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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敬愛的蔡總統,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關懷重視
2017/08/27 11:06:15瀏覽224|回應0|推薦0

姓  名:鄧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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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精神衛生法的修法改革方案
內  容:

 

敬愛的蔡英文總統
您好 女兒報告如下
1.)精神衛生法老舊的法律條文,需要修法改革的必要性已經十年沒有  改革了,在這十年當中,對於不符合時宜的精神衛生法,我們要確切地跟得上時代潮流之所趨,不然面對全國目前總共有200萬到300萬的人民罹患憂鬱症,躁鬱症,強迫正,恐慌症,思覺失調症 等等.當他們的生活面對現實的瓶頸時,請教敬愛的蔡英文總統,這群人該何去何從?
2.)精障甜心的緊急就醫問題
3.)提供全年無休的服務方案
4.)針對精神衛生法地38條的醫療機構改善問題
在今年5/20 5/21日由台大心理系所的專家學者提出的修法改革方案,
懇請英明的蔡英文總統,針對這些該修法的精神衛生法,刻不容緩的改革方能因應目前兩三百萬的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患者的需求,懇請您察納雅言.晚輩暫時將研討會之內容貼過來,懇請英明的蔡總統參考與審慎酌量.


                      精神衛生法修法改革方案




                  迫切的社會公共議題 上集











「勇氣正是人的首要品格,因為有了它,才能保證有了其他。」 -邱吉爾《當代偉人》


「深陷爭執,你應該伸拳掄臂,讓對手知道。…絕對不能沒有鬥性和意志力。」 -邱吉爾,英國國會。1947.1.31日。








* 前言








在文章開頭引用享譽全球的英國首相邱吉爾的宣言,同時他也是一位優秀的精神疾病患者,開宗明義揭顯這次台灣大學心理系/所,由傑出的公衛學者張玨教授在5月20、21日兩天,所號召發起的「2017年心理健康促進學術研討會」,活動宗旨為《心理健康的在地落實—從行動到政策建議》。


希冀透過這項學術研討會,讓社會各階層與政府官方人士,更加清楚的認知「精神衛生法與心理健康促進法」必須修法改革的迫切性,方能因應時代潮流快速變遷的趨勢,而對於精障甜心能夠給予更多的支援、同理心與社區照護。








* 「精神衛生法」修法改革的迫切性








從2007年以後,「精神衛生法」就一直處於原地踏步的癱瘓期,截至目前為止已經十年了。傳統不敷使用的舊法,已經無法跟得上社會潮流時,請問這一群長期被社會忽略冷漠與不平等對待的精障甜心、甜心家屬、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精神科醫療團隊、各大學心理系所、社福團體、安養機構與就業機制 -等等還能夠忍受多久?


因此,專家學者教授與民間機構建議衛生福利部,整合了2007年WHO對精神衛生法的27項的項目(附註一)去做比較,其中將部分權益、福利合併在一起,然而對於臨床實驗研究和民事問題並未納入法規內文,於是羅列台灣對於精神衛生法不足的地方,統合報告如下:





一 .財產管理:





在精神病患者的財產管理,台灣沒有任何法規可以保障他們的權益。但是在其他先進國家卻極為重視,且直接納入法律的某個章節中。





二.保護弱勢族群:





台灣的精神衛生法中,對於族群、性別、年齡…等弱勢族群的部分,並沒有加入相關的法規條文。


1.)就年齡來說:只限於7歲以下


在精神醫療的介入,只有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2.) 7歲—18歲未成年的精神疾病患者:


在精神醫療的介入,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他本人同意。


基本上在這個階段的兒童和青少年,在精神醫療的部分,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本人,在面對治療或住院的情況時,他們可能還處於混沌不知的摸索期,這時期待我國的精神衛生法能夠將這個部分的相關法規完整的加入,以保障這群人的精神衛生醫療與心理健康促進的明確法條。





