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關於買保險時的「誠實告知」,要講到多久之前的
2014/12/22 16:21:32瀏覽1506|回應0|推薦0


保戶疑問:
我三年前有胃食道逆流和胃潰瘍的問題,現在想買醫療險,請問我需要把這些都告訴業務員嗎?或者我只要告知幾年內的病史就好?


業務員來解答:

所謂的誠實告知,就是表列項目中誠實回答,有問有答,沒問就沒有不誠實的問題。
所以只要把握幾項原則:
①「過去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②「過去1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每家不盡相同)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PS.通常胃食道逆流和胃潰瘍的問題會在這條出現。
③「過去2年」內,是否因接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④「過去5年內」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1?」
⑤「過去5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每家不盡相同)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⑥目前身體機能狀況,例如:失明、聾啞、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智能障礙?

……………………………………

◆只要把上面項目有的部份,在投保的要保書告知事項中誠實以告,保險公司就會以可以接受的方式承保或暫不予承保:
①正常承保。
②加費:比原保費貴些,但可以得到全面保障,未來「告知項目」有醫療狀況發生時,可以得到理賠。
③除外:不用增加保費,但「告知項目」有醫療狀況發生時,就不會理賠。其它「非告知項目」有醫療狀況發生時,可以得到理賠。
④暫時拒保:目前不予承保,過段時間後,體況好轉再重新送件。

……………………………………………………….

◆千萬不要為了投保,而選擇不誠實告知:
根據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於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除可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外,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得依法拒絕理賠。

別以為未來就算被查出來,大不了退保,再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已繳保費。根據保險法第規定,保戶若因違反誠實告知義務而被解約,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繳的保費。保戶如果不想賠了夫人又折兵,還是誠實告知為上。

◆投保滿2年,未告知的疾病發作,仍然無法獲得理賠
不少保戶在不肖業務員的誤導下,以為契約滿2年,保險公司就不得解除契約,其實是錯的,根據保險法64條第3項: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但根據保險法51條與127條,保險公司只要能夠證明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是「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就能主張契約無效,或是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譬如投保前5年內曾經檢查出來是肝病,一直有在診療/治療/用藥,但在告知事項上卻勾選「否」,即使投保2年以後才發作肝病,保險公司雖然已過了解約的2年時效,仍然可以拒絕理賠,所以保戶千萬不要以為保險公司不能解約,就代表一定會理賠。

資料來源:http://my83.com.tw/blogs/?p=894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ii093093&aid=19774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