西湖管委會作出處罰所依據的,是《杭州市西湖水域保護管理條例》有關“在西湖內洗澡、便溺、洗滌汙物和擅自遊泳及其他汙染水體行為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等規定條款。而他在西湖遊泳並沒有汙染水質,不應該受到處罰。同時,他認為西湖管委會不僅程式違法,對其作出的處罰也過重,超出了自由裁量的範圍。
  西湖景區管委會答辯稱,原告在西湖擅自遊泳的事實清楚;被告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式合法。他們於2016年5月向龔大伯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龔大伯申辯後,進行了認真覆核,認為申辯理由不成立,於7月向其進行了書麵送達;後於9月作出處罰決定。
  對於龔大伯提出的基於《全民健身條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條例》的理由,西湖景區管委會認為這不是其作出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杭州市西湖區水域保護管理條例》的上位法,因此不能證明其處罰行為的不合法。
  杭州西湖 於2011年6月 申遺成功, 是我國 第四十一處 世界遺產,也是目前國內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遺產中唯一一處湖泊類文化遺產。據杭州市環保局發佈的《2015年杭州市環境狀況公報》顯示,由於多年持續治理,西湖水質逐步好轉狀況優良,平均透明度為1.36米,湖區內4個監測點位(湖心、西裡湖北、少年宮及小南湖)水質均符合或優於Ⅲ類水質。根據《地表水環境品質標準》的規定,三類水,即為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水產養殖區域及遊泳區等。
  2013年7月,遊客將腳伸到西湖水中將西湖變成“萬人洗腳池”的一組圖片曾引發了一場有關“國民素質”的大討論。有人認為此舉大煞西湖風景同時破壞水質,是遊客素質低下的表現;也有人認為,在水汙染嚴重、以“環保局長敢不敢下河遊泳”作為水質評價標準的當下,遊客競相在西湖赤足踏水嬉戲,恰說明其水質值得放心。
  為維護西湖水質和景區安全秩序管理,西湖景區管委會水域管理處於2015年、2016年連續兩年開展景區“清水行動”,對在西湖擅自遊泳行為進行整治。
原文地址:http://www.imastv.com/news/society/2017-4-21/news_content_156111.shtml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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