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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瀆職罪章條文
2013/07/30 09:23:17瀏覽269|回應0|推薦1
刑法瀆職罪章條文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普通賄賂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準受賄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違法徵收罪)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抑留剋扣罪)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公務員圖利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之權利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定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非純粹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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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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