三.定義:針對精神疾病與嚴重病人的區隔





台灣對精障甜心者(精神障礙者)的定義,涵蓋了人格疾病與酒藥癮行為者。至於反社會人格者常被邊緣化,該研討會建議衛生福利部,將反社會人格介入精神醫療中並追蹤探討。





1.)嚴重的被汙名化與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依照我個人粗淺的看法,有些酒藥癮或反社會人格者,如隨機殺人犯鄭捷、八里雙屍命案的凶手謝依函、小燈泡命案的逞兇者…等,在地檢署接受審判時,透過精神科鑑定他們不屬於精神疾病患者。


如果全部都納入精神疾病患者,更容易造成社會對單純的精障甜心的歧視、汙衊與污名化,因此我反對將酒藥癮者或反社會人格者納入精神衛生的法規中,他們應該明確的與精障甜心區隔劃清界線。


此外為了端正社會善良風俗與健全風氣,不見得所有的隨機殺人犯或酒藥癮者,都要列入精神疾病的範疇,避免過度濫用法規成為他們犯罪的保護傘,這樣更容易造成社會對於精障甜心的錯解與標籤汙名化。


畢竟這些反社會人格者,在地檢署審判中已經透過專業的精神科鑑定,而鑑定報告顯示他們沒有罹患精神疾病。因此不需要大費周章的將這些全部納入精神衛生法,為避免社會橫生枝節,擔憂人民只要看到精神疾病患者大家都敬鬼神而遠之,更造成社會人心不敢去精神科就醫,或進入各大學院所的心理系尋求協助的不安與惶恐,這樣有違心理健康促進法中的讓人生活得有「尊嚴與安適感」。




2.)嚴重病人的定義:立法院最近針對精神衛生福利法所提出的修改方案,對於嚴重病人的定義,增設了患者「出現了傷害攻擊人、動物或自殺、自傷者」的要件。


因此中華衛生協會建議,衛福部如果是針對失能或沒有行為能力者,就不需要增加這些字眼。


台灣對於嚴重病人的定義是,精神疾病患者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脫節的怪異思想或奇異行為時,自己無法處理生活周遭的事務能力,且經過專業精神科醫師鑑定後,這樣的情況在國外而言就推論為→無行為能力者或失能。


因此台灣對於嚴重病人的定義是,要去保護這些人與社會資源投入關懷協助,如果精障甜心是沒有行為能力者,就不需要增加這些要件。





四.精神醫療服務的使用權利與可近性





根據中華心理衛生協會與台大心理系的研究分析,在台灣所欠缺的就是精障甜心完善的緊急醫療服務系統。因為台灣偏重醫療,卻忽略精神疾病患者日常的居家生活與家人照護上所需要的支持機制。





1.)精障甜心緊急醫療系統:





傑出的公衛學者張玨教授,呼籲衛福部建構一套完善的緊急醫療系統,協助甜心與家屬24小時全方位的諮詢服務,否則當精神疾病患者在公家機關非上班時間,面臨問題時卻求助無門?


而醫療服務此時合理的介入與相互合作,便能快速銜接患者所遭遇的困境,也不會因為許多繁冗的行政流程,而淪喪延誤處理甜心們的問題的最佳時機。





2.)精神醫療服務的可近性





根據長期協助精神疾病領域的社福機構心生活協會總幹事金林認為,針對精神服務的可近性的修法部分,增列以下法律條文,鉅細靡遺達到政府貼切照護甜心的職責。





A.)整合中央與地方的資源:


建立精神疾病患者面臨緊急危機時的求助服務體系,迅速介入處理患者因疾病而引起的生命危險行為。




B.)精神疾病患者的服務需求:


精障甜心的需求包括:醫療服務、社區照顧、心理健康危機因應與處理患者所需的相關人員的培育、訓練的規劃和服務的督導以及執行考核的相關事項。(附註二)




C.)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監督與協調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與主管機關,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施行就醫、就業、就學、照顧與家庭支持,以及權益保障的服務時,政府官方的監督和協調該具備的事項,也極為重要。




