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內政部政令宣導
2018/04/20 11:49:23瀏覽116|回應0|推薦0

         內政部政令宣導

           噪音與妨害安寧

  


    經查有關噪音或妨害安寧案件,可資適用之法規要述如下:

一、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又第5項規定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台端所稱之噪音,如係發生於公寓大廈,且設有大樓管理員或管理委員會者,則依該條項規定,建議您可請管理委員會處理


二、若行為人無前揭條例之適用,而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之情事者,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乃屬警察機關之權責。可由轄區警察機關調查後,視證據情況,依法處理

( 創作散文 )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