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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
2009/08/12 23:28:19瀏覽364|回應0|推薦0

『夫淫逸盜竊,百姓之所惡也;我從而形之,殘之,刻剝之,雖過乎當,百姓不以為暴者,公也,怨曠飢寒,亦百姓之所惡也,遁而陷於法,我從而寬宥之,雖及於刑,必加隱惻焉,百姓不以我偏者,公也。我之所重,百姓之所憎也,我之所輕,百姓之所憐也,是故賞約而勸善,刑省而禁奸。…………

我非學法者,但看這幾年的社會亂象,司法者難道無過嗎?先不論百姓之過,皆因百姓之過乃是上行下效之因;為公者或與其勾結者如陳哲男、龔照勝甚至如吳思材之徒,淫逸盜竊謀一己之私,雖有罪起訴,確又因證據不足或對價關係等縱放或無罪終結,可笑的是此等之輩皆有權或有勢者,難道會坐以待斃,或串供或煙滅證據,而司法者不因公義、道德重之,卻因證據十之三、四,不足而放之,百姓見之羣起效尤,皆因位於公者有取貨賄者、立愛憎者、佑親戚者、陷怨讎者皆無罪,下位者效行又豈能獲罪。

「對價關係」,這是我聽過最荒謬的詞句,上位者若為私利雖一文不取,更不可私予親戚妻子取之;然司法者卻以利益是否均等做判罪之本,小惡小利以為人之常情,可悲;今司法者自陷於法規教條泥沼,或因其見識不足,或因其一己之私。更有所謂社會賢達人士 ( 如陳水扁一案 ) ,或而蠱惑或而要脅,只重法規教條對錯,無視公理正義,只有藍綠之別,而無是非之分。

,國之本也;本輕之,則百姓無從附之;而今社會道德淪喪,司法者豈無過焉!!

……由此言之,公之於法,無不可也,過輕亦可,過重亦可;私之於法,無可也,過輕及縱姦,過重則傷害。今之為法者,不平公私之分,而辯輕重之文,不本百姓之心,而謹奏當之書,是治化在身,而走求也。』

-----------  晉  杜恕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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