D.)面對精神心理健康的危機事件


當民眾面對精神心理健康的危機事件時,希望政府與社會給予當事人,妥善的心理健康服務與其他必要的相關機制,配套措施的給予民眾協助關懷與追蹤的方案。





E.)提供全年無休的服務


一旦精神疾病患者發生緊急危機事件時,政府官方、民間社福機構與社會,應該緊急快速的提供援助的服務計畫、擬定與該執行的事項,協助他們脫困與展望的未來。




F.)精障甜心住院與出院後的因應措施


當精障甜心發病需要住院時,精神醫療單位應該邀請家屬以及甜心,在住院前或出院後,已接受服務或將提供個案管理員、關懷訪視員、精神照護機構服務工作者 等相關的人員,參與《B項精神疾病患者的服務需求》。





3.)針對第38條精神醫療機構的規劃





精障甜心即將出院前,政府應該要協助他與他的保護人,共同擬定具體可行的復健、轉介、安置與追蹤計畫。





A.)立法院最近的修法(10504)


立法院最近針對精神衛生法第38條提出修訂,其中增加了「前項的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依照個案之狀況需另外聯繫主管社福單位、教育單位、就業輔導單位及其他有助於病人生活及病情改善之單位。」





B.)提供精神疾病患者的人力資源


心生活協會提出的服務精神疾病患者,需要人力資源,包括:醫、藥、護理、心理、社工、職能、患者同儕、、家屬同儕、志工、關懷訪視員、個館員、生活助理等,其育成規劃及追蹤落實。




C.)減少患者疾病復發的頻率


立法院或心生活協會所提出的部分建議,都期待著康復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應該要積極的介入關懷與追蹤,希望可以減少他們疾病復發的頻率。





4.)精神緊急服務系統





根據以上心生活協會所提出的建議,無非是要建構一個精神緊急服務系統,不是只淪於緊急醫療的處置,它還包括:精障甜心的追蹤與諮詢服務、心理健康危機事件的處理與因應…等等,萬一再度發生鄭捷隨機殺人、小燈泡斷頭事件,甚至像921大地震造成全國人心恐慌時,屆時才有一個整體性的介入,其實已經是亡羊無法補牢了。











附註一:


2007年WHO對精神衛生法的27項的項目

內容有目標、定義、精神醫療服務的可近性、精神醫療服務的使用權利、病患家屬和其他照顧者的權利、自願性住院和照護、無法抗議病人、非自願性住院、非自願治療、代理同意接受治療、社區的非自願性治療、緊急情況、精神障礙的鑑定、特殊治療(絕育和介入)、隔離和約束、臨床與實驗研究、監督與審查機制、警察職責、精神病人的囚犯、歧視、住宿、就業、社會保障、民事、保護弱勢族群、罪刑與罰責。


附註二:


我個人對於酒藥癮的人士,並不建議要納入精神疾病的部分。包括:酒鬼、賭徒、吸毒、街民、遊民和…等,他們已經矮化且讓精神疾病患者蒙羞的標籤,當社會不斷的倡導精神疾病去汙名化的同時,而這群人卻漠視自己的形象權益與福利,請問有誰願意把多餘的資源去協助沒有績效的地方?
資源的合理分配,有輕重緩急,如果把政府和社會的資源投入80%在這群人的身上,那麼其他更需要協助關懷的甜心又該何去何從?此外,當這些人認為求助於精神科或去做心理諮商時,是一件羞恥污穢與侮辱的時候,請問政府、醫療團體或民間機構,我們是否還要一再的容忍他們的浮濫嗎?


附註三:


感恩立法委員尤美女親臨現場替大家加油打氣。同時也感恩晚輩六年前居住的康復之家的張媽咪和沈阿姨的共襄盛舉。


附註四:


由中華心理衛生協會與台灣大學心理系,主辦的2017年心理健康促進學術研討會,宗旨為心理健康的在地落實—從行動到政策建議。的確是一項非常精彩的學術演討會,但是要如何將這樣專業的學術性研究,轉化為十分普及的白話文,對晚輩來說確實是一件高難度的挑戰,主要還是使用講義為主,我竭盡心力的整理鋪陳,期待各位與會的專家學者教授給予晚輩批評指教,感恩各位長輩教授與社福好友的錯愛,讓我們共同為下一代打造一個健康的身心靈環境。

