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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人頭或自願,只要犯行確立皆須負法律責任
2008/08/25 00:31:03瀏覽853|回應0|推薦1

近日前第一家庭涉入洗錢案,

阿扁在第一時間的說法是他為做了法律所不容許的事向國人道歉,

如今有牽連的所有相關人卻口徑一致的說完全都是由吳淑珍一人主導,

阿扁既然在年初已知道又為什麼不制止,卻還把錢繼續的匯出。

現在連子媳陳致中和黃叡靚也說是聽從吳淑珍的支配和指示充當人頭戶,

但依民法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26138&ctNode=11663&mp=001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十四條所列的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更非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四條的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    這兩條律法說白話就是有以上情形者需要依監護人的支配和指示及認可,其行為才算有效。

致ˋ靚皆是身心健全的成年人,就算是被當作人頭戶,也一定是經由他們本身的同意和認可,因此其所有的行為也皆應由自己負責。

阿扁一家人仗著是法律人出身,想藉由一個殘障者承擔所有犯行,用鑽法律漏洞來推卸自身的責任,卻更顯露出他們心虛的窘態,還一再用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在牽拖一堆人ˋ也借挺扁的民眾發聲做干擾司法調查的殺手ˋ只會逞口舌之利說司法會還他們的清白。如果錢的來源是光明正大取得,為何不敢坦蕩配合司法的調查,讓真相儘快攤在陽光底下,人民也才更能做公正客觀的檢驗,若一切真的合法,司法也才能更早還他們的清白。

詐騙集團盛行多年,近來更以收購身分證件充當人頭戶,

而有一些不了解法律或貪圖小利的人就把自己賣了,也因此惹上了官司。

而在眾多的司法案件裡(包括王又曾家族以及最近的遠航掏空案),

如果每個人在被發現犯法時,也都說本身只是個人頭戶,

把罪都推給別人難道他就可以不用負法律責任了嗎?

難道是這些人他們的律師都比阿扁的律師團笨?

如果阿扁一家人的犯行確立,卻用這種鑽法律漏洞的手法能讓他們得逞,

又如何能讓所有還在接受法律懲罰的人能心服口服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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