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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漠靈修 35
2006/04/20 13:53:23瀏覽4844|回應0|推薦9
9  現身求助


拖曳著手銬腳鐐溯著黑夜的廣袤一路踏步行去,依持著遠方天際微熹捉摸出似應正確底方位前進。然子夜渺茫,原己疲憊的精神,多走幾步愈發不振,這樣一天掙扎下來實已走了不少路,碰上狂風暴雨復加鐐銬之折騰早榨乾我所有氣力。

於是我放棄繼續前行,不想再走動了,復再度屈膝跪在黑暗底野地;我不是要在危難疲困之下繼續祈求上蒼來保估,也非慚悔,我的膝求祈禱只是試著發出對上蒼眷注的虔敬與誠意。至於對於自己的罪孽直至此刻仍無從生成較為深重的慚疚,即使再拿出來省視,儘管面臨著生命存活下去的危機,仍無法以之作悔改得救的求贖條件。

耶蘇或上帝是我虔誠的最後寄託,是心靈不得不具備的企盼,我們是神的子民。可是此刻同時我也生出反思,竟然仍不寄望因主得救,我仍然延續頑抗。我一向的初衷,在生命最後完全歸主,可竟在此刻提早面臨考驗生死交關之際,我仍可堅守意志,仍然如前,仍讓理智約束引導。最後審判的來臨並沒有壓倒我,我的心智竟己成長到超逾原先的寄望 ── 那種寄望難說不是因時因地制宜的便宜寄托,原來我並不需如此地企盼,寄望在最終審判時得以藉著便宜的信仰得救。

我此刻可算認清即使處在最危難,面臨生死交界之際,我仍無從以慚悔來搏取上蒼的救贖,同時,我也無法讓自己認罪,那類曾經犯過的那麼些違逆或錯失算是自己的罪行。我若未存心害人,也不曾佔過什麼不得了的便宜,不覺得即可以之為罪,若經書上明示以之為罪孽,那就是定義之濫用,泛道德觀底推廣。在自己心內天平稱衝只要不尖銳地危及他人,我都無法以為是罪。當然以自我為仲裁判別立論,不可能不以自我存有為前提,不可不以自己為優先,可是這裡面還是有公平,以及與他人交互存在包容的體諒,並不全然就是自我為中心,就以自己存在為第一優先。

身上創傷的痛楚也讓我同時考量,對自我的損傷與懲處是否為罪?是否不善自保全自己身心也違逆天主條例。這個論題,我仍確信上帝魔掌伸不及此,人應有對自我的完全擁有,我堅持人在這方面是自由的。因為我不是崇神者,我不是教徒,所以按個人自主的立場自我傷害更不是罪,最多仍只是疏失,何況出於自怨自責,當然更非可客觀地歸諸於罪咎。同樣延伸,我也要駁斥自殺為不可赦罪行。罪惡總是對於他人的損害,對於自身的損毀,或則自身之內的怨惡甚至惡毒,以驗欲念等,只要不損驗他人,實和罪孽的定義,尤其法律上的罪刑不相涉,對於內心的念頭或惡意,只要不犯淫,不作惡,不犯罪,不僅難以入罪,即使在道德層次上也難以為過。

在空地上或坐或躺,或許打個盹,精神又恢復了些,久憩於地畢竟不耐寒,於是我復又打起精神上路。未幾朝曦逐漸顯現於大地彼端,自己可從週遭呈現車轍痕跡以及較熟稔的外觀更加上沙地上逐加增加的人類扔棄廢舊物件確切得知已經逐漸接近認定的目的地,一等到從遠距離外得見稀落聚居的屋沿外廓,還有一兩處煙雜處其間的屋宇煙囪上飄散出伸向天空搖曳底裊裊炊煙時,不由得振奮得不由己底加緊腳步。也頓時忘卻長途跋涉的混身酸痛,原先備感若不堪言足踝腫痛也不再折磨人,足踝上雖以綿布圍包圈住,然在不停歇地走動下,腳鐐不斷地撞擊後,依然把兩圈足裸弄得腫痛不堪,為了能及早抵逹於此,我咬緊牙關堅持向前,忍耐住並且忽略足上底一步一抽痛地痛楚,同樣膝上身軀上割傷底創痛也一樣以忽略似地忍耐撐持著。

歷經艱難終於走出死亡的谿谷來到救贖的迦南地,不由鬆口氣,心中大石落下。所有的苦楚難受都冰消霧釋,所有身上的折損傷痛忽焉都似痊癒般不再隱隱作痛。
( 創作小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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