發信日期:106-8-14
驗證日期:106-8-14

註:如欲再次來函,請勿直接在發信軟體上點選回覆之功能,仍請至總統府全球資訊網「寫信給總統」填寫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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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精神衛生法的修法改革方案 社運修法公共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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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蔡英文總統
真抱歉 晚輩又來叨擾您的清安 懇請您願輛我個人的過犯
女兒感恩不盡,報告如後.
如果精神衛生法能夠在您任內修法完成,將可以協助目前全國
將近罹患憂鬱症 等兩三百萬的庶民百姓,有鑑於此,女兒再次
提筆寫信跟英明的蔡總統報告,那麼女兒也無愧我心了.
修法改革方案的彙整如下,懇請敬愛的蔡總統重視這個炙手可熱
卻又窒礙難行的重要議題,沈勝的思考期修法的必要性,
晚輩報報如下

 



               精神衛生法修法改革方案



            迫切的社會公共議題—下集














依然選擇英國首相邱吉爾振奮人心的演講宣言,作為這篇「精神衛生法修法改革方案—下集」開宗明義的起始。

「正面迎擊挑戰」,「遇到人生或事業挫折,要保持信心。即使最不力的處境,勇氣也將帶來最光明的機會。」引用《邱吉爾的領導智慧》一書。

如果當你在面對憂鬱症襲擊的時候,這些勵志性的自傳、小說或書籍,確實可以帶來一束照耀黑暗的亮光。



* 精神障礙甜心的修法改革綱要



通常要在甚麼樣的情況下,精神疾病患者才能住院?



一. 住院規定:



1.)自願住院:在歐美許多國家都有「自願住院」的規定,但我們台灣卻沒有這項規定,主要原因是台灣有「全民健康保險」,以致對於自願住院的規定是,患者必須經過醫師協商或診療,認定有其住院的必要性,該患者才能住院。

但是台灣曾經發生過一些案例,遺留下許多問題是我們該重視的地方。

A.)精神疾病患者或他的家屬,認為有必要住院的需求,但是醫師卻不這麼認為時,就爆發許多令人遺憾的悲劇。

B.)自願住院的患者,他的醫療費用由「健保」補助,而不是由「政府福利機關」補助,基本上是不希望造成醫療資源上的浪費,所以患者不能在同一個醫療機構內居住一個月以上,因此造成患者與家屬上許多不方便之處。

2.)增列規定與審核機制

因此建議政府應該增列,自願住院者的相關規定與審核機制,讓這群精神疾病患者在面對以上窘況時,必須要有因應的妥適方案與規定。

3.)強制住院

A.) 精神衛生法第32條,是有必要修改的部分

在台灣的「精神衛生法第32條」顯示,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有人有傷害他人、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就應該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護送他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且要當「民眾發現有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時」,應立即通知當地的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對於這個部分是有爭議的地方,基本上在精神疾病患者尚未發生「民眾發現有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時」,警察機關和消防機關就應該將他們強制住院了。怎麼會等到患者自殺或殺死別人後,才將他們強制住院?這樣有違悖常理和邏輯。

舉例來說:當你看到有人站在橋上跳河自盡時,才通知警察或消防機關,那麼為什麼不在患者站在橋上準備跳河自盡之前,就立刻通報警察或消防單位關懷協助?人都已經在水中溺斃,或是當有人看到患者砍斷別人的一隻手後,才通報警察或消防單位…。這法條似乎有些不妥?

而判定患者要強制住院的人,怎麼會是「有人」的非親屬的第三人?

這樣的法規機制是否符合正常邏輯?所以應該將法律修改為,只要看到精神疾病患者站在橋上或尚未拿起刀子自殘或傷人之前,就應該要將患者強制送醫治療了。而不是當有人看到有人已經殺人或自殺後,才通知警察或消防機關。

在其他國家強制住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只要由專業的「精神醫療醫師」鑑定,就可以判別住院了。畢竟在「有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時」這個部分,請問到底是由誰來判定?

