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Lyrics: MACHI
你們不要再大頭症 報應不是寫給你們的 你們不值得一首歌
只值三個字~
Jeff:
五月十號 有罪無罪我無所謂 說謊我不會 你可能死於非命
只是一個警告 我的個性 我不會恐嚇 我直接把你幹掉
不要逼我放棄演藝圈 撕破臉 跳進政治圈 人民都在等這一天
我不需要道歉 我講的都是事實 我的歌詞
是華人的驕傲 讓盲人看得到 聾子聽得到
檢察官謝謝你讓我第一個因為寫歌被起訴 為音樂付出
我可以犧牲像耶穌 我不能再看我們的寶島哭
政府 我教你什麼是正義 政府 我教你什麼是民主
Nicky:
坦白有罪 音樂有罪 由我們來背
不低頭 不怕死 不後退 我判自己有罪
DoN P:
包庇不法業者的法案永遠不會通過 虛偽的面具到最後都被看破
我說的沒錯 報應已經實現 謀殺音樂的公司已經不見
選民都認清了政客的嘴臉 沒了選票再也沒機會踏進立法院
誰有罪 誰沒罪 有罪的人心裡住著鬼 騙的了一時騙不了永遠
Suffa:
做賊的喊抓賊 那罪人到底是誰 兩位告訴人的名字出自我的嘴
身為饒舌歌手我有罪 因我言詞太過尖銳
我的聲音捧紅了過氣立委 如果主謀者黃立成有罪
那一半分給我執行者受罪 連謝國梁都跟我們同進退
挺我們的還有一堆 敢做敢當絕不後悔
Luke:
我爲了音樂廢寢忘食爲了理想不顧現實寫了害人對號入座的歌詞 判我有罪
用文字賺很多眼淚讓盜版業者自慚形穢新專輯讓大家望穿秋水 我也有罪
當個藝人卻沒異於常人我有七情六慾也會想入非非 不完美是我的罪
愛打架的國會 愛抱大腿的社會 學生什麼都沒學會 誰在搞鬼 統統有罪
聲明稿
黃立成&MACHI
選擇在5月10日判決下來前發表我的新作品”罪”以及這份聲明稿,是因為我希望這次我因”報應”而被起訴的這個案件,能夠不只是一則新聞,而是藉此保護音樂創作的權益、喚醒所有業者及消費者對著作權的重視、台灣司法檢視對於正義的解讀、台灣政府對於立法的把關! 公司的同事一直阻止我在判決下來前做這件事,他們擔心會影響到判決,但我寧願相信台灣司法,我並不擔憂判決的結果,就像我歌裡寫的,有罪無罪,我無所謂,有所謂的是全世界將怎麼看台灣…
從我被告到第一次的不起訴處分,再到對方上訴而這次我被起訴,這中間多次出庭的過程,我沒有一次主動發過媒體來採訪,因為對我而言,這不是一場秀,我看待這件事的重要性,早已超脫我個人。我在乎大家看待台灣音樂原創的態度、我在乎台灣政府對於著作權的作法、我在乎的是在這個案件中的所有人,原告、起訴我的檢察官、作判決的法官、包括被告我,得到了什麼樣的教育?
首先我要先感謝第一次判我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我感謝他不是因為他沒起訴我,而是在我收到的不起訴處分書中清楚的看出,他是真的有看”報應”的歌詞,沒有斷章取義,所以我謝謝他。
在幾次的開庭中,法官試圖希望我們雙方和解,我想法官也明白,因為一首歌被告的案子,全世界都沒有前例可循,原告表示他們同意和解,條件是要我道歉,我每次都清楚表明,我決不道歉!我也決不和解!因為我一定要贏,讓這樣的事不要再發生第二次!因為我講的是事實,而且兩家非法業者(當時非法的kuro、ezpeer)也都轉為合法,我寫”報應”的目的已經達到!
告我的人要告我加重毀謗罪,但從頭到尾歌詞中從沒有指名道姓說「某某某立委被收買」,是我加重毀謗了誰?還是誰對號入座?身為著作人,為了捍衛自身以及大眾相關的利益做出合理的懷疑或評論「他們(指非法業者)一定收買立委才敢這麼屌」,本來就是不需爭議的事,我卻因此吃上官司,那媒體評論下的標題常常可見的「…不要強姦司法…」「…謀殺民主…」等字眼,不就通通都犯了毀謗罪?以此類推,寫暗殺總統電影題材的人就犯了謀殺罪、推出線上麻將遊戲的業者就犯了賭博罪…,台灣的司法是這樣思考的嗎?台灣的言論自由是如此的狹隘嗎? 他們說”報應”中寫到的「你一定要小心,你可能死於非命,相信這世界一定有報應」是對他們的恐嚇,威脅到他們的人身安全,我不懂一句警世的話聽到他們耳中會變成這樣的解讀,一來這句歌詞是在警告作壞事的人要小心有報應,是唱給做壞事的人聽的,那誰做壞事當然誰擔心;二來難道父母叮嚀小孩要他們「不要到馬路上玩,小心被車撞」,小孩應該當作詛咒?我想原告實在太小題大作了。
但最讓我失望的是,當在庭上問到五十一條之一這條法案當時提案連署的經過時,原告一再表明「這條法案根本就沒通過…案子放在桌上我就簽了,我沒看過,立委每天要簽的案子那麼多,不可能每件都知道詳細的內容…」,原來這就是代表民意的立委;當原告被問到為什麼願意連署,原告表示他們非常關心著作權這個議題,認為是對著作人有幫助的提案,但該案在92年10月29日提出之前,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已於92年7月29日於官方網站上表明反對該立法草案的立場,亦點名該草案違背國際現有公約之內容,一再強調關心著作人利益的原告,竟還能連署提案,原來這就是代表民意的立委;如果因為五十一條之一沒通過就代表提案連署沒責任,那是不是謀殺某人沒殺成功就沒罪?身為民意代表的立委怎能說出這麼不負責任的話;又說自己多關心著作權,問到相關事項的時候又都說不知道,立法委員的精神到底在哪裡? 在最後一次開庭的時候,起訴我的檢察官說因為我都沒悔意,所以請求法官從重量刑,我想說的是,我說的都是事實所以不需道歉,我沒有做錯任何事當然不需有悔意,在93年12月20日經濟日報之報導中曾明白表示有網路交換平台業者”密託”立法委員,在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次會期中提出「著作權補償金制度」法案」,後因法律專家反對而作罷云云,況且原告之一同時也是ezpeer(當時為非法業者現已合法)的股東,在庭上也曾承認當時kuro曾到立法院和他單獨開過會,他都可以不避嫌去提案連署,我身為被剝奪權益的著作人在歌詞中寫出合理的懷疑卻被起訴,司法的精神在哪裡? 我記得當時審判長有問到,為什麼提案連署的立委有40幾人,我只在歌詞中寫出其中八人的名字,我的中文不好,不知道當時有沒有清楚表達我的解釋,但我要再說一遍,連署的總共有40幾人,但我只把提案的8位立委名字寫出來,是因為提案的比連署的更過分,這當然包括一直說他只是連署的原告在內,但他們明明也是提案人,卻推說案子在桌上就簽了,真令人覺得遺憾。 如果我有罪,那原來非法的kuro和ezpeer本來就也有罪,幸虧他們現在都合法了;如果我有罪,那告我的兩位也有罪,你們愧對所有當時投票給你們的民眾,但幸好現在他們都卸任了;如果我有罪,台灣的政府也有罪,因為你們正在開民主的倒車;如果我有罪,我會再寫一首歌,讓大家知道更多的內幕,但我知道,我無罪!