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權起訴與濫權不起訴
引用文章不可動搖司法國本
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追訴罪」仍需要檢察官調查涉嫌的檢察官是否犯罪,而濫權不起訴是否可以由瀆職罪嫌偵辦,也該一併研討,否則檢察體系的偵調品質與起訴素質要如何公審與評論?
法律之前只求證據,證據如果查緝不全、罪嫌與證據相繩不力,要判有罪求何容易?黃世銘檢察總長對於桃園縣長劉邦友血案也無可奈何,迄今還不是破不了案,關鍵在於凶手難尋,證物、證人與犯罪事證無法全然相繩,這種狀況要如何破案與起訴定罪呢?
司法首長的行政權利似乎也無法一概由法律或制度規範,如果為了避免首長行政干預而禁止調動相關人事,那遇到下屬包庇、欺下瞞上時又該如何?例如台中市前警局長胡木源,在翁姓角頭命案發生時,隱瞞官警打麻將等重大違紀情事,如果不調動相關警政首長與主官管,這樣的一手遮天要如何識破?對於重大風紀案又如何能偵辦?
馬總統要推動的司法改革如今只為「尊重司法」而流於口號一般,「法官法」如果無法落實與推動,人民對於司法公信力只會更加迷惘與質疑,在法律之前除了講求事證以外,有錢有勢者似乎可以獲得更多資源來尋求法律保障,而弱勢者只能毫無選擇接受國家司法體系蹂躪,在法律之前幾乎只問打官司的口袋深不深,而非真正藉由法律審判來獲取公平正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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