自然應該是由「醫師」判定為主。為何會讓患者的病情嚴重到已經殺人或自殺後,警察或消防機關才會到場處理且將他強制住院?這樣並沒有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效果?反而演變成延誤就醫,導致不堪設想的後果。

此外,針對立法院最近對於精神衛生法的修改法律條文中

,不能只針對嚴重病人有較妥當的強制治療或通報機制,對於非嚴重病人但是卻具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患者,也應該列入強制住院的患者,以保障他們的生命安全。

而根據心生活協會所提出的建議也應該列入考慮。他們認為「行為或情緒嚴重失控,以致對家庭生活或社區民眾產生持續性嚴重干擾者」,「長期喪失生活功能,為銜接機構安置或社區居住,有必要暫時性密集治療者」,還有「神智不清、無法自我照顧且經常走失或有走失之虞者。」

因此建議將強制住院的嚴重病人的就醫流程開放,且加入其他有自傷傷人的患者,並在第32條規定判定流程化讓消防機關有遵循的依據,同時可以減少家屬的無助感。

因此,建議政府或立法院的立委長官,將「有人有傷害他人、自己或有傷害之虞」這句話,從精神衛生法第32條中去除。



二. 緊急處理流程:



緊急事件結束後,是否有機制可以將患者,轉成非自願的住院和治療?

在台灣只有第38條規定提到:「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之必要時,院方應通知本人和保護人辦理出院,不得無故留置病人。」該法條並未將緊急事件做成完整的流程化,在台灣是否有流程化的必要性?我們必須謹慎思考。

根據心生活協會對於精神衛生法的建議,評估嚴重病人是否有第41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況時,得由審查會要求縣市政府相關局處協助蒐集,徵詢或調閱相關資料,若因此而需延長第42條緊急安置期間者,得由審查會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延長後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八日。

因此建議將緊急事件做出流程化,若是因為收集前資料不容易取得,可以依照審查會向中央提出申請延長。



三. 保護人的規定:



在台灣只有嚴重病人需要保護人,保護人依親等關係為排定,不能依上開規定設置保護人時,由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以居住地之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關於這個部分,與其他國家去比較保護人的設立,就可以知道嚴重病人的定義,應該是以「無行為能力者」為最大宗。



四. 精神醫療審議委員會的組成:



在台灣要求委員會的人員,應該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以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每一個國家的組成都有所不同,但是台灣過度標的在各種醫療專業人員的參與,卻忽略了多元化成員。



* 精神疾病患者的權益



1.)去汙名化:

對媒體有明確規定:針對去汙名化來說,就許多國家而言,這是一般人的基本權利,因此沒有在這個法條下提出,但是台灣有明確的對傳播媒體之報導規定。

2.)立法院最近的精神衛生法提出修訂:

針對第23條「傳播媒體的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不應對病人,還必須增加其保護人、家屬、照護者及照護病人的機構。

3.)包括弱勢族群:

認為在媒體的部分,歧視不單只針對精神疾病患者,還包括弱勢族群,且應該從根本的仇視性言論去規定。



* 精神疾病患者的福利



在各個國家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權益保障法或是公共福利計劃去要求,因此心生活協會特別針對精神衛生法提出建議:

在病人的福利部分,可以增加為病人提供日間行社區服務的機構或設施,或六人以下之社福團體家庭,其所使用之房舍的土地稅及房屋稅應該給予減免,具體優惠措施應由政府訂定之。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租房不易,都要靠國宅分配的比率一定不夠,希望能夠透過服務設施房地稅之減免,鼓勵民眾提供房舍,興辦社區服務機構與設施。







附註:

1.)2017心理健康促進學術研討會,大概整理一小小的部分,希望透過這方面的專家學者與患者間的互動,能夠讓社會大眾或政府高層,明白該精神衛生法的修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協助這群躲在社會無助的弱勢族群。



2.)我遭逢非理性的霸凌攻擊與恐嚇脅迫,讓我生活在被軟禁的囚牢裡,希望社會大眾譴責暴力,將非法的人士早日繩之於法.



3.)這是一場極為深奧的學術研討會,但是社會大眾或媒體卻很少人針對這樣精心別緻的學術演討會認真地去探索,也許晚輩整理得不夠周詳,但是希望能帶給各位好友些微的幫助與需求.

發信日期:106-8-14
驗證日期:106-8-14

註:如欲再次來函,請勿直接在發信軟體上點選回覆之功能,仍請至總統府全球資訊網「寫信給總統」填寫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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