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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5 11:03:25瀏覽1390|回應0|推薦1 | |
壹、報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以報名截止日為準)。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者。 三、男性需服完兵役或持有免役證明文件者。 四、無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五、未具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設籍滿十年之人員。
貳、錄取名額:正取2名(1名為現缺,1名為98年7月1日預估缺,本院得視成 績擇優決定名額),備取若干名(視成績擇優決定候用名額,遇缺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有效期限至下次甄試放榜日止)。
參、報名時間、方式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98年5月1(星期五)日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 三、報名地址:請以限時掛號寄至「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並於信封外書寫「應徵錄事、庭務員職務代理人」,報名期限以郵戳為憑。 四、聯絡電話:07-2819000轉5810張簡科員。 五、簡章備索:本文中最後一行。
肆、報名時應繳驗證明文件:(繳交下列證件影本乙份,均以A4規格依序裝訂)。 一、報名表一份(請自行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二、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四、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 五、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影印於同一面)。 *資格證明文件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接受報名。
伍、甄試科目及計分標準: 一、筆試:法律常識(選擇題)佔總成績60%。 二、電腦實務操作:佔總成績10%。 (1)測試方式:採「看打」方式測試2次,當場印出成績,取最高者為計分成績。 (2)輸入法:以注音(新)、倉頡(新)、無蝦米、自然、大易、追音、簡易(速成)、行列等8種為限,由應考人於考前自行選定,本院資訊人員現場說明。 (3)計分標準: a.以每分鐘正確字數30字為標準(60分)。 b.逾30字以上者,每增加1字加0.5分,最高至100分(110字)。 c.未滿30字為不合格,不得參加口試。
三、口試:佔總成績30%,就應考人之儀表、一般常識、法律常識、談吐測驗之。
四、筆試以100分計算,佔總成績60%,電腦實務操作佔總成績1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3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未參加口試或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及口試成績不及格(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陸、甄試日期、地點及時間:本次甄試不發准考證,當日請攜帶雙證件備查。 一、日期:民國98年5月23日(星期六)。 二、時間、地點:座次表考前3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徵人啟事網站,請自行查閱,不另行通知。
柒、放榜日期:98年6月5日(星期五)前公告於司法院徵人啟事網站。
捌、待遇:報酬按學歷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法院約僱錄事、庭務員(書記)支酬標準表」支給。
玖、工作內容:繕寫、開庭等行政事務。
拾、其他: 一、錄取人員進用時,由本院按規定訂立契約僱用至98年度各類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止(僱用時間約至98年年底),有違反契約情形者,隨時解除僱用。 二、本甄試係依據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代理人員於代理原因消失或經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其他事由,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本次甄試僅繳驗證明文件影本,錄取人員報到時需繳驗證明文件正本,如有偽造或變造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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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