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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政令宣導
2018/02/04 14:02:33瀏覽115|回應0|推薦0

                         內政部政令宣導

一、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營事業機構、機關()、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3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受理戶政事務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註:有下列情事之姓名變更登記不開放異地,仍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一)當事人尚未具有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因改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回復傳統姓名而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當事人已具有原住民身分,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未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致喪失原住民身分。

感恩內政部長辦公室經常寄送資料給晚輩分享


祝福各位長官好友

新春愉快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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